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明鬼下》有這麼一段記載:“燕之有祖,當齊之有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雲夢,此男女所屬而觀也。”齊國男女在社稷觀聚,司馬遷在《史記·滑稽列傳》中有過生動而具體的描寫,當時的情景是“男女雜坐,行灑稽留,目眙不禁,前有墮,後有遺簪”;“日暮灑闌,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錯,杯盤狼藉”。與之同舉的楚國男女觀聚當亦不受禮法的限製。對此,《九歌》中有很多描述,如《少司命》中雲:“秋蘭兮青青,綠葉兮紫莖。滿堂兮美人,忽獨與餘兮目成”。又雲:“悲莫悲兮生別離,樂莫樂兮新相知”。還雲:“與女沐鹹池,曦女發兮之阿。”又如《河伯》中雲:“子交手兮東行,選美人兮南浦”。還如《山鬼》中雲:“若有人兮山之阿,被薜荔兮帶女夢。既含兮又宜笑,子慕予兮善窈窕。”可見楚男女相會不限於《周禮·地官》所說的“中春三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春夏秋三季均可。宋玉在《神女賦》中所描寫的楚襄王遊雲夢合神女之事,也透露了楚不禁男女自由交往的信息。
誠然,屈原的諸多作品中有濃鬱的主義的情調,包容著詩人豐富的想象,不宜把它們當作信史,但它畢竟是根植於現實生活的土壤中,由此仍可窺見當時風俗民情的側影。
正因為楚不禁男女自由交往,所以楚婚俗也不重媒妁。這表現在,當時人有較大的婚姻自主權,雙方是否同心是遣媒締婚的基本前提,此《離騷》所雲:“吾令豐隆乘雲兮,求宓妃之所在”;“今鴆為媒兮,兮告餘之不好”。若不同心,也可回絕媒妁撮合的婚事,此《九章·抽思》所雲:“何靈魂之信直兮,人之心不與吾同,理祠而媒不通兮,尚不知餘之以容”;亦即《九歌·湘君》所雲:“心不同兮媒勞,恩不甚兮輕絕。”但是,若彼此鍾情,甚至可以不要媒妁,此《離騷》所雲:“苟中情其修好兮,又何必用夫行媒”?
此外,《離騷》中關於者遣媒求宓妃、二姚、有之佚女,都因“理祠而媒妁”而三不成的記述,以及宋玉為友人薦於楚襄王,襄王待之不厚,宋玉乃責友,其友反問道:“好人因媒而不嫁,不因媒而親,子之因事未耳,何怨我?”都可證楚婚俗雖有媒妁,但不重媒妁,男女雙方在婚姻問題上還有較大的自主權的特點。
(8)葬俗——“像設君室”的棺槨製度。
在現今發掘的為數不少的楚墓中,我們看到了一套複雜的棺槨製度。其主要特點是按死者生前的地位將外槨分隔成若幹室,象征不同用途的房屋,用以放置隨葬物品。各室之間,有的甚至有小巧的雙扇門相通。正如《招魂》所說,是“像設君室,靜閑安些。”如江陵太暉觀、雨台山的一些楚墓槨室中有門和窗的結構。又如曾侯乙墓槨室也有小門洞,外棺則見有漆繪的窗欞圖案。特別引人注意的是湖北光化5座墳發掘的3號西漢墓,其槨室是精心製作的雙層多室建築,建有大門、樓台、樓梯和“大廳”,樓上置棺木,“廳”裏放隨葬品,顯然是死者生前住宅在陰間的翻放,使亡靈如生前所居,得以安息。完全是《招魂》所雲“高堂邃宇,層台累榭”的“像設君室”。
(第五節越民族的形成)
一、於越的突起
分布在江蘇、浙江到兩廣或雲貴高原這一弧形地帶的百越集團,雖然在語言、經濟生活、生活方式、風俗習慣諸方麵有著不同程度的共同特點,但終因社會發展的不平衡,長期以來處於“百越雜處,各有種姓”的狀態。
但是,由於曆史的機遇和地理位置的優越,商周之時,與中原諸民族鄰接的百越在江、浙的一支——於越突起,開始了形成為民族的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