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緒論(2)(2 / 3)

如前所述,民族的政治屬性決定了民族問題在涉及到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時,必須依靠法律給予保障和進行裁決。所以,為了解決中國的民族問題,國家製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來保障少數民族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從而在社會效果上顯現出來的是法律性。可以說,民族及民族問題從古到今一直是一個敏感的政治因素。

第三,從使用範圍上看,族群概念的使用十分寬泛,而民族概念的使用則比較狹小

在傳統的民族學理論中,原始群、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聯盟、部族和民族都有嚴格的界定。斯大林所定義的民族是前資本主義民族和資本主義以後的民族,而不包括氏族、部落等前民族共同體在內的所謂“廣義的民族”,這一民族概念的使用範圍比較狹小,故人們稱之為“狹義的民族”。正因為民族概念有不同的學術涵義,所以在使用中,由於理解的不同和環境的差異,往往引起誤解和爭論,中國學術界20世紀60年代初就民族譯名而引起的爭論就是一例。而當中國學術界對民族概念爭論不休之時,美國及西方人類學民族學界主要關注的則是族群及族群關係。

由於族群強調的是文化性,它的形成和發展與政治無關,所以它的使用範圍寬泛,外延可大可小。一方麵,它可以泛指從古到今的一切人們共同體:若從曆史上看,可以指原始族群、古代族群、現代族群;若從結構上看,可以指大的人們共同體集團,如中國古代的百越集團、苗蠻集團、戎狄集團等,以及當代的中華民族,也可以指一個具體的民族共同體,如漢族、壯族、蒙古族、維吾爾族、藏族等。另一方麵,它還可以指民族內部的一個支係或民係,如漢族的客家人、廣府人、東北人、陝北人等。周大鳴就說過:“族群可以是一個民族亦可是一個民族中的次級群體,如漢族中的客家人、閩南人、廣府人等;而民族一詞無法包含這些內容。”周大鳴:《現代都市人類學》,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年,139頁。總之,族群的使用沒有什麼限製,雖然看起來似乎無所不指,無所不包,但在實際應用中,操作方便,一目了然,絕不會像民族概念那樣容易產生歧義,引起不必要的概念爭論,更不會引起政治矛盾和糾紛。

弄清了族群與民族的區別與聯係,我們就可以理解族群概念作為中華民族認同的一塊理論基石,由於它“是對某些社會文化要素認同而自覺為我的一種社會實體”,所以它既可以指中華民族,也可以指中國56個民族,以及其中任何一個具體的民族(這是筆者基本上和原則上讚成寧騷、馬戎、蘭林友建議之與其不同之外),這就不存在否認56個民族存在的問題,可以為公眾所接受,此其一。其二,為了區分中華民族之此“民族”與56個民族的彼“民族”,用族群的概念指代56個民族的概念,這樣中華民族的族體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統一了起來,這就有利於56個民族的民族認同升華為中華民族的民族認同,使分散的個性化的民族意識轉化為向心的共性化的民族意識,這樣中華民族的概念才會在公眾中凸顯出來,強化中華民族意識的種種措施才可以全麵地進入國家政治生活的運行之中,中國的“國權”和“族權”才能統一,中華民族的“國族”地位才能在中國得以確立。

由於人們對族群問題的認識分岐很大,爭論很激烈,讚成者有之,反對者也有之。但縱觀爭論的諸多論文,筆者認為還是馬戎談得較透,特專引他與關凱發表在《中國民族報》上的一段精彩的對話:

馬:多民族國家的政府在設計本國民族關係的政策方麵,大致有兩類導向,一類我稱之為“政治化導向”,就是強調各個群體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權利,用官方的製度和政策把“民族”正規化(官方識別),把民族成員的身份固定化(官方身份中的“民族成分”),把傳統居住區的邊界明晰化(自治共和國、自治區),這樣必然會導致各群體的“民族意識”不斷強化。另一類我稱之為“文化化導向”,即把各群體之間的各種差異(語言、宗教等)主要視為“文化差異”,把群體邊界“模糊化”,努力淡化各群體的“民族意識”,同時積極強化“公民一國民意識”。

中國曆史上處理民族關係的傳統思路屬於“文化化”(“有教無類”)這一類,以文化差異來看待“夷夏之辨”。美國由於是多種族的移民國家,在處理種族一族群關係時采用的是“文化化”導向。蘇聯采取的是“政治化”的做法。新中國成立以後,受到蘇聯影響也大致是“政治化”的思路。我認為我們應當以蘇聯解體為警鍾來反思一下把民族問題“政治化”的經驗與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