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譽會計問題在英國會計準則中的體現
英國是較早對商譽問題製訂專門會計規範的國家。不論是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C)發布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SSAP),還是英國會計準則理事會(ASB)發布的(財務報告準則)(FRS),製定專門的商譽會計準則一直是其重要工作之一,先後形成了八個與商譽會計核算相關的文獻,且規定較為詳盡。
(1)1984年12月,ASC發布的《SSAP22—商譽會計》,規定外購商譽可采用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將商譽直接從儲備金中衝銷,且將其作為首選方法;將商譽確認為一項資產,然後按係統的基礎將之攤銷並計入各期損益中。但在1990年發布的兩份征求意見稿中,曾建議應對商譽與無形資產分別予以確認並在它們的估計使用年限(一般為二十年,最長絕對不超過四十年)內進行攤銷,可上述建議受到了大多數人的反對。
(2)1993年ASB發布的《商譽與無形資產》討論稿中,曾提出了六種“商譽攤銷”的備選方案並引起有關人士的充分討論。1997年12月,ASB發布了(FRS10—商譽與無形資產》,就商譽與無形資產的初始確認、攤銷、減值、重估價與過去損失的恢複、負商譽和披露等內容予以規範。
(3)1998年7月,ASB正式發布《FRSll-固定資產和商譽的減值》,其中涉及與商譽相關的減值認定、減值損失確認和計量、可變現淨值計算、使用價值計算、減值損失分配、現金流量的隨後監測、已發生減值的恢複、呈報和披露等問題。
(4)ASB發布的其他準則中對商譽問題也有規定:《FRS2—附屬企業會計》中涉及因收購而產生的與該附屬企業有關的商譽問題;《FRS6—收購與兼並》中涉及收購與兼並價值差異的商譽處理問題;《FRS7—購買會計中的公允價值》中涉及商譽或負商譽的確認問題;《FRS9—聯營與合營》中涉及商譽確認與計量問題等。
(5)ASB發布《小型報告主體財務報告準則》的相關項目中也涉及到商譽確認與計量的相關規定。
(三)商譽會計問題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的體現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自1973年成立以後,曾經發布了三項有關商譽相關的國際會計準則(IAS):1998年12月的《IAS22—企業合並》,對購買時和購買後形成的商譽或負商譽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對合並商譽及負商譽的確認與披露問題進行了規範;1998年10月的《IAS38—無形資產》,對自創商譽的確認問題進行了規範;1998年7月的《IAS37—資產減值》,對商譽減值的確認與分攤問題進行了規範。
(四)商譽會計問題在我國相關會計規範中的體現我國有關商譽會計的理論研究成果,主要是體現在1993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其後發布的相關具體準則與會計製度,以及2006年2月15日修訂或者新發布的相關準則中(財政部,1999;財政部,2001;財政部,2006),大致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1.基本會計準則中的規範。《企業會計準則(1992)》中,曾對商譽問題做了兩個方麵的規定:一是明確規定商譽屬於無形資產的範疇;二是對無形資產的會計確認、計量與披露等會計處理問題提出了原則要求,由於未加限製性說明,因此也可以理解為是包括商譽。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中,則采取了將無形資產內容放到具體準則中去規範的處理方式,故未涉及商譽會計問題。
2.相關具體會計準則中的規範。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不同的準則之中:(1)2001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曾規定合並中的商譽核算問題單獨規範,商譽屬於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不確認自創商譽。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規定企業合並中形成的商譽,按《資產減值》和《企業合並》等準則的要求處理,同時明確“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