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二)(2 / 3)

第六十五條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海關事務擔保

第六十六條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後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製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

第六十七條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成為擔保人。法律規定不得為擔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擔保人可以以下列財產、權利提供擔保:

(一)人民幣、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三)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四)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六十九條擔保人應當在擔保期限內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不免除被擔保人應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義務。

第七十條海關事務擔保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一條海關履行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接受監督。

第七十二條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包庇、縱容走私或者與他人串通進行走私;

(二)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檢查他人身體、住所或者場所,非法檢查、扣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

(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賄賂;

(五)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海關工作秘密;

(六)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拖延監管、查驗;

(七)購買、私分、占用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

(八)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

(九)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權限執行職務;

(十)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三條海關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加強隊伍建設,使海關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

海關專業人員應當具有法律和相關專業知識,符合海關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海關招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

海關應當有計劃地對其工作人員進行政治思想、法製、海關業務培訓和考核。海關工作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四條海關總署應當實行海關關長定期交流製度。海關關長定期向上一級海關述職,如實陳述其執行職務情況。海關總署應當定期對直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直屬海關應當定期對隸屬海關關長進行考核。

第七十五條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緝私警察進行偵查活動,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第七十六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海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海關辦理的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事項,有權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七十七條上級海關應當對下級海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上級海關認為下級海關做出的處理或者決定不適當的,可以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七十八條海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製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九條海關內部負責審單、查驗、放行、稽查和調查等主要崗位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製約。

第八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控告、檢舉。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收到控告、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第八十一條海關工作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製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製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