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人大常委會組織31名縣人大代表,分成4個組,調查、評議縣農業局貫徹實施農業方麵的法律、法規、發展“三高”農業、農業技術推廣、農技服務、農經管理、領導班子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參評代表提出了8條建議和意見,督促縣農業局執行。1994年,26名縣人大代表,評議縣檢察院執法、法律監督、打擊經濟犯罪和自身建設,提出4條建議。1995年,39名縣人大代表,評議縣林業局全縣林業發展、林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並提出5條建議,被林業局采納。1996年,41名縣人大代表,評議計生委工作,提出5條建議和意見,督促改進。同年5月起,根據省、市黨委、人大的統一部署,組織縣、鄉鎮人大代表500餘人,邀請部分省、市、縣政協委員和有關人士參加,經過8個多月的工作,評議縣公安局機關,12個基層派出所,縣公安交警大隊和4個交警中隊。督促縣公安局、派出所、交警隊整改發現的問題。1997年3至10月,根據省委、省人大的部署,組織45名市、縣人大代表,評議檢察院的工作和行風建設,提出了11個案件的複查建議和5個方麵39條整改意見,督促檢察院落實。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有15次會議聽取了23名選舉、任命幹部的述職報告並進行了評議。1998年,根據省委、地委和省、市人大的統一部署,從3月起,組織縣、鄉鎮人大代表630餘人,邀請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縣政協委員參加,曆時9個月,評議縣法院和13個鄉鎮法庭1996年以來的工作和行風整頓情況。提出建議、意見391條,督促法院、鄉鎮法庭整改。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有11次會議聽取了43名選舉、任命幹部的述職報告並進行評議。2003年,討論製定了《安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辦法(試行)》。2004—2005年,人大常委會聽取了18名選舉、任命幹部的述職報告並進行評議。

(第五節)法製建設

1986—2005年,人大常委會為加強全縣法製建設,先後聽取和審議了縣政府關於全縣普及法律知識的情況報告,對“二五”、“三五”、“四五”普法,法製宣傳、教育、規劃、實施進展情況,行政執法責任製,過錯責任追究製實施等法製建設方麵的報告,作出《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製教育維護安定團結的決定〉繼續普及法律知識的決議》、《關於在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實行部門執法責任製的決議》等。

人大常委會為全縣普法骨幹培訓會和各係統職工上法製輔導課14次。召開“八二”憲法頒布實施十周年、二十周年紀念大會和紀念座談會。召開紀念憲法頒布40周年座談會和人民代表製度建立50周年,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25周年大會。1986—2005年,凡是紀念活動和新的法律法規頒布,縣人大主任均發表電視講話,要求認真宣傳、貫徹、執行。縣人大常委會還組織法律知識競賽活動,開展《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工會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條例》等宣傳月,《預算法》、《土地管理法》等宣傳日活動,組織宣傳車在城鄉宣傳和開展街頭法律知識谘詢服務。

人大常委會重視規範性文件審查,審查和批準縣政府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涉及法律、法規性方麵的重要文件,提出審議建議和意見,要求縣政府依法修改後頒布實施。

2005年,安嶽縣人大常委會,獲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頒發的人大製度和民主法製建設工作特等獎、民主法製建設宣傳工作一等獎。

(第六節)議案質詢建議信訪

―、議案

1986年,人大製定了《關於議案的若幹規定》,1987年起,每屆人大一次會議都作出了《關於議案的暫行規定》。1986—2005年,縣人民代表大會共審議決定議案8件,主要涉及執法責任、物價、農業投人、人事任免等方麵。其中,審議了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加強物價管理、增加對農業投人、縣政府提出的縣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議案。聽取了有關責任人的彙報,作出了平抑物價,增加對農業投人,加速農業發展,縣城禁放煙花爆竹,對有關責任人撤職,免職等決定。

二、質詢

1986年起,每屆人大一次會議都製定了《關於質詢案的若幹意見暫行辦法》。20年中,縣人民代表大會參會代表對“一府兩院”和政府所屬部門在依法行政、執行黨的方針政策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政治、經濟上造成嚴重損失,嚴重瀆職、失職行為提出質詢14件。其中,1986年縣人大代表對獸藥廠水針車間建在飲水源,1994年12名縣人大代表就電力集資借款兌付,2001年通賢代表團提出《關於平均攤派農民小家禽防疫費,而且直接在鄉鎮政府收取是否合法》的質詢案,會議期間有關部門答複後,質詢代表不滿意,大會主席團決定授權人大常委會在閉會後抓緊辦理,督促整改,並將辦理情況書麵向提質詢的代表作回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