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管理思想研究05(1 / 3)

第四章 韓非的“法”、“術”、“勢”的思想

4韓非的“法”、 “術”、 “勢”的思想

41韓非“法”的思想

研究韓非的思想,不可能回避他關於“法”的思想。法治觀是法家思想的核心,也正是法家名稱的由來。“法”是韓非思想的精髓。韓非的著作是寫給帝王看的,所以他口中的“法”即是國家之法,是法律。法家所謂的“法治”與我們講的“法治”有著本質區別,其所說“法治”的前提條件是君主統治,體現的是君主意誌,維護的是君權統治。盡管其中有“法不阿貴”等進步元素,但是並不體現也不可能體現民權平等的思想。我們今天研究學習韓非的管理思想,可以將“法”的外延進行擴展。對於國家來說,是法律。對於組織來說,是組織的規章製度。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現代企業中,隻有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和企業的具體情況,不斷地建立和完善企業的各種規章製度,才能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增強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實力。

411“法”的作用及必要性

那麼,韓非為什麼那麼強調“法”的作用及必要性呢?正如我們先前提到的,韓非的“人性自私”論是他一切管理思想的基礎和前提。葉傳星在《論法的人性基礎》中認為:“任何一種社會秩序類型都以對人性的特殊設定和估價為前提,對人性的不同認識和評價直接關係到對人們行為的自律和他律,自由與控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看法,關係到選擇什麼樣的社會調整方式,去達到一定的社會秩序。”每一種治國理念必須以一定的人性假設為理論前提,韓非的法治理論自然也不例外。在韓非看來,人天性自私,做事以自利為出發點,處處為自己的利益著想,不要說其他的一些人際關係,就連父母子女這樣的至親也不出乎其外。新出生的嬰兒是男孩父母則喜悅有加,進行慶賀,是女則殺之,無不是出乎對今後的經濟利益的考慮。而子女長大以後,若想起小時候家裏生活拮據,父母對自己照顧不周,亦會怨恨父母。子女若對老年父母供養不足,父母亦會怒罵其不肖。而君臣之間毫無親情可言,更不要奢望二者之間有什麼深情厚誼或者無私奉獻,君臣之間就是利益關係和買賣關係。君主出售的是爵和官,臣下出售的是智和力。麵對這樣的社會現實,韓非認為無法奢望人心向善,也無法奢望人能夠自覺考慮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君主的利益,或者換句話說,國家的利益。君主和國家的利益隻能靠強製性的“法”進行保障。

韓非“法”思想的特點是將“法”和“道”聯係起來,借以彰顯“法”的公正性和自然性。韓非在《飾邪》篇中提出了“以道為常,以法為本”的觀點,在《大體》篇中提出了“因道全法”的觀點。也就是說:法之所以完美,由於它依據著道。這裏他又把道家的基本哲學概念作為思想資料移用了過來,加以改造,賦予規律性的新含義。既然自然界的一切都是有規律的,那麼作為處理各種社會關係的法,也就是自然界的規律在政治領域中的體現,世上萬事萬物包括人類社會都合乎規律,那不是理想境界出現了麼?

周勳初 韓非[A] 郭沫若、王元化等 韓非子二十講[C] 第1版 北京:華夏出版社,2008 43

韓非的法治是針對原始儒家的禮治、德治提出來的。他反對宗法社會的禮治、德治,推崇法治,認為法治優於禮治和德治。他說:“禮繁者,實心衰也”

《解老》,所以他主張依法治國,而不能靠仁愛治國。“治強生於法,弱亂生於阿(不公正,偏袒),君明於此,則正賞罰而非仁下也。”

《外儲說右下》“聖人之治也,審於法禁,法禁明著(明白顯著)則官治。”

