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世界著名大企業,幾乎沒有哪一家不是以某種方式,在某種程度上應用兼並、收購而發展起來的。可以說,兼並、收購、重組是資本營運的三大支柱,是其主要的內容。
一、兼並與收購
(一)兼並與收購的目的、要求
兼並與收購是資本擴張的有效途徑。縱觀當前世界的大公司、大集團、大財團無一不是通過反複兼並、收購才有今日的規模、競爭優勢和市場份額的。它不僅是生存的有效途徑,也是求發展的有效途徑。必須指出,每次的並購,並非企業資產的簡單相加,更非資本的盲目擴張。必須重視在其每次的並購過程中,實現資產重組和資本結構調整優化,提高企業的適應能力與競爭能力。通過控製被並購企業的資源,求得與自身資源實現優勢互補,形成協同效應、組合效應和互補效應,產生1 1>2的效果,為企業帶來整體價值的激增。除此之外,任何強迫優勢企業並購不需要的劣勢企業的強迫式、拉郎配式的並購是不可取的,強迫的結果隻有拖垮優勢企業。可見,城市國有企業資本營運改製工作要探索進行。國家體改委於1997年7月18日發出《關於國有資本營運體製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在10個城市進行國有資本營運體製改革試點,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多種辦法進行探索。同時明確:國有資本是指資本性質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是國家投資的企業中屬於國家所有的淨資產;國有資本營運是指國有資本出資人和由其投資設立的國有資本營運機構配置、運用國有資本,維護國有資本權益,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行為。
(二)並購的意義
(1)有助於迅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形成更有力的競爭能力。通過有目的的為增強互補效應、組合效應、協同效應的並購和資本擴張,使企業的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迅速擴大,從而擁有更大的能力,能控製成本、價格和資金來源,更有效地引導顧客的購買行為,改善同政府的關係,形成更有力的競爭地位。
(2)有助於降低成本,並購後能將產品不同生產流程的不同階段集中於一個企業之內,使生產環節更有效地銜接協調,能保證原材料、在製品的有序供應並降低消耗,能降低運輸成本,能保證並提高質量,實現優質、高效、節能、低耗、安全、適時、適銷並獲得更大效益。
(3)有助於揚長避短,迸發互補效應。如日本東京三菱銀行合並前,東京銀行基本從事海外業務,擁有最精銳的彙兌交易隊伍,180個業務網點遍布世界各地,但在國內缺乏營業網點;而三菱銀行在國內基礎堅固,不良債務少,儲備量和收益分別位居全國第四、第五位,但海外業務薄弱。1996年兩家銀行實現對等合並成為世界銀行業的“巨無霸”,迸發了互補效應,獲得了規模經濟效益,大幅度降低了成本,贏得了競爭優勢,合並後使雙方共同獲得銀行業“日本第一”的地位。
(4)降低進入新行業、新市場的進入成本,迅速增值其可支配資本。眾所周知,進入新行業、新市場都將麵臨:支付學習成本;行業或地區既有企業的先入優勢,排斥和競爭;新技術、新產品、新市場的開拓、掌握的資本投入;投資新建而可能引發原行業、原市場出現生產能力過剩、產品供大於求和價格戰等。如果能通過並購方式進入,將使前麵所提及的各種障礙大大降低、減少,將可使競爭格局和結構維持不變,將可大大減少引發價格戰或招致報複。例如,深圳和香港企業進入上海,上海、深圳企業進入香港等,都可通過購買股票,控股進入。
二、企業並購原則
(一)並購目的主次分明原則
從我國當前情況分析,企業並購既在範圍上有政府目的(中央及各級政府)、行業目的、企業目的,性質上有政治目的和經濟目的,各方麵、各層次的各種目的不同,又存在著對立統一性。概括起來的並購目的主要有:實現利潤最大化;提高企業知名度,增加商譽、品牌價值;發揮國有優勢企業作用,帶動扶植劣勢企業;減少重複投資,優化資源配置;建成大集團,促進跨國經營;提高行業整體生產經營水平;安置下崗職工等。目的眾多,必須分清主次。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行現代企業製度,企業有經營自主權,企業間兼並、收購的最主要的、唯一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是並購方從長遠角度獲取最大化的利潤。其他目的應該是次要的、從屬的、派生的。
西方的兩種並購理論可供參考借鑒:一是並購的目的是為了企業利潤最大化,並購是為了通過金融推動、協同效應、管理方法改善來提高效益;另一種理論認為是企業為促成管理價值最大化,是管理者通過並購來擴大企業規模、增大企業資源、增加管理者自身權力,控製更大範圍的資產、更多的員工、更好的產供銷渠道。並購產生的動力是管理者的擴張動機,而前麵則以獲取利潤最大化為並購的動力。
(二)企業化行為原則
必須強調兼並、收購是企業行為,是企業間發生的經濟行為,不是政府行為。並購是資本營運的主要內容,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產權交易方式,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從“企業”這個本位、主體出發,遵循市場經濟資本營運的客觀要求製定相應的政策、辦法、行為準則以推進並購,絕不能從地方保護主義出發搞“拉郎配”式並購。
(三)科學論證原則
企業兼並、收購的實施方案必須通過科學論證,對並購的程序以及所涉及的調查方案,並購目標確定方案、評估方案、並購方式的方案和並購的實施方案、資產整合方案、並購後的發展方案、人才調整方案、融資方案等,要從政策性、效益性、科學性、可行性等方麵開展論證。要由有關方麵進行並購談判,簽訂並購協議,辦理有關審核事宜和產權轉移的法律手續等,使並購規範化、法製化。為此,要規範並購的程序並使之程序化:委托銀行、谘詢機構等對被並購方的資產負債、資本營運、產品生產經營等開展調研、提出並購可行性報告—委托資產評估、清理債權債務、確定並購方式與價格—並購談判—辦理有關審核事宜和產權轉讓法律手續等。
(四)資本紐帶原則
並購後的資產重組、企業重組都必須貫徹以資本為紐帶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著重體現:在確定並購具體目標時,並購方與被並購方的資產必須建立起有利於提高資本整體效益的紐帶關係;並購方應具備相應的資本優勢、資本獲利能力,被並購方符合增加企業核心能力及資本營運整體能力;有助於激活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其他資產、長期投資等各種資產並整合成更強大的資本營運整體實力;資本重組優化:包括以資產重組為核心的產權重組、組織重組、權力結構重組等;以實現資產間的最優化配置,能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市場形成有較強競爭力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製、跨國經營的大企業集團;作為集團的核心企業能通過控股、參股等形式,與其他企業建立起緊密的資產聯結紐帶,形成子公司、並聯公司群體。
(五)產業政策導向原則
產業政策導向是調整社會總供求關係失衡狀況的一種體現,體現出某一行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發展前景,國家通過相關的稅收政策扶植、信貸政策傾斜,以及發揮各種經濟杠杆引導企業發展什麼,不能發展什麼。企業並購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產業政策導向通過並購發展新的經濟增長點,確保並購後資產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