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結束後,日本在美國“指導”下進行了“民主改革”,並在“和平憲法”框架下確定了二元君主立憲政體。隨後幾十年,日本在政府主導下實現了舉世矚目的經濟調整發展。但與此同時,日本政治家腐敗醜聞迭出,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前文提到的戰後四大腐敗案件。筆者認為,根本原因有兩個:第一,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導致不當幹預微觀經濟領域,製度安排在鼓勵而不是“打擊”行賄。不論是昭和電工案、造船業集體行賄案還是洛克希德案、利庫路特案,日本和外國企業的經營者都“理性”地發現,行賄是規避管製壁壘,獲得政府補貼、政府合同乃至競爭優勢的最佳路徑;第二,日本的封建傳統政治“遺產”仍在作祟。筆者在洛克希德案後曾經分析過,以田中角榮為代表的“利益誘導型”政治在自民黨乃至民主黨內依然大行其道。代議製民主外衣下議員、大臣乃至首相的家庭世襲反映出利益交換和人身依附依然是決定權力歸屬的最終因素,派閥政治、密室協商的重要性遠超公開的辯論和表決,“大會決定小事、小會決定大事”,這一切都成為日本高層腐敗的溫床。
官商勾結的格局一旦形成,其對於包括自民黨在內的日本政黨執政能力的傷害,是永久性的。20世紀90年代日本經濟泡沫破裂後,所有人都意識到實施結構性改革迫在眉睫,就是沒有一個足夠強勢的政治家能夠“幹淨”到可以站出來對現有不合理結構下的既得利益團體說不。最終,日本失去了至少10年。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日本的基層治理特別是其職業公務員隊伍,又是非常勤政廉政的,他們的努力,防止了經濟下滑、收入貧富逐步拉大背景下日本的腐敗醜聞變成衝擊影響社會穩定的風波。總之,深入剖析戰後日本四大腐敗案件的教訓和經驗,對於進一步做好中國的反腐倡廉工作,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腐敗是自民黨失去政權的最主要原因
自民黨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政黨。1955年11月15日,由鳩山一郎先後創建的兩個黨——自由黨和民主黨合並組成。其最高領導是總裁,下有負責掌管黨務、國會對策、組織、人事和財務的幹事長、總務會會長、政務調查會長,合稱黨內四駕馬車。自民黨黨章規定,總裁由自民黨國會議員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隻能連任1次。在自民黨執政期間,黨的總裁當然地出任內閣總理大臣。
自民黨是傳統保守政黨,在中小城市和農村勢力較強,有人因此說自民黨是一個土頭土腦的黨。這麼說有調侃的味道,但也不無道理,因為農民團體的利益確實是自民黨執政時期始終力保的。這導致一方麵日本農民的收入比較高,工業反哺農業的政策落實得比較好,城鄉差距不大;但另一方麵在沒有人走的深山老林裏麵修高速公路以討好農村選民的事自民黨也沒少幹。
自民黨的最大特點是內部派閥林立,2005年筆者在日本留學時自民黨就有9大派係。當時,起源於福田派的町村派是黨內最大派係,自民黨黨員人數大約在160萬左右。也正是由於派閥林立的關係,自民黨雖然在其網站和公開場合都宣稱自己有統一的綱領,還搞了一個建黨五十周年《宣言》來闡釋自己的政治主張,但如果仔細對比自民黨和其他反對黨特別是日本民主黨的主張,個人感覺差別也不大。其真正一以貫之的核心主張就兩條——修改二戰後的日本和平憲法和維護日美同盟體製,這也是1955年日本自由黨和民主黨合並時的“最大政治公約數”,但前一條實現起來難度很大,自民黨在其聲望如日中天時也沒能實現,現在連執政都無法確保就更不可能實現了。
自民黨的地方組織分為都道府縣的支部聯合會和市町村的支部兩級。其地方組織相對鬆散,可以根據本支部成員的共同意願作出不受黨的最高領導機構決議約束的決定。這也是為什麼當年小澤一郎等人“反”出自民黨後,可以獲得一批與其個人關係較為緊密的自民黨基層組織的支持,從而威脅到自民黨的選情的原因。自民黨在吸收黨員方麵的規定也相對比較寬鬆,隻要讚同並支持自民黨的政策,在入黨書上簽個名,即可成為黨員,且去留隨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