正文 第十四章 亟待製定的發展戰略(四)(2 / 3)

電信網絡,尤其是因特網的發展為犯罪分子洗黑錢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世界各地開設的網上銀行完全逃避了各國的監管。《電腦犯罪》一書的作者們還解釋了犯罪分子喜愛“電子貨幣”的原因。這些電子貨幣可以用“籌碼”的形式儲存在電腦中。這樣,它們可以十分方便地轉移到世界各地去。更嚴重的是,電子貨幣在“未來3—5年內將越來越廣泛”。

借助於網絡,犯罪分子可以通過破壞銀行信息係統來進行盜竊,再也無需采用傳統的方式來搶劫銀行了。事實上,采用傳統方式搶劫銀行,平均每次獲得的贓款隻有3551美元,而且行搶者入獄的可能性高達82%。使用電子方式盜竊後,“犯罪分子平均每次可得贓款25萬美元,而且被抓獲的可能性隻有2%”。

一些企業的商業秘密(如價格、計劃以及客戶名單等)也通過網絡被剽竊。美國聯邦調查局1996年進行的一次調查表明,42%的被調查企業承認在過去12個月裏自己的信息被人剽竊過。其中一半的企業認為,剽竊者就是自己的競爭對手。在法國,信息剽竊造成的損失估計在80億法郎左右。

新技術給世界各地的犯罪分子帶來了極其豐厚的利潤。移動電話成了犯罪分子的首要目標。某些人隻是滿足於偷竊移動電話本身,另外一些使用“掃描儀”的犯罪分子則更可怕:他們通過手機的頻率進行掃描,然後竊取該電話的話號。一旦話號在手,他們便以數百美元的價格將一台盜用別人號碼的手機出售。這些人甚至能夠識別他人的密碼。如今,盜碼的現象十分普遍。1996年,盜碼使美國的電話公司損失了近6.5億美元,相當於營業額的5%。

犯罪分子另外一個目標是芯片。芯片有利潤嗎?當然是有的,芯片體積小,很難鑒別,而且售價很高。據聯邦調查局估計,電子元件的失竊每年使美國公司蒙受80億美元的損失。

麵對這些威脅,有關當局被迫行動起來進行反擊。他們購買設備,培訓專業人才並製訂了一些規章製度(尤其是在因特網的加密技術方麵)。但這將是一場艱難的戰鬥。塞爾日·勒多朗和菲利普·羅塞認為,犯罪分子的“技術手段遠遠超過了各國的警察”。而且他們認為,各國政府在這方麵“越來越落後了”。

據路透社舊金山1998年3月4日報道,美國一家監視機構計算機安全協會在其第三次年度調查報告中說,計算機犯罪活動正迅速增加,而極少有人在采取充分措施保護自己,免受諸如利用膝上型計算機或因特網進行盜竊的犯罪行為之害。報告說,64%的調查對象說,他們的計算機在過去12個月中遭受過侵犯。這一數字比1997年的調查結果激增16%。

大多數計算機犯罪的受害者,無法估計計算機盜賊已使他們損失了多少錢財。但是有241個機構確實作過估算,得出的總數為1.36億美元,比1997年增加36%。這些侵犯行為包括:計算機病毒入侵、利用膝上型計算機犯罪、金融詐騙、盜取專利信息和蓄意破壞。

(五)打擊電腦網絡犯罪

1.建立法律體係

對付網絡殺手,於法有據。

(1)著作權法。企業應和員工訂定以公司作為著作權的人格權及財產權的所有者,若當電腦“黑客”或朋客進入公司網址中將其軟件程序作修改、編修時,則可以以其違反著作權法之人格權為由,而對其起訴。

(2)營業秘密法。當電腦“黑客”或朋客從網絡中探取到公司的機密資料時,該公司亦可使用營業秘密法來起訴其竊取營業秘密,進而要求民事賠償。

(3)刑法。

(4)公平交易法。

隨著因特網使用者相互交流,企業界與個人如何保護自己網絡內資料不會遭人侵入竄改、毀損,須靠先期準備與防範,同時,企業或個人具有決定性及關鍵性機密資料,若無萬全準備,則應避免載入電腦“黑客”或朋客容易進入之互聯網絡。

