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唐朝,《唐律疏議》對“十惡”作了具體的解釋:“謀反”是顛覆國家的行為;“謀大逆”是懷著不滿的心情破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及宮闕的行為;“謀叛”是背離本國、裏通外國的行為;“惡逆”是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及叔伯等長輩;“不道”是指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體等無視人道的行為;“大不敬”是偷盜天子用來祭神的東西和天子的車、衣、物的行為;“不孝”是向官府告父母的狀,對祖父母、父母等進行詛咒、謾罵等行為;“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不義”是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等頂頭上司和受業老師等違背義理的行為;“內亂”指親屬之間通奸或強奸等行為。
“十惡”觸犯了皇帝至高無上的尊嚴或者違反了儒家的倫理綱常,威脅了國家的統治基礎和秩序,曆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
107.古代對婦女行刑時有哪些手段
明朝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的,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於是民眾之間有仇怨的,一方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奸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被告婦女裸體受杖。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的衙役,讓他們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淩辱。衙役幹這種事有很多名目,其中一項是“晾臀”,就是在縣官還未升堂時,衙役就會先把被告婦女的褲子脫掉以示眾。有時行刑完畢,衙役仍不讓婦女穿上褲子,而把她們拉到門前大街上讓眾人參觀,名曰“賣肉”。
還有一種慣例是讓被告婦女光著腳過堂。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趁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還會順手把鞋子拾去,讓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將該婦女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嬉笑取樂,讓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甚至當場自盡。
108.幽閉是一種什麼樣的刑罰
幽閉是古代針對犯罪婦女的一種刑罰,始於中國奴隸社會時期,最早見於《尚書·名刑》。
至於如何實行幽閉,曆史上說法不一。北周經學家孔穎達認為幽閉就是“閉於宮,使不得出也”。意思是說把女子幽禁於宮室之內,不讓其出門。這和現代的關禁閉有點相似。
明朝秀才徐樹丕認為幽閉是“牝剔去其筋,如製馬豕之類,使欲心消滅”。意思是說像閹割雌性的馬和豬等牲畜一樣,將犯罪婦女的生殖器“剔去其筋”,使其性欲徹底滅絕。據說,明朝初年常用這種刑罰,但由於危險很大,受刑的婦女多半被弄死,所以後來不再使用。
另一明朝人王兆雲在其所著《碣石剩談》中記載幽閉之刑是“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隻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至於什麼器官墜落,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是子宮,有人認為是陰道前壁。清朝人吳薌對此解釋說,婦女陰道深處有塊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其墜下來,就會像閘門一樣閘封陰道,無法人道,從而達到懲處女子的目的。
王兆雲自稱這一解釋得自“刑部員外許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見,“幽閉”就是人為造成的子宮脫垂,對人體的傷害僅次於死刑。
109.淩遲是怎樣行刑的
淩遲也稱“陵遲”或“剮刑”,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淩遲本意為緩緩的山丘,但作為一種刑罰,則是指將犯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其痛苦地死去。
淩遲在秦漢時期就已經出現,但因非國家法典允許,算是私刑。淩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代,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其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在清朝以前,淩遲主要懲治犯有謀反、大逆等危害皇帝權威的人。但到了清朝乾隆時期,犯有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等觸犯倫理道德的罪犯也要處以淩遲。此外,在清朝中前期,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繳納賦稅的也要處以淩遲。
淩遲是我國曆史上最為殘酷的刑罰。一般是將人切八刀,先切頭麵,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再是梟首,最後肢解。明朝時期,大多數遭受淩遲之刑的犯人都要被割上上千刀。太監劉瑾被處以淩遲時,被割了三千三百五十七刀,一共用了三天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