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明王朝時期的敦煌地區
至正二十八年(公元1368年)八月,朱元璋的北伐軍進占大都,結束了元朝的統治。同年,朱元璋建立了明朝,改元洪武,是為明太祖。
明朝在四川、甘肅等地設立了隻限於官府貿易、嚴格禁止私人貿易的茶馬互市,發展漢藏經濟,維護了由甘肅到西藏的舊有道路,使西藏與內地的聯係更加密切了。
初立國的明王朝,國基很不鞏固,當時元朝的一部分殘餘勢力還很強大,退守內蒙古和外蒙交界處的元後裔擴廓鐵木兒和占據河西地區的李思奇等還擁有數十萬軍隊,他們武裝侵擾陝甘一帶,對明王朝造成較大的威脅。
明初於全國平定之後,明王朝統治者認為:“胡戎與西北邊境,互相密爾,累世戰爭,必選將練兵,時謹防之”叫其誨外諸國,“有《明太祖實錄》卷34。
朱元璋《皇明祖訓》箴言章。《明太祖實錄》卷58。
《明成祖實錄》卷12下。
《明成祖實錄》卷12下。
《明成祖實錄》卷2上4《明史》卷77《食貨誌》黃景昉《國史唯疑》卷9。
為患於中國者,不可不討;不為中國患者,不可輒自興兵”;而“諸蠻夷小國,阻山越海,僻在一隅”,一般是不會為患於中國的。
明太祖朱元璋為盡快發展農業生產,曾實行屯田製,到永樂時期,民屯、軍電都有了新的發展,收效更為顯著。明成祖朱棣執政之初,於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九月,命戶部遣官核實諸州“丁多田少及無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實北平。各府州縣仍給戶鈔,使置牛具種子,五年後征其稅”。除了移民屯田和召募屯田兩種民屯形式外,永樂初還多次遷徙罪囚屯田凡人命、十惡、死罪、強盜、傷人者依律處決,其餘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種田”。朱棣更重視的是發展軍屯,戰爭一結束,即命五軍都督府移文各都司,“令衛所屯田如舊製”,“歲終,上其所入之數,以課勤怠”。永樂初年,又進一步製定了屯田官軍賞罰條例,規定“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還在各屯田處所設置紅牌,把賞罰條例逐一寫在上麵,敦促屯田軍恪守。這種賞罰製度,是因地製宜而施行的,隨耕田土質肥瘠不同,“令視其歲收之數參校之,謂之樣田”。這樣定出不同標準的歲收之數,肥田多收,薄田少收,就較為合理,更有利於發揮屯田軍士的生產積極性。為了增加軍屯的員數,對那些調離原衛所從事其它事務,以及犯法被罰各地及邊疆充軍的軍士,都命令他們複回原衛所屯田。為了加強對軍屯的管理工作,朱棣多次派遣官吏分赴各地妥善安置屯田軍民,整理屯種事務,改善經營方式,更定軍士屯守的數目等。經過一係列的努力,永樂時期的軍屯在發展中逐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製度。軍屯製度的完善,又《明史》卷77《食貨誌》。
桃廣孝《平胡頌》,《明經世文編》卷13。
反過來極大地推動了軍屯事業的發展。“於時,東自遼東,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在在興屯矣。”大力發展屯田事業,給明朝政府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永樂時期,“屯田米常溢三之一,以是邊飽恒足。”軍屯所獲,不僅很大程度上節省了軍費開支,減輕了人民的負擔,而且軍屯稅糧又成為明朝政府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
明成祖朱棣即位以來,在大力發展社會經濟的同時,政治上繼續實行中央集權,消除割據勢力,使封建皇權進一步強化,並從各個方麵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的經營管理。在西北,封諸西僧為法王、國師、西天佛子等,羈縻西藏,分遣使者宜慰撫諭西域諸國。從永樂八年至永樂二十二年(公元1410-1424年),明成祖朱棣五次親自率軍出征,大舉討伐蒙古的遺族韃靼瓦剌,迫使其向西北退卻,北邊西邊由是奠安。史稱四十餘年,天清地謐,胡塵不飛者,皆皇帝之力也。”明成祖朱棣在維護袓國統一,開拓、經營和鞏固邊疆方麵的功績,是遠在明太袓朱元璋之上的。
洪武初期,擴廓鐵木兒從北麵派兵,聯合李思奇進攻蘭州,企圖切斷明王朝與西域的聯係。明王朝為鞏固政權,發展經濟貿易,則必須打通西域的道路。於是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朱元璋派大將徐達、馮勝、李文忠等出兵西征。經過蘭州奪戰,明軍不僅解救了蘭州之危,而且消滅了元朝殘餘勢力幾萬人。馮勝和將軍傅友德乘勝繼續西進,連克涼州(武威)、甘州(張掖),直追元殘兵敗將於肅州(酒泉)、亦集等地。元太慰鎖納兒及大部分元兵繳械投降,少數西逃,將軍傅友德一舉攻克瓜、沙二州,駐守敦煌附近的元屯墾兵士全部投降,明軍獲金印、銀印及雜畜兩萬餘頭,沙州遂為明朝所統轄。
明王朝盡占河西走廊及敦煌地區?一經營西域,加強陸上中西交通交流的平穩暢順,從肅州(酒泉)西至哈密,建立了相互緊密聯係的7個衛所,每衛兵員5600人,每所兵員1120人,實行軍政、民政合一統治。這就是當時的“關(嘉峪關)外七衛”:赤斤蒙古所(後改衛)、罕東衛、沙州衛、哈密衛、安定衛、阿端衛、曲先衛《其中哈密衛是明王朝西北地區的最前哨;設在敦煌地區的罕東衛和沙州衛則直接擔負西域防線軍馬糧秣的供應,與明王朝的關係更為密切,因為如若敦煌不保,明王朝的西域防線也就不可能存在,也就無所謂經營西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