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入娛樂圈必經的考驗,也終於來臨了。
丁寧在某一天直播時,正在唱謝俊的一手《不會有情天》時,底下粉絲竟然發出了一連串的憤怒表情,接著,陸續就有人開始刷屏罵她了。
這種情況其實幾乎每天都有,而且也不止是她,幾乎每個做直播的都有,尤其是當紅的主播,越紅罵聲越多。
可今天這些人罵的有些不同,而且內容幾乎都一樣,似乎是複製的,說的都是一句話,抵製侵權!
這丁寧就有些不明白了,我就唱了首歌啊,這侵的哪門子權啊,然後她笑著和觀眾互動,想問問是怎麼回事,結果,就有人給她發了個新聞鏈接。
新聞裏,正是丁寧喜歡的三線歌手謝俊,也就是《不會有情天》的創作人,他正在聲淚俱下的控訴某些網絡主播未經自己同意,擅自盈利性的無節製唱自己的創作,同時也呼籲所有人創作人注意保護版權,抵製侵權,到最後,他曬出了一份聲明。
聲明自己已經把狂風公司起訴之法院,等候法律的公正裁決雲雲。
丁寧當是就看懵了,這也太誇張了吧,自己在平台上唱首歌已經嚴重到這種地步了?隨後,她就立刻給倪春蘭打了個電話。
在電話裏,倪春蘭無所謂的告訴她繼續唱,出了事公司頂著,並且斥責謝俊這個不入流的歌手是得了眼紅病,見不得別人好罷了,不用理會。
掛斷電話,丁寧仍然不放心,又去網上查了一下這方麵的資料。
結果不查還好,一查之下自己更懵了,有說在直播平台唱別人歌是合法的,因為《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無需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九項涉及直播唱歌的問題:“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直播平台算是鑽了空子,因為它符合法律對其‘免費’的定義,觀眾肯不肯花錢刷禮物,完全是采取自願的原則。
這就好比沿街賣藝唱歌的那些人一樣,給不給錢隨便,不給錢你也能聽,如果直播侵權,那這些走街串巷賣藝唱歌的也應該被定義為侵權。
當然,也有說是侵權的,他們同樣有法律作為依據。
網絡平台直播演唱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表演活動,屬於商業行為,未經授權,將侵犯著作權人經濟利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侵犯著作權不僅存在民事法律風險,更可能存在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風險。
這就屬於扯皮的專業範疇了,當然了,這也不是丁寧該關心的事,不過她還是比較認可倪春蘭所說的話,這謝俊,就是看著別人唱自己的歌紅了想來蹭一波熱度,鹹魚翻翻身而已。
如果都來告的話,那網絡直播平台的主播們,幾乎一個不留,全都得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誰沒唱幾首別人的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