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產權重組(1 / 3)

一、資產與產權

(一)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造中存在的問題

1.非經營性資產剝離時設置“空殼”股東

由於企業辦社會使企業積累了大量的非經營性資產,從資金性質看,它是國家投入的資金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入賬,並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但從理論上講,沒有參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如果作為國家股參與分配股利,會影響國家以外的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的利益。為此,必須對有國有企業的資產進行重組,將非經營性資產剝離出股份公司,實行企業生產主體與社會負擔的分離。但是,許多國有企業在改製重組資產時設置“空殼”股東,即將主要生產經營性資產納入股份公司,把剩下的少量非經營不良的淨資產保留在已基本“空殼”的原企業或由原企業改建的“集團公司”作為股份公司國家股的持股單位,享有國家股的各項權益;“空殼”股東和股份公司賬目不分,主要領導成員相互兼職,這種做法,不僅用一個合格出資人(“空殼”股東)把國有資產所有者與股份公司隔開,使國家股失去有效監管,並為企業利用改製逃債(把債務包袱甩給原企業)或截分國家股收益提供了條件,而且也容易使國家股東被股份公司非國有股東控製,甚至成為股份公司的附屬機構。

2.國有資產非國有化

一些縣(市)國有小型企業改為股份製、股份合作製或實行租賃、承包經營和出售時,不正當界定產權、亂設股權及違規處置資產,將國有資產劃轉為集體資產、企業資產、離退休職工切塊資產、獎勵資產或實行職工負債持股。

3.產權關係不清,國家股虛置

一些地區沒有真正解決誰為國有股的代表問題,更多的是沒有解決責權統一問題,使國家股虛設;股份公司分配方案不合理,既不給國家股送配股、分紅或少送少分,以及國家股分現金而給個人股分等值紅股,又拖欠、低息或無償占用國家股紅利等非正常現象時有存在。

4.國有資產監管體係不完善

(二)防止股份製走樣變形的措施

(1)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步伐。要真正做到政、資、企分開、國有資產監管主體與操作營運主體分開、資產經營與生產經營分開;要明確各級政府序列中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就是國有股權管理的專職機構,在國有企業股份製改組和股份製運行中,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股權管理職能。

(2)正確設立股東單位,嚴格規範股東行為。

(3)推行資產經營責任製。建立健全完備的國有資產微觀管理模式。資產經營責任主要內容包括: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資產良性擴張的風險性政策和解決曆史遺留問題合理性政策,資產經營責任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獎勵資產經營責任者具體辦法等。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化,從製度上落實國有資本營運的責任。

(4)盡快出台《國有資產法》,以進一步明確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體製、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能,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以及產權轉讓等問題,為國有資產經營者營造良好的資本營運環境。

二、產權變革與產權清晰

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必須把“產權清晰”作為前提和基礎。而在產權清晰中防止國有資產繼續流失,就涉及如何變革產權問題及建立何種產權製度與運行機製問題。

(一)產權變革的意義

產權的廣義概念指除所有權以外還包括其派生的權力,如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一組權力;狹義的產權指由所有權派生的法人財產權。二者經常被混用:當說國有企業產權不明晰時,指的是廣義的產權;當說國有企業不擁有獨立產權時,指狹義的產權。但產權總的趨勢是逐漸分化、獨立,最後裂變為一物兩權:所有者擁有的原始產權和企業的法人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