《六反》聖人治理國家,講究的是法律、禁令嚴格明確,這樣官吏才能有規矩、得到治理。仁愛不足用而嚴法可行。為什麼呢?韓非進一步論證說,母親愛護子女要倍於父親,然而父親嚴令子女的效果更十倍於母親;官吏對於民眾沒有愛心,然而對於民眾發號施令,其效果更要萬倍於父親。母親過分寵愛子女,命令就行不通;官吏運用刑罰的威嚴,命令就能讓人服從。“故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仁之為道,偷樂(苟且享樂)而後窮。” 《六反》行法,是為了長遠利益;行仁,就如同父母溺愛子女,惡果在後。因此,“聖人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人之相憐也。”

《六反》

“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

《顯學》依靠人們主動做好事,全國的人也挑不出來十個;運用法律禁止人做壞事,全國的人都能做到。韓非比喻說,要依靠自然生成的直木做箭杆,等一百世也沒有足夠的箭可以使用;要依靠天生圓環的木材做車輪,等千世也不會有車輪使用。然而,世上的人都能乘車射鳥的秘訣是什麼呢?“栝之道用也。”

《顯學》所謂的“栝”,就是古時用來矯正邪曲的工具。正是因為有了栝,普通的木材才能做成直箭,才能做出圓形的車輪。而法律正是起到了栝的作用。“聖人之為法也,所以平不夷,矯不直也。”

《外儲說右下》 “釋法術而心治, 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

《用人》 “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 《飾邪》既然“人之情性,賢者寡而不肖者眾”

《難勢》,那麼有了法律的約束和修剪,“不肖者”才能得到有效治理,君主才能使一國人為己所用。

不管是一個國家還是各類組織,都需要製定行為規範和標準,用以約束成員的行為,或者使組織成員的行為有所參照。韓非在《外儲說左上》中以鬼魅容易畫,而狗馬難畫為例說明了標準的重要性。鬼魅,是不定形的東西,大家誰都沒有看見過,沒有標準,所以可以任意畫之。而最為常見的狗、馬,正是因為大家心中都有一定的參照和標準,反而最難畫出。由此可見規範標準對行為的約束性。而這種行為的規範標準,就是韓非口中的“法”。“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違反法令)者也。”

《定法》這種行為規範要深入人心,行為符合規範的就賞,不符合的就罰。“法”和“術”是幫助君主成就大業的兩大法寶,“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工具)也。”

《定法》

君主必須依靠法製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因為大多數的君主都是“中人”。“且夫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是非比肩隨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絕於中。”

《難勢》中等才智的君主,上雖然不及堯舜,但是也不像桀紂那麼昏亂。他們隻能充分利用“法”、“勢”的力量。“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

《難勢》如果廢棄權勢,悖逆法度,而等待堯舜這樣的賢主出現,無異於等待“越人之善海遊者以救中國之溺人”

《難勢》,就隻能經過千世的動亂才能等來一世的平治。“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蹠也”

《守道》。“法”對於君主的意義如同栝對於工匠的意義,沒有栝之法,度量之術,即便是巧匠奚仲也無法製造一個車輪。才能中等的君主一定要利用法製的力量,而不能懷僥幸之心,“不獨恃比幹之死節,不幸亂臣之無詐也”

《守道》,而要“恃怯之所能服,握庸主之所易守”

《守道》,幫助自己成就建國偉業。“使中主守法術,拙臣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

《用人》有了合理、嚴格的法律,猶如給身為“中人”的君主增添了兩扇翅膀。

依法才能治國。如果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君主即便是對罪惡行為進行殺戮也無法震懾人心。“釋儀的(目標)而妄發,雖中小不巧;釋法製而妄怒,雖殺戮而奸人不恐。”

《用人》更何況,如果憑心行事,“罪生甲,禍歸乙”,就會造成惡果,“伏怨乃結。” 《用人》治理國家,靠的是理智,而不是一時興起,喜怒隨己的情緒。中等才能的君主隻要守法術,“發矢中的,賞罰當符”,就像後羿、聖堯再生,達到“君高枕而臣樂業,道蔽天地,德極萬世矣”

《用人》的理想狀態。

因此,製定嚴格的法律可以幫助君主達到社會安定、國家富強和鞏固統治的目的。“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有度》 “聖人之治民……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刑勝而民靜……刑勝,治之首也……嚴刑則民親法。”

