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對於由需求引致而自發形成的利率衍生產品市場,其運行機製設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合約設計和交易機製設計兩個方麵,而對於在金融當局主導下建立和發展利率衍生產品市場而言,其運行機製除了這兩個方麵的內容之外,還涉及並首先需要解決策略選擇的問題。本章即從這三個方麵對利率衍生產品市場運行機製設計的有關問題加以論述。
4.1、利率衍生產品發展的策略選擇
4.1.1、順序選擇:遵循五條原則
不同類型的利率衍生產品在合約特性、風險特征以及所麵臨的供給與需求等方麵的差異使它們相互之間既具有替代性,也表現出互補性。因此,發展利率衍生產品必然有一個順序選擇問題,而選擇的依據正是存在差異的這幾個方麵。
4.1.1.1、先簡單後複雜的原則
在發展新生事物時遵循這條原則似乎總是不會錯的。就利率衍生產品的發展而言,作用機理簡單且易於操作的品種自然容易為供求雙方所理解和掌握,同時也易於為外部監管者所監控,因而比較容易順利地發展起來。由於利率衍生產品交易實質上就是雙方簽署一份合約,因此其作用機理的簡單與複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合約所涉及的基本條款數量。歸納了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互換和OTC利率期權四類利率衍生產品的基本條款。
遠期利率協議和利率期貨的基本條款都是4個,利率互換的基本條款為5個,多了一個利率調整日/支付日條款,而OTC利率期權又比利率互換多了一個合約價格條款,因此基本條款最多,為6個。一兩個條款的多少看起來對利率衍生產品作用機理的複雜性似乎不會有多大影響,其實不然,因為每多一個條款,交易者需要考慮的因素就會增加,受到的約束也會相應增加,這便加大了達成交易的難度。就利率調整日/支付日條款而言,由於一方麵需要根據交易雙方的需要來確定,另一方麵雙方又通常希望將其與合約參考利率的期限協調一致,因此,當該條款存在時,交易雙方在確定參考利率種類及期限時就需要考慮更多的因素,比如自身的財務安排、對未來的利率預期以及對對方的信用風險估計等。另外,是否將利率調整日與支付日、利率調整頻率與支付頻率確定為相同也是需要考慮的(盡管在大多數時候兩者是相同的),因為這會對合約的定價和風險特性產生不同的影響。基於此,在推出和發展利率衍生產品時,應考慮將遠期利率協議和利率期貨排在利率互換和OTC利率期權之前。
就遠期利率協議與利率期貨比較來看,遠期利率協議由雙方簽署合約後到期進行交割,作用機理非常簡單,而利率期貨屬於交易所利率衍生產品,與交易和支付清算有關的一些製度,如保證金製度、逐日盯市製度和實物交割製度等增加了其作用機理的複雜性,所以在發展順序上應排在遠期利率協議之後。
至於利率互換與OTC利率期權,由於OTC利率期權屬於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合約,因此相比於其他三類利率衍生產品多了一個合約價格條款,這意味著在OTC利率期權交易中雙方需要更多地考慮定價和風險方麵的因素,從而使交易變得更複雜。所以,OTC利率期權應排在利率互換之後。綜上所述,按照先簡單後複雜的原則,大致可以有“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互換—OTC利率期權”的發展順序。
4.1.1.2、順應市場需求的原則
根據前文的分析,各類經濟主體對利率衍生產品的需求受到利率市場化程度、自身業務和規模等因素的影響。在不完全的利率市場化條件下,存貸款利率因受到一定程度的管製而與市場利率的相關性不強,因此,大量持有存貸款資產或負債的經濟主體需要利用以某種管製利率為參考利率或標的利率的利率衍生產品進行利率風險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參考利率或標的利率可以由交易雙方根據需要靈活選擇的利率衍生產品,如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互換和OTC利率期權等所麵臨的市場需求要比標的債券或標的利率標準化的利率衍生產品如利率期貨大得多。因此,從順應市場需求的原則出發,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互換和OTC利率期權的發展順序應當排在利率期貨之前。而在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互換和OTC利率期權當中,利率互換麵臨的市場需求往往又是最大的。這是因為:首先,在一國或地區的利率市場化進程中,總體而言利率水平是趨於上升的,因此在大多數時候各經濟主體都希望借助利率衍生產品來鎖定未來中長期內的利息支付,而利率互換非常適合這種中長期的套期保值需求;其次,比較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互換和利率期權的作用機理可以看到,正是由於利用利率互換可以直接將浮動利率轉換為中長期固定利率,因而降低代理成本從而降低融資成本的效應在此體現得最為明顯,所以在這三類利率衍生產品中應優先發展利率互換。至於遠期利率協議和OTC利率期權之間的比較,由於套期保值者在購買了利率期權後仍然要承受一定限度內(不超過利率上限或利率下限)的利率不利變動所帶來的成本上升或收益減少,其市場需求不如遠期利率協議廣泛,因而在發展順序上應排在遠期利率協議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