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共物品與出版業規製
公共物品可以說是正外部性的極端情形。在經濟學中,公共物品“是指一種提供給某個消費者使用而旁人不必另付代價也可同時得到享用的商品或勞務”,如公共健康與福利項目、教育、道路、研究與開發等,都貼上了公共物品的標簽。公共物品具有兩個重要特征:“非競爭性(noncompeting)”和“非排他性(non-exclusive)”。非競爭性指對於任一給定的公共物品的產出水平,額外增加一個消費者不會引起產品成本的任何增加。這主要源自公共產品的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指隻要某一社會存在公共物品,就不能排斥該社會任何人消費該物品。這是由於在技術上根本無法排斥消費者對它的使用,或者對消費者進行收費的成本過高。
如果由私人提供,就會產生搭便車(free riders)的問題。這兩個特點決定了公共物品的供給麵臨著一係列問題:(1)由於交易費用高,私人企業不存在生產公共物品的動機,如國防。(2)許多公共物品的價格彈性極小,而消費者獲得的效用很大,如果由私人部門經營的高交易費用,或者由消費者自行購置的過高成本,就會造成社會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如水利大壩。(3)一些公共物品的提供實際上很難確定具體的受益者,但如果不提供就會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如曆史文物保護等。所以,市場本身不能解決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要保證公共物品的充分供應必須依賴政府力量,而進行政府規製是一種可以選擇的途徑。
作為通過一定媒介傳播信息和知識的行業,出版業所提供的出版物產品也是公共物品。在各國的產業劃分中,出版業往往被劃歸到傳媒產業、版權產業或者內容產業之中,其出版物產品記載著信息、知識和文化等,常被稱為知識產品、信息產品或文化產品等,具有可複製性、可共享的特點,是一種重要的公共物品,可以為全人類所共享。信息、知識和文化是無形的、公共的,不因某人對某一個出版物的占有而失去他人分享的特征,尤其在數字化技術環境中,還可以脫離具體的物質載體而存在,這更為人類的分享提供了便利。但現實市場上的大部分承載著信息、知識和文化的出版物都是以一定物質載體或服務權限的方式存在,在特定時空內,出版物消費還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所以,出版物並不是一種純公共物品,一般被認為是準公共物品,並且,對於不同種類的出版物,其公共物品的屬性也不同,有的強些,如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中小學教材;有的弱些,如娛樂消遣性讀物。目前各國根據各自的國情,對不同出版物依據其公共物品屬性的強弱,采取不同的管製方式,比如,對於一般的公共物品屬性較弱的出版物基本上由市場機製決定供給,對於公共物品屬性較強的出版物采取直接或間接的政府規製,甚至由政府直接供給。
第二節 出版業政府規製的曆史和經驗
一、西方發達國家的出版業規製
西方發達國家大多是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體製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製和文化體製。在建立了資產階級政權之後,這些國家破除了封建集權專製主義的新聞出版體製,以出版自由、市場至上的自由主義新聞出版觀為指導,確立了以出版自由製度為核心的出版業製度,主要通過市場機製配置出版資源。
1.出版業規製的法律、法規依據
法律法規是西方國家出版規製體製的基礎,也是這些國家出版規製實施的基點。從憲法到具體的法規,都對出版活動有種種規定,總體來說,大多數出版方麵的法律問題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規製者的權限和被規製者行為所受的約束,同時也規定了規製政策的基本內容、規製機構的設置以及被規製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時所應受到的製裁。
從內容看,涉及出版規製的法律主要有三種:
(1)憲法、出版法、刑法等。各國都把憲法中的有關新聞出版的內容作為新聞出版法最重要的立法依據。西方國家的憲法基本上都有對出版基本原則的規定,以從根本上保證出版自由和限製出版自由的濫用。新聞出版活動被認為是公民實現表達權和知情權的主要方式,表達自由作為基本人權之一,日漸成為新聞出版法的一個核心問題。公民的言論、出版、新聞以及表達自由等權利都由憲法加以規定,屬於憲法權利。有的國家憲法還直接規定禁止政府對言論及新聞出版的事先檢查。目前,有正式出版法的國家不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