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月×日於××
協議式
例1
委托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國大使謹委托××·××××先生和×××先生為其代理人,全權措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國大使館的辦公樓和宿舍樓的建築事宜,並享有如下職權:
1.有權雇用勞工和雇工作業,采購各種建築材料。
2.有權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簽署上述第1條中的各種雇用合同。
3.有權自國外進口使館上述建築中的各種建築物資和器材及家具陳設,有權代表中國大使開具信用證(L/C)。
4.有權措理在為完成第1和第3條委托中任何必要的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國大使館將對被委托人自受委托之日起措理所委托任務範圍中一切行為或可能發生的債務予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國特命全權大使於19××年×月×日簽字蓋章,以示為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國
特命全權大使×××(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證人×××(簽字)
證人×××(簽字)
例2.辦理商標注冊委托
委托書
委托人: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分公司
地址:中國××省××市××路××號
代表人:×××經理
受委托人:×××事務所
地址:×國××市××路××號
我們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省分公司經營××(商品名稱)的××牌商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注冊所有人(商標圖形附後)。現委托×國×××事務所為我們的合法代理人,代表我們在×國辦理上述商標注冊事宜,並簽署、繕製和處理有關上述的申請書、聲明書及其他必要文件一切有關通知及文件均可按以上地址送交代理人。
委托人: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省分公司
經理:×××(簽字)
19××年×月×日
例3.辦理遺產委托書
委托書
委托人:王××,女,19××年出生,現住××省××縣××鄉××村。
韋××,男,19××年出生,現住廣東省××縣××鄉××村。
受委托人:黎××,男,銀行經理,現住香港××路××號;龍××,男,銀行副經理,現住香港××路××號。
我們是李××的妻子和兒子。李××,19××年×月×日在香港死亡,死亡後在香港留有房產、股票、銀行存款等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廣州市公證處19××年×月×日發給我們的(78)穗證字第×號繼承權證明書,現在我們代表我們本人和李××未成年的女兒李××,委托黎××先生和龍××先生為我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們在香港向香港英國有關當局辦理繼承上述遺產的一切事宜,領取李××的遺產執管證,並全權代表我們領取、執管、變賣和處理上述遺產。代理人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們均予承認。
代理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
王××(簽字)
韋××(簽字)
19××年×月×日
表格式委托書
表格式多用於企事業單位辦理日常具體事務的委托書,通常是印好的表格,隻要照表格上的要求填寫即可。這種表格式委托書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業務進行設計製成。例如,中國國際旅行社旅行委托書的實用格式如下:
中國國際旅行社旅行委托書(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Booking Form)
(五)批準書
批準書(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是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本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批準本國外交全權代表同外國或國際組織簽署締結的條約的文書。它是國際條約經過談判簽字辦理國內法律手續的憑據。其內容主要是:載明締約國宣布已決定批準某一條約,寫明批準該條約的全文或名稱、序文、日期和簽字代表的姓名,聲明本國將受條約的約束,遵守條約中的一切規定。按照國際法的涵義,批準是一種執行的行為。批準書由國家元首署名,加蓋國印,通常由外交部長副署。
在國際實踐中,不是所有的條約都需要批準。一般說來,隻是那些內容重要,政治性強,目的宏大的條約、協定、公約等需要批準。世界各國對本國同外國締結條約,哪些需要經過批準,都有自己的規定。對需要批準的條約,都要頒發批準書。從國際外交史看,過去對需要批準的條約的批準要求,由締約國協商而定。一般都寫在約文中。現代決定條約是否需要批準,多是根據《條約法公約》進行。該公約第十四條一款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國同意承受條約的約束,用批準來表示:1.條約有這樣的規定;2.另經確定,談判國協議需要批準;3.該國代表已對條約作須經批準的簽署;4.該國對條約作須經批準的簽署的意思可以見於其代表所奉的全權證書,或已於談判時有這樣的表示。另據一些國家國內法的規定,特定的條約必須經過批準。例如,1978年9月1日生效的《蘇聯關於締結、履行和廢止國際條約的程序法》第十二條規定:“凡關於友好、合作和互助的蘇聯國際條約,關於互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條約、和約,蘇聯與他國關於領土劃界條約確定的規則與蘇聯立法文件包含的規則不符的條約,均需經批準。”根據美國的法律規定,由於總統締結條約要經過參議院讚同的程序頗為複雜。所以,總統就以簽訂勿需經參議院讚同的行政協定來代替條約。其實美國憲法並沒有規定總統可以締結行政協定,但美國最高法院於1892年的一個判決確認總統簽訂行政協定是完全合法的。我國的批準手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十四項)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條約的批準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行使。一般需要經過批準的條約有:重大的政治性條約或協定、涉及國家領土和國家邊界劃定的條約或協定、涉及國家法律和國家預算的重大變動的條約或協定、有必要經過批準的或在約文中明確規定需經批準的其他條約或協定。批準的程序是,條約在簽字後,由外交部或主管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審核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作出批準的決定,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準。條約批準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外交部長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