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業稅及農業稅地方附加農業稅實行比例稅製征收,以田土種植的糧食作物、薯類作物、棉作物、油料作物的常年產量為計稅依據,以征收糧食作物為主,分夏秋兩季征收。四川省平均稅率為常年產量的16%。從1997年起,糧食統購任務取消,農民也可以直接向地稅機關交納農業稅,並直接結算到每個農戶。納稅人的農作物因遭受水、旱、風、雹、病、蟲或因其他自然災害而歉收的,依據“輕災少減、重災多減、特輕不減、特重全免”的原則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地方附加按農業稅應納稅額的15%,隨同農業稅一並計征。按中央規定,從2005年起,農業稅和農業稅地方附加全部免征。
(三)農業特產稅1994年1月31日,對煙葉、園藝、水產、林木、牲畜、食用菌和其他農業特產品收人,按全國統一稅目稅率計征。1994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緩征、減征豬、牛、羊皮農業特產稅問題的通知》,對收購豬皮的單位和個人,在1994、1995兩年內暫緩征收;對收購牛皮、羊皮的單位和個人,減按5%的稅率征收。從2003年6月1日起,執行省政府辦公廳的通知精神,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麵積征收的稅。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安嶽縣城範圍內每平方米年稅額2元,鎮區範圍內每平方米年稅額0.40元。1996年1月1日起,全縣土地使用稅劃分為每平方米2元、1.50元、1元、0.50元、0.20元五個等級。
(五)耕地占用稅1987年4月1日征收耕地占用稅。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麵積,按規定的稅額一次性征收。農村居民建房每平方米征稅2.50元,非農業占用耕地建房每平方米征稅5元。屬部隊軍事設施用地,炸藥庫用地,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六)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產權、取得增值性收人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從1994年1月1日起開征。
(七)城市維護建設稅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繳納產品稅(1994年改為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在繳納流轉稅的同時繳納。稅務部門規定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八)房產稅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征收,由產權所有人按年繳納。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九)印花稅1988年8月6日國務院重新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恢複征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免納印花稅的是: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十)屠宰稅《屠宰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屠宰豬、羊、牛等牲畜者,均應交納屠宰稅。如有出售部分,仍應納稅。四川省規定屠宰各種牲畜每頭的標準稅額為:豬3.10元,水牛4元,黃牛5元,自養羊0.20元,夕卜購羊0.40元。1985年10月1日起,按省政府通知自養自食生豬屠宰稅提高為每頭4元,黃牛每頭5元,水牛每頭6元,羊每隻0.5元(1995年提高為1元),從2003年起自養自宰自食牲畜免征屠宰稅。
從1994年1月1日起,原按3%繳納產品稅征稅範圍的食用生豬、菜牛、菜羊,改為征收屠宰稅。為防止稅款流失,縣政府決定,經營環節生豬屠宰稅每頭按19元征收。1997年9月12日縣地稅局生豬屠宰稅經營部分調減為每頭征收18元。從2001年2月2日起,縣地稅局取消生豬收購環節的屠宰稅。
(十一)車船使用稅國務院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對我國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條例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載貨汽車和機動船按淨噸位乘以每噸年稅額計征車船使用稅,其他車輛按輛計征。四川省對自行車和畜力車未征收車船使用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等免征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下半年購置並使用的車船,按年稅額的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