《心度》法律規定的賞罰可以激勵人民為國效力,國家也會因此強大。“治強生於法,弱亂生於阿,君明於此,則正賞罰而非仁下也。爵祿生於功,誅罰生於罪,臣明於此,則盡死力而非忠君也。”

《外儲說右下》

最後,從當時的社會環境看,戰國末期,社會經曆著重大變革,新舊交替之際,人們的觀念也經常陷入混亂的狀態。他們受社會觀念的支配,隨波逐流,常常受錯誤輿論的影響,不聽從國家的法令,公益和私利之間起了尖銳的矛盾。對於有益之民和無益之民的理解,社會也出現了混淆不清、認識模糊的現象。改變這樣的局麵,統一全國的思想,也隻能靠法治。

412“法”製定的原則

“法”如此重要,那就一定要保證法律本身的合理性。那麼,製定法律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4121法的穩定性

“法也者,常者也。” 《忠孝》首先,法律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法必須盡量保持穩定不變,能夠連續持久地反複適用在相同、相類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韓非在《解老》篇中比喻說:“工人數變業則失其功,作者數搖徙則亡其功。”工匠不能經常改變職業,耕地的人也不能經常遷徙,否則就會有很大的損耗。因為工人無法做到業精於專,耕地也無法深耘。“一人之作,日亡半日,十日則亡五人之功矣;萬人之作,日亡半日,十日則亡五萬人之功矣。”

《解老》法律也是如此,一旦製定,就要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否則民眾將無所適從。“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五蠹》因為“凡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務變之謂變業。”

《解老》因此,治理民眾不能經常改變他們的職業,如同笨重的器皿不適宜經常搬動,烹煮小魚不適合多次翻動。治理大國更不能經常變動法律。法律、規章製度一定要有穩定性,這樣才能給人民長期有效的導向,節省民用民力,使人民從業“專”從而“精”,達到強國富民的效果。“是以有道之君貴靜,不重變法。故曰:‘治大國者若烹小鮮。’”

《解老》同樣,對於一個組織或者企業來說,規章製度也要保證一定的穩定性,組織成員或者員工才有努力的方向和動力。如果管理者經常改變“遊戲規則”,員工按照甲規定的原則付諸的努力在乙規定下卻屬於無用功的話,組織成員勢必叫苦連天,怨聲載道,組織又何談效率呢?因此,有道數的領導者一定會保證規章製度的穩定,不會“朝令夕改”,隻有“治大國者若烹小鮮”,不屢次翻攪,才能使國家(或者企業)這道菜烹煮得有聲有色,國富民安。

“該流程方案需固化,5年內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這是任正非在華為聘請谘詢公司量身定做其營運流程與管理機製之初,給華為中、高管理層的執行批示。企管專家、著名培訓師譚小芳說,在中國眾多民營企業當中也唯有任正非對韓非的“法治”理念理解得獨到,執行得雷厲風行。或許,這正是華為企業能不斷取得成功並躋身國際知名企業行列的獨到經驗之一吧。

4122法需要因時製宜

法雖然要有相對穩定性,但是又要有時代性,要因時製宜,不能一成不變。法家代表人物都主張曆史進化論。管子雲:“不慕古,不留今,與時變,與俗化。” 《管子·正世》商鞅亦雲:“三代不同理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

《商君書·更法》主張“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

《商君書·更法》睿智的領導者,應該根據時事的變化及時調整政策。對於以前某個時期有效的管理政策,隨著時移境遷,不一定會繼續有效。“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

《五蠹》不研究當今情況並加以變通,固執地效法成規舊俗的君主,無異乎守株待兔的農夫。他說:“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

《五蠹》客觀情況不同,相應地應對方式和手段也應該改變。“法與時轉則治,法與世宜則有功。”

《心度》“時移而治不易者亂,能治眾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之治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

