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鄉鎮、村社統一提收的項目公積金(包括農田基本建設、購置固定資產、興辦集體企業、林業病防、電灌設施維修)、公益金(包括五保戶供養、特困戶補助、兒童保健)、管理費(包括村社幹部報酬、村讓賢幹部補助、辦公費、訂閱報刊費)、鄉鎮統籌費(包括教育費附加、計劃生育、軍烈屬優撫、民兵訓練、鄉村道路維護、廣播收聽維修、治安費、文化費)。1986—1998年實行按總額控製在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人的5%以內,每年分大、小春兩次收繳。1999—2000年,實行以1998年各項目人均計提金額為基數“一定三年”不變。2001年實行農村稅費改革,取消全部鄉鎮統籌費項目,集體提留項目的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各項目取消後改為農業稅附加費,隨每年的農業正稅一並征收。

(二)部分農民承擔或不常年性交納的收費項目畜禽防疫費、蠶桑發展費、“三高農業”費、植保費、農田滅鼠費、農房保險、治安聯防費、育林費、戶籍證明蓋章費、身份證辦證費、戶籍遷進遷出辦理費、戶籍查閱費、外出務工人員管理費、農業普查費、“三五普法”費、宅基地登記費、高壓線“二改三”費、用電耗損費、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農村宅基地超占費、農村宅基地辦證費、農民建房勘察費、水費、水資源費、水利建設發展基金、水利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水土流失防治費、鄉鎮級管電組織維護管理費、農機管理費、農機年審費、林政管理費、森林資源更新費、綠化費、育林基金、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房屋產權辦證費、生豬看槽費、打雞針費、狂犬防疫費、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流動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費、婚前體檢費、殯葬罰款、收養登記費、結婚證工本費等。縣委、縣政府於1993、1998年和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按照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製定的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規定,取消和糾正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收費項目。2001年新增農業稅附加費和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收費項目。2005年,農業稅附加費隨農業稅停征一並被取消。

(第二節)攤派負擔

1986—2001年,攤派負擔項目主要有:農村教育集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購國庫券、農村辦電集資、畜禽防疫費、打雞針費、鄉鎮文化站建設費、村廣播線維護費、鄉鎮農民看電影費、基本農田建設集資、訂閱報刊費、農業生產用水費、農村義務工及勞動積累工折資、生豬屠宰稅、農業特產稅、農稅糧加碼、計劃收購糧分攤任務到戶等。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後大部分項目被取消,保留項目按實際受益對象提取。

(第三節)積累工和義務工負擔

農村勞動積累工,是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文件規定確定的,主要用於興修、維修水利工程、改造中低產田土和植樹造林等項目建設。1990年,全縣開始按照互助互利、以工換工、清工結賬、大體平衡、無工折款,逐年償還的原則,由鄉(鎮)村統籌統一調配使用。按每個農村勞動力20~30個工日安排,以投勞為主,也可以資代勞。按每個工日1.5元交現金或交一定數額的糧食抵扣投勞任務。

1992—2003年每年每個農村標準勞動力投勞標準為10~20個工日,1992—2003年折資標準為1.5~4元一個工日。2004年全縣取消積累工。

農村義務工,是國務院和省政府文件規定由農村有法定勞動能力的農民向集體和國家承擔的投工義務。義務工主要用於公路民工建勤、植樹造林、防洪搶險。1986—1989年,主要以投勞盡民工建勤義務。以資抵勞標準金額與積累工同。2004年全縣統一取消農村義務工。

(第四節)集資捐資負擔

1986—1990年,農民捐集資的項目主要有教育捐集資、農田基本建設集資、農村辦電集資。

1991—2001年,農民集資捐資項目有“普六普九”教育集資、“普實”捐資,建校集資、公路修建捐資、“三高農業”發展集資、重點場鎮電話通訊基礎設施建設集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集資、電視差轉台建修集資、場鎮改造建設集資、體育捐資等。捐集資標準和收費基數,根據當年該項目建設所差金額、承擔對象數量而定,全縣無統一的規定。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大部分捐集資項目被取消。

(第五節)其他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