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個很專業的法律詞彙開始進入公眾的視野:附條件不起訴製度。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讓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協管員,以考察其悔罪表現,再決定是否不起訴。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這一“特別待遇”。
這就是正在浙江省試點的“附條件不起訴製度”,被媒體通俗地解讀為“以善代刑”。
所謂“附條件不起訴”其正規的解釋是,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綜合其犯罪事實、情節及人身危險性,認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寧波市的此番“試水”,由於觸及了現行法律的“禁區”,而引發激烈爭論:
讚同者認為,對輕微犯罪實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使其在為社會做義工時,一邊行善一邊現身說法,不但有利於他們自我改造,贖罪自救,還能教育和警示他人,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質疑者認為,檢察機關以當義工來為犯罪嫌疑人脫罪,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刑事訴訟的原則,檢察機關沒有權力對刑罰的方式進行創新。
實際上,北侖區檢察院在推出這個新政時,並非心血來潮,沒有顧慮。他們製定了更為嚴謹的的實施細則:
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製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悔過表現以及個人情況,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確實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並對適用人群作了明確界定: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孕婦以及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的案件適用於附條件不起訴。
同時,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徹底的品行調查,包括其工作、學習、生活經曆和日常表現,以確定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情況。
但,對於北侖區檢察院的“以善代刑”,公眾的擔憂明顯多於讚許。
有空可鑽!這就是我們看到“附條件不起訴製度”的第一印象。
網友的質疑具有普遍性:在現實條件下,人人不可能有那麼高的覺悟,法本無情,但若執意體現人性化,最終拚湊起來,可能會讓人啼笑皆非,成為一枚可以叮咬的“臭雞蛋”。
不知道這個消息在浙江人看來是不是“喜訊”?不同人有不同的揣測:無意犯罪者大概可以慶幸為贖罪找到了緩衝期;小偷小摸者也可能為恣意放肆找到了庇護,隻求在“考察期”內蒙混過關。
不能否認,這種“寬嚴相濟”的政策創新的確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走向,也會收到一定的成效。但實際上,“附條件不起訴”在現行製度和各種適用條件難以與之匹配的背景下,是難以經得住質疑和考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