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監,是指封建社會中那些被閹割了生殖器官專供皇家貴族役使的男性奴仆。在曆史上又稱寺人、宦官、閹官、宦者、內官、內監等,到了明清時期才叫太監。筆者在整理清宮內務府奏案時發現了不少有關太監逃跑與治罪的記載,材料非常翔實,且多不為外人所知。
清朝對太監的管理及對出逃太監的治罪
清朝鑒於明朝太監幹預朝政的弊端,對太監的管理十分嚴格,建立了具有本朝特點的太監製度。順治時在宮中曾立有鐵牌,嚴禁太監幹預政事,並限製太監品級不得超過四品,限定宮囿役使的太監不得超過3000人。康熙時設立“敬事房”,又名宮殿監辦事處,專門管理太監事務,屬內務府管轄。明定太監如有不法,許內務府先拿後奏。至乾隆時期,在政局穩定、經濟發展,宮廷內已經積累了近百年管理經驗的前提下,乾隆下令編纂了“宮廷法典”——《欽定宮中現行則例》和《國朝宮史》。在《則例》和《宮史》中,除了詳細規定了太監的額缺、等級、職掌和待遇外,還對太監的管理和處分做了詳細而嚴格的規定。
欽定宮中現行則例盡管對太監管理很嚴,太監逃跑的事,仍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逃跑六七次之多。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七月十二日內務府奏報拿獲逃跑太監的供詞上記錄著,年僅35歲的太監許長貴已經是第六次逃跑了。針對太監逃跑的問題,在製訂《欽定宮中現行則例》時,在其中“處分”條款下,製定了詳細的處分細則條例。
條例規定:
1 太監初次逃走自行投回者,責60板,減食5錢賞銀一年;初次逃走被抓獲、或兩次逃走俱係自行投回者,均責60板後,發往吳甸鋤草一年;太監逃走兩次,內有一次是自行投回者,責80板後,發往吳甸鋤草一年半;兩次逃走均係被抓獲者,責100板後,發往吳甸鋤草二年;太監逃走三次、四次、五次者,無論是自行投回還是被抓獲,俱責100板後,發往吳甸鋤草三年、四年、五年不等。以上發往吳甸鋤草之太監,俟期滿後釋回,均分撥外圍當差。若五年期滿釋回後複行逃跑者,無論何種情況,均永遠枷號懲示。
2 凡發遣太監由吳甸逃脫者,即按四次逃走之例治罪,另責80板,再發往打牲烏拉給官兵為奴三年,期滿釋回,分撥外圍當差;由打牲烏拉逃脫者,按五次逃走之例治罪,另責100板,再發往黑龍江給官兵為奴四年,期滿釋回,分撥外圍當差;由黑龍江逃脫者,仍發回原處,永遠監禁。
3 昇平署之太監,初次逃走自行投回者,責40板,送交原處當差,三個月內不許告假外出;初次逃走被抓獲,或兩次逃走俱係自行投回者,均責60板,仍交原處當差,半年不許告假外出;兩次逃走之太監,其中隻一次是自行投回者,責80板,仍交原處當差,一年不許告假外出;兩次逃走,俱係被抓獲者,責100板,仍交原處當差,兩年不許告假外出;三次、四次、五次逃走,無論投回還是被抓獲,均責100板,分別枷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不等,再交原處當差,兩年不許告假外出;六次逃走者,無論何種情況,均永遠枷號懲示。
4 凡太監逃至山東、山西、河南及東北三省者,無論抓獲或在當地自行投首,均不計逃走次數,俱枷號一年,發往黑龍江給官員為奴,遇赦不赦。若逃至其餘省分,即為越省遠揚,無論抓獲或自投者,均永遠枷號禁閉。若在外犯案,則按律辦理,對容留之人,按容留匪徒之例治罪。
條例還規定:
逃走太監著予限兩日,該總管即行具奏,交總管內務府大臣飭令番役上緊嚴拿,不可疏懈耽延時日。逾限該總管不行具奏,一經查出將該總管懲辦並迅速行文給該衙門一體查拿。
據乾隆朝奏案記載,太監逃跑是由內務府根據宮殿監督稟報奏明,由本衙門管番役官員嚴行緝拿,亦行文刑部、都察院、提督衙門令其緝拿。凡初次逃跑被拿獲的太監照例發往甕山鋤草一年。所謂鋤草,即是罰做苦役,也是刑法的一種補充。鋤草太監一年期滿後,交與暢春園總管太監管束當差,不得出門。甕山也就是今天的頤和園萬壽山,過去曾經是關押宮中犯罪太監的一個重要場所,從康熙三十年(1691年)開始,犯罪太監多被發往甕山的馬棚,這裏就成了太監的監獄。凡初次逃跑自行投回的太監,照例枷號三個月,鞭100交與掌儀司充當苦差。所謂枷號,就是在脖子上架上一副沉重的木枷,從早到晚在外站著、跪著,即便是刮風下雨也不許進屋。凡二次逃跑被拿獲的太監,照例鞭100發往甕山永遠鋤草。為了防止太監再次逃跑,重犯還要戴上鎖鏈。從乾隆十二年(1747年)內務府的一份奏折上看到,當時甕山關押著13名太監,其中戴有9條鎖鏈的就有7名之多。到了清朝中後期,更多的太監是關在景山或南苑的吳甸做鋤草苦役。
從奏案中可以看出,內務府在製定了嚴格的宮規法紀的同時,執法也很嚴格。內務府奏案圓明園小太監例1:據奏案記載,乾隆五年(1740年)二月初八日內務府奏報,乾隆四年(1739年)十月二十三日據宮殿監督領侍蘇培盛等稟稱,打掃處太監梁鳳外走,經具奏奉旨交與內務府總管緝拿。隨交與臣衙門管番役官員嚴行緝拿,亦行文刑部、都察院、提督衙門令其緝拿在案。乾隆五年(1740年)二月初七日外走太監梁鳳自行投回,經臣衙門奏明,隨將梁鳳以枷號三個月,鞭100交與掌儀司,令其充當苦差。乾隆六年八月初五日內務府又奏報,查得太監梁鳳因外走被饒陽縣拿獲,複誘哄差役等到伊家下,乘其睡熟之際私行外出,捏稱自行投回,經臣衙門將梁鳳照初次逃走被拿獲例發往甕山鋤草。對此案乾隆下旨:“知道了,太監梁鳳非與別太監等可比,著鋤草三年,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