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集體合同製度
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是一種勞動法律製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和規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基本形式和手段。在現代企業製度下,必須同時實行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製度,這是因為其調整勞動關係中的作用所決定的。
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麵協議。
一、實行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製度的條件和原則
實行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製度的條件勞動關係雙方作為經濟利益主體開始明晰化。集體談判是一種有關經濟利益特別是勞動權益的談判,這一談判由勞動關係的雙方,即企業職工一方(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進行。談判的首要條件,是明確雙方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的身份。
在政企分開的要求下,企業已逐步成為獨立的經營實體和經濟組織。
勞動關係的運行逐步走向市場化。勞動關係的處理開始走向規範化和法製化。
實行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製度的原則主體獨立原則。主體獨立是指集體談判的雙方,在身份上和地位上都是獨立的。確立談判主體獨立的原則,是進行集體談判的前提條件。
權利對等原則。權利對等原則,是指在談判和合同簽訂中雙方共同就有關勞動權益及有關問題通過協商共同做出決定。在這當中,雙方權利對等,互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任何一方也無權指使、命令另一方。但是在現實中,由於經濟實力和經濟地位的差別,勞動者總是處在劣勢和弱勢的地位,強調一體談判中的對等原則,對於保障勞動者在談判中的權利和地位,使談判能夠正常進行,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工會代表原則。工會代表,是指在談判和合同簽訂中,勞動者一方的權利是由工會代表行使的。
雙方合作原則。這是集體談判的一個方法原則和目的原則。集體談判應以雙方合作為原則,以促進企業和職工共同發展為目的,這樣就必須互相理解和互相妥協。
二、集體合同的內容
集體談判和集體合同是關於勞動條件和就業條件的協商過程及結果,所以,勞動標準的確定和實施,以及談判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權利義務應是其基本內容。《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保險福利;合同期限;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辦理的約定;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它內容。應明確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在一個具體的談判和合同中,是否需要包括以上全部內容。從法律上看集體合同內容可以包括所有的內容,也可以包括其中的一項或幾項。從實踐上看,集體合同內容應根據企業勞動關係的實際情況及需要而確定。二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是否可以作為合同的內容。如果法律沒有明確定,隻要是談判雙方共同約定的即可以認為是集體合同的正式內容。但是其內容必須是勞動關係的直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