《心度》上古時代,有巢氏和燧人氏因為搭築鳥巢似的住所和鑽燧取火而受到人們的推崇和愛戴,而在夏朝,如果還有人用木頭搭建鳥巢,鑽燧取火的話,一定會受到鯀和禹的嘲笑。同樣,中古時代,鯀和禹因為治水而領袖天下,如果在殷周時代有人去疏通水道,又一定會受到商湯和周武王的恥笑。古代人少物豐,不必厚賞重罰民眾自然就能安定。現在“大父未死而又二十五孫”,指望人們靠自覺性不爭不搶是不可能的,所以管理方式一定要改變。“如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禦悍馬,此不知之患也。”

《五蠹》唐堯時代能夠實行禪讓是因為做領袖辛苦之極,現在的人,縣令這樣的小官都舍不得放棄,是因為其中有豐厚的油水。世變時移,依靠老辦法,一條路子走到黑顯然是行不通的。“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

《五蠹》任何管理製度都不可能一勞永逸,都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企業的製度化管理,同樣也沒有一個普遍適用的、永恒不變的管理模式。管理者應按照企業的實際情況,不斷創新,及時提出與企業相適應的新製度、新規範,以推動企業向前發展。

4123法要明確、統一、公開

法不同於勢,勢由君主獨據,而法由君臣“共操”。為此,法要明,要公之於眾。《管子·明法解》雲:“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物之儀表也。”即要求將國家製定的法律條文公布於百姓,“使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

《商君書·定分》,認真遵守。韓非說:“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

《難三》法令必須及時公布出來,以法為教,讓法能夠得以廣泛普及並深入人心,做到“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

《難三》這樣,無論貴賤,無論官民,無論地域,一律有一個統一的依據和標準,不至於出現混亂。“一民之軌,莫如法。”

《有度》法必須始終被作為一種具有嚴格標準的客觀尺度,用來衡量和規範人們的行為,切不可釋法術而任心治,使法帶有主觀隨意與偏袒私利的傾向。

韓非還強調對法令的文字及其理解沒有歧義。前麵提到“法莫如一而固”的原則,不僅說法律需要穩定性,還包括統一性。這個統一性,針對的主要是理解上的歧義。要想做到“法不兩適”

《問辯》,除了文字本身要求明確清晰之外,還要防止故意曲解。韓非列縱橫家特別是儒生們為“五蠹”,認為他們就是曲解法令的高手,即“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

《五蠹》韓非在批評法家的前期代表人物申不害重術而輕法的傾向時說:“不一其憲令則奸多。”

《定法》道理就在於此。商鞅也曾指出:“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智)遍能知之。”

《商君書·定分》 可見,法律必須形成條文,是成文法,“編著圖籍”;要明確、通俗、易懂, 普通老百姓也能明白,“故法莫如顯”,“境內卑賤莫不聞知”

《難三》;要廣為宣傳,使之“布之於百姓”,人人知曉。不僅如此,還要“以法為教,以吏為師”

《五蠹》,進行法令普及化教育。這樣做的目的,不僅可以使 “萬民皆知所避就”

《商君書·定分》,即引導百姓自律;還可以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

《商君書·算地》,因為百姓知法懂法,各級官吏就不敢超越法律胡作非為、侵害百姓,能夠防止官員枉法。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立刻把全國統一的《秦律》,特別是吏治方麵的法律頒布於民,目的就是既可以防範百姓犯法,也可以防止官吏玩忽職守,有利於上令下效、提高執政效率。朱元璋建立明朝後,十分重視法律條規的普及與宣傳。大臣按照他的指令將與百姓有關的條文彙集起來,譯成通俗易懂的口語,編輯成《律令直解》,頒布全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除了明確之外,韓非還強調法律要詳盡。“書約而弟子辯,法省而民萌訟。是以聖人之書必著論(明白詳細的論說),明主之法必詳事。”

《八說》法律簡省就會留下討論的空間,有了討論餘地就會出現爭訟,就會出現混亂。所以,君主應該“盡思慮,揣得失”

《八說》,盡量將一切能考慮到的情況都納入到法律條文中去,不論出現什麼情況都能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相應的解決辦法,民眾不管智愚,隻要按照法行事就可以。這樣治理國家輕鬆省力,“智慮力勞不用而國治也。” 《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