1998年5月,英國利茲大學刑事審判研究中心宣布成立計算機網絡法律研究小組,以研討“黑客”等網絡犯罪行為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據悉,該小組是英國成立的第一個計算機網絡法律專門研究機構。除了設立計算機網絡法律研究小組外,利茲大學目前已開始為法律係學生試開為期10周的計算機網絡法課程,並希望在條件成熟後進一步設立專門的計算機網絡法本科學位。利茲大學的法律專家說,因特網等計算機網絡的飛速發展,給法律界帶來了全新的課題,而且由於計算機網絡尚處於不斷變化之中,這更給有關的法律研究增加了難度,這是促使他們加強計算機網絡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的主要原因。

新加坡國會1998年6月30日通過了懲治濫用電腦修正法案,以加強對電腦犯罪的打擊力度。這項法案針對電腦犯罪對國家重要電腦係統帶來的威脅,將涉及國家安全、銀行與金融、包括治安和救傷服務在內的緊急服務以及電信和交通等主要公共服務的電腦係統列為“受保護電腦”。法案規定,對侵入“受保護電腦”係統的罪犯可判處長達20年的徒刑和20萬新元(約1.7新元兌1美元)的罰款。

根據這項新法案,電腦“黑客”因非法闖入其它電腦係統而造成經濟損失,以及可能導致病人的診斷和治療錯誤造成傷亡及危害到公眾安危的行為,都屬於“破壞行為”。法案規定,對未經授權情況下進入電腦係統、擅改電腦資料或阻截電腦服務等初犯者將判處2—3年徒刑和5000—10000新元的罰款,再犯者可判處3—7年徒刑和2萬—5萬新元的罰款。

在信息業頗為發達的新加坡,電腦犯罪漸趨增多。統計數字顯示,1993—1995年,新加坡隻有3起電腦犯罪案件,1996年增至14起,1997年上升到39起,1998年頭5個月警方已處理了25起。新加坡內政部長黃根成在國會辯論這項法案時指出,這一新法案將有利於新加坡實現成為電子商務活動中心的目標和確保電腦網絡的安全操作。

事實上,要用現有的法律來有效地防範電腦犯罪十分困難。此外,現有的科技手段也難以偵察到電腦恐怖分子的行蹤。有報道說,“黑客”在一年內曾滲透到五角大樓的電腦係統中達16萬次。

2.建立針對性機構

為了打擊“黑客”的犯罪活動,美國政府計劃成立一個有聯邦調查局、中央情報局、司法部和商務部聯合組成的特別小組,來保護美國的重要電腦係統不受恐怖分子的攻擊。中央情報局計劃動用上千人來開發攻擊性和防禦性的電腦程序。五角大樓則籌劃組建一個國家安全情報交流小組,其中包括大型通信公司和安全情報部門的人士,定期研究對策。目的均是要給電腦係統加上一個“保護罩”,防止電子世界發生“珍珠港事件”。

3.開發保護新技術

人們普遍認為,阻擋“黑客”的最可靠有效的方法是開發出一種難以破譯的網絡加密軟件,而政府又能對其加以控製。來自美國國會、企業界和科技界的600多名代表聚會美國斯坦福大學,討論加速開發新型電腦網絡的加密軟件。

據英國《金融時報》1998年4月8日報道,利用計算機進行舞弊的人可分為許多類,其中既有偽造雇員記錄並把公司資金彙入假帳戶的財務管理人員,也有設法竊取公司財務記錄的電腦“黑客”。因特網日益廣泛的應用使其他許多機構成為計算機舞弊的受害者,其原因無外乎是雇員利用因特網轉移資金,或是外部人員非法進入公司的計算機係統。

大多數公司利用口令和防火牆——即設在公司計算機係統與外部世界之間的電子過濾裝置——來降低風險,但是舞弊者的手段正在變得日益高強。英國的計算機司法調查公司的董事蒂姆·艾倫說:“當人們使用計算機舞弊時,他們會留下蛛絲馬跡。”微軟公司信息安全主管霍華德·施密特說:“許多人認為,他們按動計算機上的刪除鍵或是對硬盤重新格式化就能消滅所有的信息。其實並非如此。”

可以利用若幹程序恢複被刪除的數據、甚至還有那些沒有保存在個人計算機裏的文件。計算機司法調查公司研究了世界各地司法計算機偵探所使用的技術。該公司董事彼得·維爾雷克說:“舞弊者在個人計算機上偽造一組假發票,在不保存文件的情況下把它們打印出來。但他意想不到的是,計算機已經產生了一個臨時性文件,我們可以把它恢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