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的夏天,是中國共產黨、現代中國不可忽視的時期,這年7月,一件以後改變中國政治格局、國家形態甚至現代化進程的大事件發生了。
盡管中國共產黨成立的具體時間直到60多年後才真正考證清楚,但中國共產黨在這年酷熱的上海誕生卻沒有任何疑問。
1921年6月初,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代表馬林來到上海,隨之,共產國際機關行政處工作人員尼科爾斯基也來到上海,以接替曾幫助陳獨秀、李大釗建黨的維經斯基。接待他們二位的是上海共產黨早期組織的兩位重要成員李達、李漢俊,他們是在陳獨秀南下廣東任聘該省教育委員會委員長兼大學預科校長後,留守實際已是中國共產黨早期組織聯絡指導中心的上海黨小組。
李漢俊在陳獨秀離滬赴廣州任職廣東省教育委員會委員長,幫助廣東革命政權陳炯明提倡新思想、發展新文化後,代理陳的上海共產黨早期組織書記一職,但李漢俊與陳獨秀在建黨原則、黨的活動經費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兩人關係惡化,李漢俊堅辭書記之職,李達不得不暫代其職,這是1921年2月的事,時共產國際代表即將到來。
這位新來的共產國際代表真名為亨德立克·斯內夫利特,在中國因其化名馬林而為國人所熟知。馬林的身份是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民族殖民地問題委員會書記,於本年6月3日到達上海。與馬林同行的還有一位俄國人尼科爾斯基。在此之前,蘇聯已經與中國的共產主義組織取得了聯係,在本年1月,蘇聯俄共(布)西伯利亞地區委員會東方民族部成員弗蘭海登已經接受工會國際聯合會駐赤塔遠東書記處派遣來到上海,與李漢俊、李達共同準備中國共產黨一大的召開。
李達、李漢俊均是留學日本的高材生,精通英語,李漢俊還會講德語,兩人與俄人交流、溝通相當便利。兩位共產國際代表到後,即建議李達、李漢俊發信給各地黨小組,各派兩名代表到上海開會,會議預定6月20日召開。馬林還拿出共產國際提供的給中共開展工作的活動經費,每位代表發給路費100元,回去時再發給50元。
7月23日晚8時,在上海法租界望誌路106號(現為興業路76號),來自已建立黨小組的7個省市13名代表,齊聚李漢俊之兄、當時社會名流李書城家裏,召開全國代表大會。這13名代表是,上海的李達、李漢俊;北京的張國燾、劉仁靜;山東的王盡美、鄧恩銘;湖南的毛澤東、何叔衡;湖北的董必武、陳潭秋;廣東的陳公博;日本東京的周佛海,陳獨秀指派的代表包惠僧;與會的還有2位外國人,共產國際代表馬林和尼科爾斯基。
最後一天,到會代表選舉中共中央局,即書記1人,宣傳主任1人,組織主任1人。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除劉仁靜投李漢俊1票外,其餘人都選舉陳獨秀為書記。並選李達為宣傳主任、張國燾為組織主任。
按照蘇聯共產黨與共產國際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實行民主集中製,黨的最高權力歸黨全國代表大會,在大會閉會期間,最高權力歸代表大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一般情況下,中央委員會可以對外代表全黨,在中央委員會之上再產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及中央主席,在當時的蘇聯,仍是列寧掌政時期,黨內在中央政治局下設中央辦事機構——中央書記處,以其負責人總書記總攬黨內日常事務。蘇聯共產黨的權力結構體係,集權性質非常明顯,而且呈現黨的最高領導集團無機製性製約的危險,因為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有固定期限,不可能年年召開,中央委員會召開期限也隻限定一年一至二次。在此情況下,中央領導權力自然轉移集中於中央政治局,但中央政治局主要成員都在各加盟共和國或政府部門、蘇維埃擔任要職,無法履行黨內領導權職,於是職業性的黨務活動家成為黨的最高領導集團,尤其是負責日常事務的黨辦事機構成為權力中心,總書記斯大林成為僅次於列寧的二號人物,列寧非常擔心的斯大林專權局麵漸成氣勢。
中國共產黨成立伊始,即決定學習蘇聯共產黨建黨經驗,以集權製方式建黨,“本黨承認蘇維埃管理製度”《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見中央檔案館編:《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代表大會檔案資料》,第1頁。另見《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一冊),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5頁。),即推行民主集中製,這與陳獨秀的建黨原則是一致的,在1921年2月,陳獨秀即將黨章草案寄與留守上海黨小組的李漢俊,主張中央集權製,盡管遭到主張地方分權的李的反駁,但陳仍然堅持此議。在委托出席會議的廣東代表陳公博的《致各代表的信》中,陳獨秀提出4點建黨原則,即:(1)培植黨員,發展組織;(2)“民主主義之指導”,即采取集權製;(3)強調黨員紀律;(4)慎重進行發動群眾。《蘇聯陰謀文證彙編》(1928年編印),原件為俄文,此為轉引自李新、陳鐵健主編,《偉大的開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陳的意見,尤其是集權的指示,是陳之前意見的再次重申,說明即使有李漢俊的反對,他仍然支持前議,並且立場十分堅定。在此次會上,李漢俊再次對此提出異議,但會議接受了陳的意見,規定“地方委員會的財政、出版和政策都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會議還規定,黨必須自下而上,即從支部到中央,建立嚴密的組織,“每個地方,凡是有黨員5人以上的,必須成立委員會”;“凡是黨員不超過10人的委員會,應設書記一人;超過10人的,應設財務委員、組織委員和宣傳委員各一名;超過30人的,應由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委員會所管轄的黨員超過500人或同一地區有5個委員會時,必須成立執行委員會。全國代表會議應委派10人參加該執行委員會。如果這些要求不能實現,必須成立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會議還規定,黨員政治行為與工作必須取得黨組織的批準和指導,各地方的工作必須由中央監督和管理,黨員必須保守黨的機密。這些組織原則明確地規定了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個人服從組織等內容。張國燾回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