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馬鴻逵寧夏稱王(5)(1 / 3)

強化縣政。縣、區、鄉一套機構,是馬鴻逵統治寧夏的基礎,也是為馬拉壯丁、斂錢糧的爪牙。馬鴻逵施政的特點之一,是橫征暴斂,竭澤而漁。但那些與土豪劣紳串通一氣的縣、區、鄉長,總要“經手三分肥”,都要從中撈一些,馬則貪得無厭。因而就產生了馬與各縣之間爭奪油水的鬥爭。馬憑借手中的權力,最後成為這場鬥爭的勝利者。

開始,各縣貪汙很多,馬所得不足,就向各縣開刀。1935年夏,馬鴻逵委派省廳、局、處長及軍部各處長為“清查縣政委員”,到各縣、鄉、堡進行清查、稽核。後據民政廳長馮延鑄公布,各縣存在“十大害”、“八弊”、“十二費”,均係縣、區、鄉長與土豪劣紳巧立名目,向百姓苛派勒索,層層榨取。馬嚴令各縣迅速查明貪汙、侵吞案,限於年底清結,逾期嚴懲。但各縣、鎮、保長均與房、科相勾結,層層貪汙,盤根錯節,根本無從查起。馬氣急敗壞,一次即撤了8個縣長(當時寧夏共十幾個縣),代以十五路總部“八大處長”;並以省地方行政人員訓練所畢業人員,接充區、鄉長職務。嚴令各撤職縣長親自押帶本縣區、鄉、保長到省受審。全省約有1500個區、鄉、保長被押到省城。省府組織特別法庭,追交贓款,並槍斃了中衛縣劣紳王有棟。從此全省各縣的縣、區、鄉、保長才俯首帖耳。

1936年,馬以十五路軍參謀長李翰園為民政廳長,同時,將全省縣、科、區及公安、政警的長官,一律調軍官充任,並在縣設縣佐以輔助縣長,但軍官與地方官本是一丘之貉,一到地方,照樣搜刮民財,貪汙成風。侵吞縣鄉經費、濫報開支、貪贓受賄、截留正款,種種惡行,較原任尤甚。馬又對各縣提出警告,製“三殺”匾額,懸於縣府大堂。其內容是:貪贓枉法,詐財受賄,欺騙百姓者,應處死刑;違背法令,紊亂手續,蒙上欺下者,應處死刑;用人不當,考察不周,曠棄職守者,連坐治罪。馬為了不使暴斂的錢糧為縣長等截留中飽,的確大殺了一陣:1935年省墾殖局總辦王敏悟以侵吞清丈土地登記費而被槍決。1937年槍決寧夏、寧朔、平羅三縣區舞弊區、鄉、科長、助理和政警隊長9人。1938年槍決侵吞公款的寧夏縣縣長戴義讚。1939年,判處寧朔縣長哈爾玉、寧夏縣長馬毓乾等人徒刑。1940年,集合全省城官吏,當眾以皮鞭責打財政廳秘書魏烈忠,以木榔頭敲碎鹽池縣長劉兆漢的踝骨。但這一味的殺和打,也並不解決多少問題,後來馬鴻逵到底變得聰明了一些,即壓榨來的錢,要各有所得,按成分配。從1941年起,規定縣長除月薪之外,每月給特別費100元,田賦征實每石糧按5%提成,緝私者也給獎金。這樣分贓分肥之後,各縣縣長等人有所得,馬鴻逵得的更多了。縣政辦到這個地步,馬鴻逵才覺得滿意了。此外,各縣、區長還經常向馬孝敬一些土儀,如靈武縣的水果,中寧縣的枸杞,中衛縣的蜜棗、香梨,寧朔縣的大米,平羅縣白菜,按季節源源送至“將軍第”。

至此,寧夏的縣政,沒有什麼計劃,也沒有什麼規章,除了催兵、辦糧、要款,再操心好公路兩旁的“馬公柳”,以備馬鴻逵專車經過時觀賞,此外別無建設,更不過問教育。縣長實際上成了馬鴻逵的“差遣副官”。

立威警眾。馬鴻逵在寧夏一人說了算,“金口玉言”,但他意猶未盡,還要故作姿態,施展權術,立威警眾。1938年,趙文府、海濤等清查田賦時,回來呈報:“寧朔縣長哈爾玉勾結地方紳商,日夜聚賭,不理縣政,將六張田賦通知單未曾分發,又將農民貸款收清未解交。”“卸任寧夏縣長馬毓乾將本年鄉鎮經費4500元迄未發放。”馬見呈即大張聲勢,要槍斃哈爾玉、馬毓乾,各廳長、處長向馬求情減刑處理。馬說:“我是主席,你們是廳長、處長,我要槍斃貪汙,你們要替貪汙求情,誰是誰非,召集省府各機關公務員投票公斷。”於是,馬召集公務員到大禮堂,抬來票櫃,讓大家就是否槍斃這兩人投票表決。結果大家投的票都是槍斃哈爾玉,不槍斃馬毓乾。馬卻暗中指示趙文府囑咐軍需處兩個科員投個不槍斃哈爾玉的票,銀行兩個職員投個槍斃馬毓乾的票。投票揭曉後,馬鴻逵當眾痛斥投票槍斃哈爾玉、不槍斃馬毓乾者,說哈爾玉在軍政界中沒靠山沒人情,而馬毓乾是建設廳長馬如龍的妹夫,有人情有麵子。立刻令財政廳對投票不槍斃哈爾玉、槍斃馬毓乾的4個小職員,每人獎給1000元。結果是哈、馬二人誰也沒有槍斃,完全是借機施展權術,詭譎變幻,立威警眾。另一件是槍斃戴義讚案,開始,馬大發脾氣要槍斃戴,而幾個廳長主張判處徒刑。馬於是痛罵廳長們偏袒罪犯,還假惺惺地要向廳長們交出主席印信。嚇得4個廳長馬上聯名簽呈,槍決戴義讚。馬即批了個“準”字,交軍法處執行。有些頭麵人物出來求情,馬則說:“去找4個廳長,隻要廳長們答應,我沒意見。”廳長們哪裏還敢露麵!戴義讚終於被槍決了。至於戴義讚是否真的罪有應得,在馬鴻逵眼中並不重要。他並不是真的要懲辦貪汙,不過是借機樹立他自己的威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