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固定資產(2)(1 / 3)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

鑒於國際會計委員會對修改原準則的語言應與國際會計委員會製定的關於編製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IASC框架)所使用的語言一致,修訂準則增加了對固定資產確認的要求。IASC框架要求特定資產應同時滿足其定義及確認條件。因此修訂準則增加兩條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即:

1.與該項資產相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企業可以可靠計量該資產的成本。

在規範單獨項目構成的固定資產時,增加備件和維修設備的確認,規定如果它們“僅與個別固定資產相關,而且預計使用是無規則的,則應作為固定資產來核算,並在不超過相關資產的使用期限內計提折舊”。原準則中僅將其作為建議提出,修訂準則將其準則化。修訂準則在第十四條中還增加了出於安全及環境因素考慮而購置的財產、廠房和設備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指南。這種支出雖不能直接增加現存的財產、廠房和設備的未來經濟利益,不滿足固定資產確認的第一個條件,但這種支出能夠使未來經濟利益從相關資產上獲得,所以也應將這種支出確認為一種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的初次計量

修訂準則增加“固定資產的初次計量”的專題,包括“成本的組成”與“固定資產的交換”兩部分。在修訂準則第十五段中闡述固定資產初次計量的基本原則,即固定資產最初應該按其成本計量。原準則沒有明確提及固定資產初次計量應該按其成本,隻是將這種處理隱含在其中。並籠統地規定固定資產的賬麵總值按曆史成本或重估價值計算。因此可以講修訂準則將固定資產最初應該按其成本計量作為基準處理方法。

1.刪改並增加固定資產成本的組成對於一般固定資產成本的組成,修訂準則在第十六段中刪除了原準則有關財務費用(籌資費用)記入固定資產價值的規定,將其列作有關賒銷或自建固定資產所產生的利息處理辦法中,即凡符合IAS23“借款費用”所允許的利息資本化的將其記入固定資產價值內,凡是不符合的則應作為利息費用處理。同時增加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成本的確定應以IAS17“租賃會計”的原則進行,並增加相關補助金可抵減固定資產賬麵價值的處理辦法。

2.明確非貨幣性交換取得固定資產的初次計量

首先,修訂準則明確地將非貨幣性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分為兩類:即所取得固定資產是與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相交換獲得的和所取得固定資產是與相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相交換獲得的,然後分別規定其初次計量。而原準則未將這種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分類。修訂準則規定,一項與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相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其價值的初次計量應遵循修訂準則第22段中的規定,按照“所放棄的資產的公允價值經過轉讓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金額調整後的數額”計量,即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除非所取得的固定資產是交換了一項在同行業中有相似用途並且有相似公允價值的同類資產。在這種情況下應遵循修訂準則第23段規定,即所取得固定資產的成本是放棄資產的賬麵價值。同時還規定所取得固定資產可能交換相同固定資產,或交換類似資產上的權益,無論哪個交易其賺取收入的過程都是不完全的,因此,不能確認交換利得或損失。原準則僅規定“換入的資產的成本,應以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的賬麵淨額入賬,對以收付現金或其它代價結清的差額,則應作相應的調整”,沒有分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規定,因而不夠明確,不便於執(三)後續支出修訂準則第24—28段以“後續支出”的標題取代原準則第19段的“改良支出和修理支出”的內容。

修訂準則第24段將IAS4中第四段固定資產入賬後發生的支出的規定作為修訂準則確認“後續支出”的原則,強調與一項固定資產(財產、廠房和設備)有關的後續支出,當其增加企業預計對該現存資產最初估計的未來經濟利益時,應將該後續支出資本化,即增加固定資產的賬麵價值。修訂準則第25段對於導致增加未來經濟效益的改良措施列出三項內容,即:(A)為延長廠房的使用期限而進行的改造,其中包括增大其生產能力;(B)為實質性地提高產品質量而更新機器零件;(C)為實質性降低原定經營成本而采取的新生產工序。該內容是在原準則第19段三項內容,即“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生產能力增大”、“產品質量確有改進或原定經營成本降低”的基礎上作的增補,使其更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第26—28段是修訂準則新增的內容。修訂準則增加第26段,並詳細規定了固定資產修理的確認。增加第27段規定固定資產購置後續支出應按具體情況處理,並列出具體內容。它認為固定資產購置後續支出的處理應考慮固定資產的初次計量,相關固定資產項目的確認以及後續支出是否能夠收回等問題。修訂準則增加第28段某些固定資產的主要組件需要定期更換,例如鍋爐換襯或飛機換內部裝置,若滿足第八段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則可確認為單獨的資產核算。而被替換掉的原資產要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