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八年癸卯(1063)
陳慥(季常)之父陳希亮(公弼)代宋選知鳳翔府。時蘇軾任鳳翔府簽判。
陳希亮,字公弼,其先京兆人,後遷眉州之東山。天聖八年進士,初為大理評事、知長沙縣。遷殿中丞,徙知鄠縣。遷太常博士,賜五品服。以母老,知臨津縣。母終,服除,為開封府司錄司事。忤外戚,引罪坐廢。期年,盜起京西,殺守令,富弼薦希亮可用,起知房州,以治盜功升宿州。皇祐元年,移滑州,提舉河北便糴。是歲,盜起宛句,以希亮為曹州。不逾月,悉擒其黨。久之,徙知廬州,改提點刑獄江東,遷度支郎中,徙河北。嘉祐二年,入為開封府判官,改判三司戶部勾院。朝廷以三司事冗,薄書留滯,乃命希亮又兼開拆司。補京西轉運使,賜三品服。遷京東轉運使。數上章請老,不允,移知鳳翔。《宋史》卷298有傳,《蘇軾文集》卷13有《陳公弼傳》。
宋選,鄭州滎陽人。
鳳翔屬陝西路之秦鳳路,轄十縣:天興、歧山、扶風、盩厔、郿、寶雞、虢、麟遊、普潤、好畤;監一:司竹。治天興。
陳希亮以嚴著,有能名。
《宋史》卷298載希亮至鳳翔,“倉粟支十二年,主者以腐敗為憂,歲饑,希亮發十二萬石貸民。有司懼為擅發,希亮身任之。是秋大熟,以新易舊,官民皆便,於闐使者入朝,過秦州,經略使以客禮享之。使者驕甚,留月餘,壞傳舍什器,縱其徒入市掠飲食,民戶皆晝閉。希亮聞之曰:‘吾嚐主契丹使,得其情。使者初不敢暴橫,皆譯者教之,吾痛繩以法,譯者懼,其使不敢動矣。況此小國乎?’乃使教練使持符告譯者曰:‘入吾境,有秋毫不如法,吾且斬若。’取軍令狀以還。使者至,羅拜庭下,希亮命坐兩廊飲食之,護出其境,無一人嘩者。”
《宋史》稱其“為人清勁寡欲,不假人以色,自王公貴人,皆嚴憚之。見義勇發,不計禍福。所至,奸民猾吏,易心改行,不改者必誅。然出於仁恕,故嚴而不殘少與蜀人宋輔遊,輔卒於京,母老,子端平幼,希亮養其母終身,以女妻端平,使同諸子學,卒登進士第。”
宋張舜民《畫墁集》卷6《房州修城碑陰記》雲陳希亮有能名:“治平末年,予為歧府掾。是時,陳公去歧未久,竊嚐訪其行事,大略馭吏嚴察,人不敢欺。奸吏不敢欺,則良民自安堵矣。小大之牘,罔不經目,小則府幕,大則自操筆為之。常屬紙數幅,使兩人持其端,提筆曆曆書之,理法皆備,出人意表。官吏以此服之。是時,蘇子瞻登製舉,簽判府事,實佐公。其後子瞻亦自負吏事,人或詰之,乃曰:‘吾得之陳公也。’”
蘇軾與陳希亮不諧,作《客位假寐》詩。
蘇軾《陳公弼傳》:“公於軾之先君子,為丈人行。而軾官於鳳翔,實從公二年。方是時,年少氣盛,愚不更事,屢與公爭議,至形於言色,已而悔之。”
宋邵伯溫《邵氏聞見後錄》卷15謂希亮覽蘇軾所撰《淩虛台記》,笑曰:“吾視蘇明允猶子也,某猶孫子也。平日故不以辭色假之者,以其年少暴得大名,懼夫滿而不勝也,乃不吾樂耶!”又謂:蘇軾簽判鳳翔,吏呼蘇賢良。公弼怒曰:“府判官何賢良也!”杖其吏不顧。又謂蘇軾作府齋醮、禱祈諸小文,希亮必塗墨改定,數往反。《房州修城陰碑記》謂希亮“以鄉裏長老自處”。
