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古代的種種死刑(1)(1 / 2)

死刑,即將犯人殺死,剝奪其生命,使其再不能憑自己的力量供奉先人、建造家園、創造財富、養老扶幼,享受人間的歡樂,這是最重的刑罰。由於將人處死的執行方法多種多樣,因此古人又按其不同的執行方法給予其具體的稱謂。在漫長的古代社會曆史上,統治者為最大限度地發揮死刑對臣民的威懾作用,最有效地懲罰“不忠不孝者”及其他罪人,不斷創造、變換死刑的執行方法,不僅有法定的,還有法外的,不僅有個人的,還有家族的,如此種種,在我國古代燦爛的文明史上也留下了無比血腥的記錄。下麵本書就將幾類常見的做詳細介紹。

(一)法定死刑

這裏的法定死刑,是指曾被明確寫入法典的死刑,以下是幾種古代常見的法定死刑。

1.梟首。即把罪人的腦袋割下來,將其懸掛在木杆上麵的刑罰。因為與梟這種鳥死時的情況相似,故稱這種方法為梟首。最早見於商末,據《史記·殷本紀》記載,暴君商紂王便是被周武王以梟首之刑處死的。秦朝將梟首定為法定刑罰。《秦會要補訂》中有:“懸首於木上杆頭,以示大罪,秦刑也。”漢代承用秦朝的梟首之刑,彭越等人便是受此刑而死的。魏晉以後繼續使用。隋文帝開皇元年(581年),廢除了此刑,此後法律再沒有這種死刑方法。但帝王們也偶爾以之泄憤,如宋欽宗靖康元年(1126年)將童貫以此刑處死。

2.腰斬。就是將罪人攔腰斬斷的刑罰。執行這種刑罰要先使受刑者脫去衣服,伏在砧板之上,然後由劊子手用斧鉞之類的工具將人攔腰斬斷。春秋時期就有腰斬刑,秦的腰斬刑始於商鞅變法時期,商鞅曾下令:“不告奸者腰斬。”戰國時期腰斬刑使用較多,以至於人們常以“腰領不屬”表示受死刑。漢代腰斬是三種主要死刑執行方法(梟首、腰斬、棄市)之一,晁錯、吳章、霍禹、趙廣漢等皆受腰斬刑。魏晉時還沿用,到隋唐時便被廢止。

3.棄市。即在市這樣的人群較為集中的地方將人處死,其目的在於儆嚇旁人,可以算作一種恐怖宣傳。棄市的方法自秦代就有,南朝宋、齊、梁、陳,北朝魏均將棄市定為法定刑,而北齊、北周及隋唐以後的法律中,便不再有此種刑罰。棄市存在時,其致人死亡的具體辦法不確定,有的為當眾斬首,有的則當眾使用絞刑。

4.絞。絞刑是以繩懸吊而死,也稱縊。北齊、北周時的法定死刑,隋唐也繼承下來。絞刑最早見於春秋時期,在春秋戰國至秦漢時期,絞刑是用繩索捆住犯人脖子而懸吊,使犯人窒息而死。而明清時的絞刑是讓行刑者用繩子勒住犯人的脖子,使他死亡。

5.斬。就是用刀斧等利器將犯人的腦袋砍下的刑罰。漢朝的棄市刑則為當眾實施斬刑。《晉律》的死刑為三等,第二等就是斬刑,如張斐的《注律表》中說:“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由於斬刑使人身首異處,好像木頭斷了而分異、殊絕,因此,五代常用殊死來指代斬刑。北齊大辟有四等,其中“斬刑,殊身首”。“絞刑,死而不殊”。可見絞、斬是以是否身首分離而區別的。

6.磔(zhé)。這是一種碎裂人的肢體而使之死亡的刑罰,該刑不僅要碎裂犯人的肢體,而且還要暴屍。春秋時期便有使用磔的記載,秦漢均將其定為法定死刑。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改磔為棄市”,在法律上廢除了磔刑,但後世統治者有時卻仍然使用此刑。

7.車裂。與磔類似,車裂是把犯人殺死又將犯人肢體割裂。商鞅就是被秦惠文君殺死後車裂的,造成秦二世亡國的趙高被子嬰刺死後,也在鹹陽被車裂,還有刺秦王未遂的壯士荊軻,被秦王嬴政車裂。

車裂之刑春秋時便有使用,漢代時也並非法定刑。三國時期,東吳孫皓曾對張俊施以此刑。其後,北魏、北齊、北周都有車裂刑。其中北齊、北周最重的死刑均為車裂。隋朝製定新律後,廢除車裂之刑。

8.定殺。也稱沉河,這種刑罰就是把犯人活著投入水中,使其溺水而死。在秦朝,定殺主要用於有麻風病而又犯了罪的人。秦之後,北魏也有“沉淵”刑,主要施用於巫蠱者。

9.戮。這是一種既對犯人進行羞辱又殺掉他的刑罰。此刑由來已久,早在夏代就有“弗用命戮子社”的命令。春秋時期出現戮屍刑,即死後戮。戰國時期既有生戮又有死後戮。漢以後便無此法定刑,但是,統治者有時對自己十分痛恨但又已離開人世的人也施此刑,魏、晉、遼、元等朝這樣的例子很多,就連盛世唐朝也有“剖棺鞭屍”之事。而到了明朝,《明律》對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一家三人等罪又規定了“剉碎死屍”的刑罰,戮屍又成了法定刑。據史料記載,清朝王室多爾袞死後也曾被鞭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