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這種條約總是由國家元首出麵締結的,到現代,除了以國家元首締結的以外,也有以國家或政府締結的。例如,1946年3月11日,英國和比利時關於占領德國和奧地利而駐在比利時的英國軍隊的特權和便利的條約,1947年3月4日聯合王國和法國在敦刻爾克締結的同盟互助條約,1948年3月17日在布魯塞爾締結的經濟、社會和文化與集體防務條約等都是以國家元首締結的;而1949年4月4日北大西洋條約,1954年9月8日東南亞集體防務條約等這樣重要的國際協議文件卻都是國家間而不是以國家元首之間締結的。在現代,有些重要的國際條約則由國家政府締結,而一般不由國家元首來締結,已經成為慣例。我國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是由政府締結。如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是由黃華簽署的。其實,就是以國家元首締結的國際條約,也是代表國家政府締結;但在國際上,強調由國家元首締結,無非是強調這種冠以條約名稱的協議文件的特別重要。
這種條約在締結過程中,除有一般條約締結程序外,都還規定必須經過批準,交換批準書,在締結前,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親自參加談判、簽署外,如果是其他全權代表來進行談判、簽署,還必須相互校閱對方的全權證書,待條約簽署以後,締約的雙方各保存一份條約正本和對方的全權證書。
這種條約的結構可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標題
條約一般都要有標題,它概括地表示出條約的名稱和性質。標題要寫明締約雙方的國名和主題。通常是“××共和國和××國××××條約”,一定是“條約”,不能寫成其他名稱。國家名稱要寫全稱。
2.序言
條約開頭一般都有一段序言,它有一定的格式,載明締約國的國名,特命全權代表的姓名和締約條約的目的、宗旨。例如:
××共和國和××王國
為了促進……………
深信…………
決定締結…………條約,
為此目的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共和國:尊敬的×××先生閣下
××王國:××閣下
兩國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對方的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認定下列各條:(這一段序言,在措詞上,根據雙方協議而定。)
3.實質性條款
實質性條款是條約內容的主要部分。通常開始是一般性條款,其次是重要特殊性條款。這一部分應寫多少條,要視內容多少而定,一般是一小自然段為一條;有時在一條內,還可分幾個自然段或幾項寫,視需要而定。總之,這一部分是條約的實體部分,要寫得清楚、準確,使雙方代表協議定下的內容落紙為證。
4.最後條款(也叫行政條款或技術性條款、議定條款)
這一部分主要寫對實質性條款應當如何履行的內容,可以寫成一條,也可以分開寫成幾條,寫全應有如下內容:
條約生效的辦法與日期;
條約的期限及條約終止的辦法;
條約締結的時間、地點;
條約的文本、解釋及保管;
條約簽署後應履行的國內法律手續;
條約的修訂或修改;
處理分歧的辦法;
條約的登記;
條約簽署的代表名稱及簽署時間、地點等。
這一部分的內容具體寫法,依據雙方協議而定,有的是必須寫的,例如,簽字、生效、文本、有效期等,有的可以簡略或寫或不寫在約文內。應當說明的是,條約的簽署或蓋印,是條約具有正式法律效用的標誌,簽署要求正規,中文名稱要簽得清楚、美觀、大方,寫得藝術更佳,一筆落成,不能塗改。在條約正本或批準書上加蓋國印,以示莊嚴確認。
條約的一般格式如下:
××人民共和國和××共和國×××條約
××人民共和國和××共和國為了××××,經過××××,深信××××,確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希望對×××作出貢獻,決定締結×××條約。各自派全權代表如下:
××人民共和國委派×××(職務)×××(姓名)
××共和國委派×××(職務)×××(姓名)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
第二條
×××××××××××××××××××××××××××××××××××××××.
……
第××條
本條約須經締約雙方批準,並自互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