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情況,如果根據股權轉讓協議規定,由B公司控製C公司。對A公司而言,出售C公司股權交易發生後,A公司從直接控製C公司變為通過B公司間接控製C公司,這種控製方式的變化對A公司經濟利益並不會造成實質影響;對B公司而言,購買C公司股權交易發生後,B公司應當合並C公司財務報表,即B公司報告主體發生了變化,而合並前後B公司和C公司同受A公司控製,也就是說B公司合並C公司屬於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因此,B公司對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照形成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處理,即B公司應按合並日享有C公司的賬麵所有者權益120萬元(300×40%)確認對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金額。
從上例分析可見,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在初始確認和計量同一控製下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不但要考慮支付對價本身,還需要考慮交易的結果是否形成了企業合並,並且根據對交易結果的劃分而采用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是否形成企業合並,需視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的控製關係是否成立而定,這在實務中又往往受股東各方章程、協議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由此帶來的問題是,一方麵,增加了會計實務操作的複雜性,另一方麵,對性質相同的業務可能采用了不同的處理方法並形成會計信息的差異,而且這種差異有可能來自主觀判斷的結果,甚至隱含了管理層操縱的動機。比如根據上述資料,在同一交易中,在按照公允價值作價的情況下,隻是由於股東間的約定發生了變化,即造成B公司單獨財務報表中對C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確認成本相差一倍以上,在單獨報表中反映的結果存在較大差異,沒有合理反映該股權交易的經濟實質。因此,按照現行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對同一控製下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結果,可能不具有可比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的反映職能。另外,這種結果上的較大差異,主要來自於對是否形成合並的判斷,而這種判斷又直接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的規定。可是,由於股權轉讓雙方即B公司和C公司都受同一主體即A公司的最終控製,因此類似協議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與獨立交易相似的經濟實質、而不是體現最終控製方的意圖,也是一個值得關注和探究的問題。換言之,對於B公司和C公司之間究竟是否認定為形成合並,可能主要取決於A公司這一最終控製方的動機和要求,而因A公司的不同選擇所產生的會計計量方法和信息反映結果,可能是截然不同的。但是,這種看似較大的差異,其實既不具有經濟實質,也缺乏足夠的客觀性。
3.實現企業合並後進一步購買同一控製下的子公司少數股權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對於實現企業合並後進一步購買同一控製下的子公司少數股權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沒有單獨做出專門規定,但是《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中卻有下述規定,對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在合並報表時再按照權益交易的原則進行合並抵銷。這實質上是把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交易認定為股東之間的權益性交易,並分別按母公司單獨財務報表及合並報表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法。而在此過程中,卻並未考慮母子公司原投資關係是否係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所形成,也就沒有考慮母公司投資在初始確認時的計量屬性,由此將可能導致對實質上屬於同一性質的投資采用了不同的計量方式。
接上例第二種情況,20×9年5月10日,A公司將持有的對C公司另外的40%股權以280萬元現金轉讓給B公司,該交易行為已經按程序經B公司的小股東批準。分析:B公司自A公司購買對C公司其餘的40%股權,屬於形成企業合並後進一步購買同一控製下的子公司少數股權,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處理,即B公司購買對C公司40%股權的初始成本應按照購買價款的公允價值280萬元確認,在合並報表時再按照規定進行合並抵銷處理。這樣一來,對於同樣被認定為實質上屬於權益交易的相似業務,在現有企業會計準則體係之下,對於在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規定的計量方法(賬麵價值),與實現企業合並後進一步購買同一控製下的子公司少數股權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方法(公允價值)不相一致,使得類似交易的會計處理結果可能不具有可比性,未能保持對同一屬性的投資采用前後一貫的處理方法,而且也未能充分揭示該類投資的經濟實質。此外,僅根據有關合同協議等規定判斷投資是否達到控製的水平,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管理層的判斷和意圖,特別是在同一控製下兩個主體之間的交易,更是基本上取決於最終控製方的意誌,其中不僅有經營戰略方麵的考慮,也很可能包括了調節財務報表信息的需要。因此難以避免主觀性,也容易被利用來進行信息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