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死囚為何“秋後問斬”(1 / 1)

在影視劇或者小說中我們經常看到,對死刑犯人宣判之後,常加上一句:“秋後問斬。”或許,有人會問:為什麼古時候的統治者要選秋天來處決殺人犯呢?這有什麼特別的原因嗎?為什麼不在其他的季節執行死刑呢?

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同時,《禮記·月令》確定了最理想的刑殺時間:孟秋、仲秋、季秋三月。這三個月各為農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個階段。七月,是一年之中開始刑殺的時間,不得有絲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興殺戮,但刑殺必須適當,違法曲斷或有理不申,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九月是殺戮掃尾的月份,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遺漏應該刑殺之囚犯。

西漢中期儒學大師董仲舒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說。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製度化。以後的各個朝代遵照此製度執行,除了謀反等大罪可以立即處決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後冬至以前才能問斬。

探究其原因,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製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之間草木茂盛生機勃勃,人雖非草木,但亦屬自然界組成部分,其生死應合於自然。秋天草枯葉落,處決罪犯才合天地肅殺之時。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否則要受到天神的懲罰。皇帝即是天的兒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時行事。

雖然法律條文裏明確寫著“秋後問斬”,但在實踐中統治者往往違背自己製定的法製。如漢王莽時就曾下令規定,凡行軍過程中疾跑喧嘩的,一律立即處死,不用等到秋冬時行刑。無獨有偶,隋文帝也步其後塵。他曾經發怒,在六月就要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勸其不可在春夏之時誅殺,他卻回答說:六月雖然說是生長月,但此時必然有雷霆之聲。上天既然能在炎熱之夏季震其威怒,我替天而行刑,有什麼不可以的呢?又一次在春夏時開了殺戒。

表麵看來,“秋後問斬”遵循自然變化規律,其實它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殺罰之實,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違抗。之所以選擇秋冬二季實行問斬,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閑,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觀看。如此,統治階級便達到讓老百姓俯首帖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統治得以鞏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