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漢代以降,曆代王朝無不推崇儒家提倡的“無訟“理念。
不僅統治者在司法中身體力行,在老百姓中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形成了以訟為恥的心理。到了大宋,這種情況卻發生了變化,訴訟之風大為興盛。
但有一點似乎所有人都忘了,儒家提倡的“無訟”並非是發生了糾紛而不去訴訟,相反而是百姓之間和睦相處,因為如此而避免糾紛所形成的“下大同式”無訟!
沒有糾紛自然就沒有訴訟,但就是這麼簡單的一個觀點,居然被那麼多的“聰明”人誤解,其中的原因便耐人尋味…………
大宋百姓好訟,這似乎是一種風俗的變遷,而同樣,從法律的角度看,這是民眾訴訟意識提高與新的價值觀的出現。
這明,大宋百姓在律法中已不再是任由人欺淩的愚昧者,依法抗爭、積極訴訟成為百姓們解決困難的最佳途徑。
訴訟,必然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據,而這也是趙禎改變所帶來的好處,大宋的律法不斷的完善,趙禎甚至下旨令刑部和監察院以及地方上的官員參與到了刑法和民法的區別編篡之鄭
其實最重要的還是大宋法律環境的變化以及法律的完備,這些都為民風好訟提供了環境;當然教育興盛、百姓法律意識提高為民風的好訟的形成提供了同樣重要的環境。
當然這也離不開大宋的環境,從建國之初,大宋的環境就奠定了律法普及以及好訟的基礎。
大宋初年土地要比漢唐要得多,這樣一來,人多地少的矛盾就會更加突出,對各種物質資源的爭奪也更為加劇。
福建路“土地狹迫,生籍繁夥,雖磽確之地,耕耨殆盡,畝直寢貴,故多田訟“;湖南路“有袁、吉壤接者,其民往往遷徙自占,深耕溉種,率致富饒,自是好訟者亦有矣“京東“淄、青、齊、濮、鄆諸州人冒耕河地,數起爭訟“。
那時候的人們就知道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和財產,而人類是不斷進步的,宋人在這方麵的變化和進步即便是在趙禎看來也是相當了不起的。
而恰巧在這個時候出現了另一個環節的衰敗,自古以來都影皇權不下縣“的法,即在鄉村實行宗族自治,依靠德高望重的鄉紳宿老來製定的村規民約來處理矛盾。
這種現象的出現主要是交通的落後以及通信的不便捷造成的。
而在大宋,這種力量處於一種衰弱狀態,因為交通的不斷發展,中央的權利不斷的向下,地方上的人口不斷的增加,使得朝廷越來越重視權利的擴展。
現在的大宋,縣治之下的鄉村也被納入了縣一級的管理之中,同時鄉紳和宿老的權利被大幅削弱,他們隻能配合縣衙對鄉村百姓進行約束,但卻沒有執法權和處置權。
於是隨著好訟的狀態出現,百姓們對自己的私有財產更加重視和保護,在拆除東京城的民居和店鋪時,朝廷花費了大量的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