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偉:年輕司法官為何人心浮動(1 / 2)

站在司法機關的外圍,對於司法體製改革的動向可以感受到一些欣慰、一些鼓舞,盡管當前的司法體製方案和目標隻算是差強人意,即使多年後真正實現了超越地方主義,實行中央節製,也隻是實現了對於司法的中央集權體製。而這種體製在中國幾千年的政治、司法曆史中早就存在,還不能與現代法治要求的司法體製直接劃等號。

對於司法人員來說,擺脫地方權力的控製,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向前邁進一步,無論如何都是值得欣喜的事情。弱化行政官僚體製,強調司法官的專業化,提出“由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都是符合司法規律和靠攏現代司法原則的改革措施。司法人員對於司法前景燃起希望,為之怦然心動才是。然而情況未如人們預想的那麼樂觀,實際上麵臨司法體製改革,司法人員尤其是年輕的司法人員感到惶惑,人心浮動,甚至辭職另謀他就,法院存在的這一問題比檢察院更為突出。這一現象正在引起有關部門甚至一般民眾的關注,對未來司法體製改革有何影響有待進一步觀察。

令年輕司法人員感到不安的,是正在試圖推行的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製度以及未來要實現的法官、檢察官的員額製。主審法官製度(在一些地方稱為“審判長負責製”)和主任檢察官製度是在現有的法官、檢察官中遴選法律素養好、業務能力強的法官、檢察官為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以他們為核心組成辦案團隊,團隊中包含若幹司法官、司法官助理和書記員。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製度的改革思路是優化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的職權配置,強化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對各自團隊的監督,形成權責明晰、結構合理、公正高效的司法權運行機製,實現司法人員及其司法活動的專業化。司法以團隊為基本單元進行,實行團隊成員之間分工協作,以團隊化運作、團隊化管理、團隊化考核的方式進行司法活動,為此建立主審法官、主訴檢察官的選任機製,設立主審法官、主訴檢察官的選任委員會,本著一定原則和特定程序選出主審法官、主訴檢察官,再進一步組成辦案團隊。

法官、檢察官的員額製基於這樣一種設想:合理確定法官、檢察官的員額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確定員額的方式是根據近5年以來法院、檢察院的受結案件數並根據合理確定的法官、檢察官應當辦理的案件數兩項相除,得出的數量再考量辦理案件的其他因素(如訴訟類型、程序類型、案件性質等)進行適當調整,最終確定相對固定的人員數額作為法官、檢察官的員額。再由法官、檢察官數額按辦案團隊的規模確定辦案團隊的數量以及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的數額。

這兩項改革,不但沒有在年輕法官、檢察官中起到鼓舞人心的作用,反而造成士氣低迷、人心浮動,有的法官一走了之。雖然每年都有法官、檢察官辭職另謀高就,但是在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出現法官辭職現象(有人甚至稱之為“法官辭職潮”),頗耐人尋味。例如2014年3月12日《解放日報》報道:“2013年,上海法院辭職的法官有70幾名,較2012年有明顯增加。據調查,這部分離職法官多為35歲至45歲的高學曆男性,法學功底紮實、審判經驗豐富,不乏中級法院副庭長之類的業務骨幹。某區法院去年有10名法官離開法院,其中某庭甚至出現‘集體出走’現象。”法官出走的勢頭並沒有因深化司法改革的措施進一步明朗化而止歇,今年法官出走現象引起社會注意和議論。例如2014年7月19日《北京青年報》報道:“一封300多字的辭職信、三張製式統一的表格,終結了北京基層法官張偉16年的職業追求。曾經曬過月資5555.8元的他反複強調,不是錢的事兒,加薪能保證法官不挨罵嗎?能保證不加班嗎?能保證崗位輪換按意願發展嗎?能不用做維穩化解信訪回複嗎?”檢察官也存在出走現象,但是嚴重性不如法院。司法人員出走原因主要是利益考量,法官感覺“工作壓力重、工資待遇低”,不如一走了之。當然,離開司法崗位的原因,不光是錢的事。

年輕法官、檢察官對於司法體製改革的惶惑來源於對於未來的職業發展缺乏信心,首先在利益權衡上,辦案數量增加,辦案責任加大,工資待遇偏低,他們對司法體製改革的預測是這一局麵短期內難以改變,當下的改革可能造成他們既得利益的進一步喪失或者預期利益更難到手,如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製度推行之後,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成為實質意義的法官、檢察官,編入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辦案團隊的法官、檢察官的司法權被掏空,變成司法馬仔,有的甚至就地臥倒,由法官、檢察官降為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實行員額製後何時能成為法官、檢察官還在未知數,因此感到前途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