《蘇軾詩集》卷4《客位假寐》:“謁入不得去,兀坐如枯株。豈惟主忘客,今我亦忘吾。”寫謁希亮不得見,又不得去,甚不堪。
蘇軾中元節假不過知府廳,為陳希亮所案,罰銅八斤。
宋張舜民《畫墁集》卷6《房州修城碑陰記》:“子瞻在歧下,與陳公不相葉,竟至上聞。”當指此事。
《蘇軾文集》卷46《謝館職啟》:“一參賓幕,輒蹈危機。已嚐名掛於深文,不自意全於今日。”
陳希亮作淩虛台,請蘇軾作記。
記見《蘇軾文集》卷11。
陳慥(季常)結識蘇軾。
《蘇軾文集》卷13《方山子傳》:“前十有九年,餘在歧下,見方山子從兩騎,挾二矢,遊西山。鵲起於前,使騎逐而射之,不獲。方山子怒馬獨出,一發得之。因與餘馬上論用兵及古今成敗,自謂一世豪士。
治平元年甲辰(1064)
陳希亮招飲淩虛台,與蘇軾盡釋前嫌,蘇軾賦詩。
詩見《蘇軾詩集》卷5《淩虛台》。
鳳翔開元寺僧授蘇軾燒金方書,為陳希亮索走。
蘇轍《龍川略誌》卷1《燒金方術不可授人》:“予兄子瞻嚐從事扶風,開元寺多古畫,而子瞻少好畫,往往匹馬入寺,循壁終日。有二老僧出揖之曰:‘小院在近,能一相訪否?’子瞻欣然從之。僧曰:‘貧道平生好藥術,有一方能以朱砂化淡金為精金。老僧當傳人而患無可傳者,知公可傳,故欲一見。’子瞻曰:‘吾不好方術,雖得之,將不能為。’僧曰:‘此方知而不可為,公若不為,正當傳矣。’是時,陳希亮少卿守扶風,平生溺於黃白,嚐於此僧求方,而僧不與。子瞻曰:‘陳卿求而不與,吾不求而得,何也?’僧曰:‘貧道非不悅陳卿,畏其得方不能不為耳。貧道昔嚐以方授人矣,有為之即死者,有遭喪者,有失官者,故不敢輕以授人。’即出一卷書,曰:‘此中皆名方,其一則化金方也。公必不肯輕作,但勿輕以授人。如陳卿,慎勿傳也。’子瞻許諾。歸視其方,每淡金一兩,視其分數,不足一分,試以丹砂一錢益,雜諸藥入甘鍋中煆之,鎔即傾出,金砂俱不耗,但其色深淺斑斑相雜,當再烹之,色勻乃止。後偶見陳卿,語及此僧,遽應之曰:‘近得其方矣。’陳卿驚曰:‘君何由得之?’子瞻具道僧不欲輕傳人之意,不以方示之。陳固請不已,不得已與之。陳試之良驗,子瞻悔,曰:‘某不惜此方,惜負此僧耳,公慎為之!’陳姑應,曰:‘諾!’未幾,坐受鄰郡公使酒,以贓敗去。子瞻疑其以金故,深自悔恨。後謫居黃州,陳公子慥在黃,子瞻問曰:‘少卿昔竟嚐為此法否?’慥曰:‘吾父既失官至洛陽,無以買宅,遂大作此。’然竟病指癰而沒,乃知僧言誠不妄也。”
宋邵伯溫《邵氏聞見後錄》卷15謂希亮“受他州饋酒,從贓坐,沮辱抑鬱抵於死。”
《蘇軾文集》卷13《陳公弼傳》雲:“始,州郡以酒相餉,例皆私有之,而法不可。公以遺遊士之貧者,既而曰:‘此亦私也。’以家財償之。且上書自劾,求去不已。坐是分司西京。”似有開脫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