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第二條規定。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
每年舉行一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托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的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惟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官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委托,分別對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文化景觀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這樣,世界遺產即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我國的泰山、黃山、蛾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泱泱中國,五千年的輝煌燦爛文明,孕育了綺麗的自然景觀和豐富的曆史文化遺產。為了保護這些珍貴的曆史遺存,中國於1985年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6年開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遺產項目。自1987年至今,中國已有30多處文化遺址和自然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並且中國的古琴、昆曲被列入“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中國現在對自己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進行越來越多的保護,相信這個數量一定會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