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報上看到某大學開除懷孕女生曉琳及其男友的報道,心情很不平靜。據我所知,類似的悲劇還有許多,隻是沒有被報道出來而已。
這個事件的關鍵是大學生有沒有性權利。這個問題可以從法律、校規和道德三個層麵來看。
首先,從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看,公民擁有性權利。大學生是公民,所以大學生有性權利。性權利的依據是人對自己身體的所有權(他不是奴隸,沒有第二人擁有對他的身體的所有權,無論是國家、學校、父母、配偶還是別的什麼人)。由此還可以推出人對自己身體基本需要的滿足權。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人擁有滿足吃飯、喝水、睡覺、性交等需求的權利。
在陝西黃碟案中,有一位犯錯誤的警察為自己的行為辯解時說過這樣一句荒唐的話:“法律沒有說夫妻看黃碟犯法,可法律也沒有說夫妻就能看黃碟。”在一個法治國家,隻要不是違反法律的事情就假定是公民可以做的事情,用不著再特意規定哪些事可以做。比如,法律並不會特意規定,公民可以吃飯、喝水和睡覺,而人人都知道,公民可以做這些事。由此類推,法律也不必特意規定夫妻可以看黃碟,或夫妻(或某男某女)可以性交。回到大學生懷孕事件,兩位當事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他們肯定擁有性交和懷孕(但不可以把孩子生下來,因為違反計劃生育法)的權利。他們不應當為自己的合法行為受處分。
其次是從違反校規層麵看。在國家大法之下,某個社會組織團體還會製定一些管理這個社會組織的規定。懷孕的女生雖然沒有違法,但是她的行為違反了學校的規定。問題在於,各種團體組織中的規定不應當與國家法律有太大的衝突。比如,校規裏可能有禁止學生偷盜的條文,這樣的規定與國家法律就不衝突。相比之下,規定大學生不可性交和懷孕,就同國家的法律差異太大,容易導致公民無所適從。因為大學生有學生和公民的雙重身份。在服從不得偷盜的校規時,學生和公民的兩重身份不發生矛盾;在服從不得性交的校規時,學生和公民的兩重身份就會發生衝突。因此,在這個學生違反校規的事件中,有校規本身不合理的因素。
在製定與法律不一致的團體規定時,必須有絕對必要的理由。換言之,在剝奪團體成員的某項法定權利時,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比如,學校可以規定學生考試不得作弊,一來國家法律不會有如此細微的規定,二來考試作弊會降低學習質量,所以學校有權製定這一特殊的規定。但是,假如學校製定學生一概要留短發之類的規定,就未必妥當,因為沒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大學生性交的規定也值得商榷。因為目前我國婚前性行為的比例已高達70—80%,惟獨不許大學生性交,有點不通情理;而且全世界的大學生都在性交,惟獨不許中國大學生性交,也有點不夠通情達理。沒有製定此類校規的絕對必要的理由。
最後是道德層麵。認為婚前性行為道德敗壞是前現代化時代的道德標準。那時,婚前貞潔具有重大價值。不要說自願失貞,就是被迫失貞都很嚴重。節烈的表彰中就有處女被人摸了手臂就把手臂砍斷以保持貞節的事跡。我們的校規總不至於要把那種道德觀念強加給生活在現代社會的大學生吧。在北歐國家,婚前性行為的比例已經達到99%,中國這個比例也很高。一種大多數人的行為必定不再是不道德的行為,因為所謂道德不過是大多數人的行為規範而已。如果大多數人都在私下做某件事,隻有少數被抓到的人以道德敗壞的名義受到懲處,那麼以整飭道德為初衷的校規恐怕隻會收到始料不及的效果:大多數沒有被抓到的人不會因此變得道德高尚,隻會變成陽奉陰違、口是心非的兩麵派和偽君子。這是學校道德教育的成功還是失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