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唐碑與“銘石書”的傳承(1 / 3)

(一)“銘石書”之源流

劉宋羊欣《采古來能書人名》:“鍾書有三體,一曰銘石書,最妙者也;二曰章程書,傳秘書、教小學者也;三曰行押書,相聞者也”。蕭齊王僧虔《論書》所記鍾繇三體,大略類此。按,銘石書的見諸文獻記載,以此二篇最早。核之傳世法書,鍾繇銘石作品為隸書《受禪表》,故論者多以隸書(八分)與銘石書相對應。唐蘭《中國文字學》、蔣善國《漢字形體學》均主此說。

這種狹義的理解,亦每每將銘石書視為隸書(八分)的別稱。持此以闡釋羊、王之論,自然有鍾繇隸書(八分)最妙之結論!筆者認為,此絕非羊、王本意。——蓋隸書(八分)不僅可以施於銘石,亦可以用於章程,此見(唐)張懷瓘《書斷》“……八分,時人用寫篇章或寫法令,亦謂之章程書。故梁鵠雲繇善章程書是也”。顯然,倘若羊、王意在推許鍾繇隸書(八分)第一,則不當複稱其章程書。

古代書體之得名,往往“體”“用”兼取,我們認為,銘石書的正確界定,必須顧及文字的“體”“用”之別。《說文解字·序》稱“秦書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書,八曰隸書”。一般認為,八體之中,有四體四用之別:大篆、小篆、蟲書、隸書本諸文字之“體”;刻符、摹印、署書、殳書本諸文字之“用”。推而廣之,新莽六書、王愔所稱“古書三十六種”、韋續所稱“五十六種書”,莫不可作“體”“用”之分。

眾所周知,文字之“用”,萬變無方,然終其所準,實不出篆、隸、楷、行、草諸“體”。所以,討論古代書體之名實,以“體”攜“用”則綱舉目張。基於此,我們主張以文字之“用”來界定銘石書。這一界定的確立,將為刻石、摩崖、碑版、墓誌的書法研究提供一個共同的切入點。——因為它涵蓋了秦漢以來所有的銘石作品,且以其完成方式的獨特性(書丹、摹勒、刀刻),使之與書法作品的最大宗——墨跡體係,保持了足夠清晰的對比。同時,這一界定的確立,亦有裨於重新審視傳統的“北碑南帖之辯”。

複次,羊、王銘石之稱,淵源於漢代文獻。《後漢書》卷二八“功名兼之,銘勒金石”。《史記·孔子世家》:“弗父能文,正考銘勒”均可引為例證。但銘石之風習,卻濫觴於春秋戰國時代,自周末禮崩樂壞,鍾鼎銘文式微,歌功頌行往往賴刻石以垂不朽。先秦《石鼓文》為傳世最早之銘石書,其後,秦嶧山、泰山、碣石、琅琊、會稽諸刻石繼之。東漢桓靈之際,豐碑巨碣大熾,此為銘石書之第一鼎盛期。論者以漢隸為銘石書之大宗,即基於這一史實。

魏晉南北朝離亂之世,銘石書的傳承產生了地域上的分化。南朝多碑禁,銘石書幾近窒息,北碑一枝獨秀,宜其然也。清代碑學盛稱北碑,卻未明此乃漢魏銘石書之流變,乖其本末,終墜一偏之失(業師叢文俊先生以為碑學理論之遺憾,舍此無以為補。先生鷹隼高瞰,眼光極為獨到,雖未及成文,筆者亦不敢掠美)。

隋祚苦短,銘石書改觀不大。爰及三唐,南北一統,國勢強盛,碑禁廢弛,銘石書遂得以再度複興。其中,唐太宗對碑刻用字的革新、玄宗朝濃厚的頌德諛鬼風習,對此推動頗大。此後,銘石書之傳承,綿延不衰,宋元明清各朝,皆有可觀。

較之漢魏北朝之作,唐世銘石書自太宗皇帝李世民《溫泉銘》以行書摹勒入碑後,碑版法書,篆、隸、楷、行諸體皆備,且於書丹之外,別生摹勒上石一途。伏案作字遠較據石書丹從容,也免除了書家崎嶇碑碣之苦,唐代銘石書的藝術成就,得於此者頗多。

(二)文字的“體”“用”與“北碑南帖之辯”

阮元《南北書派論》:“南派乃江左風流,疏放妍妙,長於啟牘。……北派則是中原古法,拘謹拙陋,長於碑榜。”又,《北碑南帖論》:“短箋長卷,意態揮灑,則帖擅其長;界格方嚴,法書深刻,則碑據其勝”。阮氏此二篇,論者每引為南北書法比較之經典。然康有為《廣藝舟雙楫》駁之曰:“書可分派,南北不可分派,阮文達為是論者,蓋見南碑尤少,未能竟其源流,故妄以碑帖為界,強分南北也。”劉熙載《藝概》亦雲:“北書以骨勝,南書以韻勝。然北自有北之韻,南自有南之骨也。”按,清人的“北碑南帖之辯”,以“地域”及“碑帖”兩大表征立論,並未取得統一認識。其實,著眼於文字的“體”“用”之別,則阮、康、劉三家之論,均可得正解,南北書法的契合點,亦能自此探求。這對直承南北朝而下的唐代碑版書法的研究,更為有益,茲申論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