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傳媒參與社會風險治理(5)(1 / 3)

盡管該事件最終以原告企業撤訴告終,但事件帶給了人們更多的思考。一些媒體人指出,富士康公司用單獨起訴記者的方式打壓記者向社會傳遞了一個危險的信號,那就是,司法程序是可以被濫用來壓製言論自由的。法律專家則指出,“這是一種震懾、淫威”。原因是訴訟人獅子大開口,最後的判決雖然都很少,但法院受理這種案子是按照標的額來收取訴訟費。主張的金額越多,法院的收益越大。最後判決數額雖然可能很少,但訴訟費是按3000萬為依據收取的,而訴訟費又往往是由敗訴一方繳納,如果兩個記者敗訴,不管判賠多少,他們要付出的代價相當大。但專家的看法隻說對了一部分可能的後果。被凍結財產期間給被告帶來的不便會超出一般的想象,即使被告方勝訴,並不會給富士康本身帶來多少直接的損失(即使支付訴訟費用對企業來說也算不得什麼)。

在人們提醒警惕資本侵蝕更多社會領域的同時,更應對包括法律在內的製度性設置進行反思。比如針對傳媒的輿論監督,除了有證據證明傳媒從業者個人存在主觀惡意外,是否應當禁止對傳媒從業者個人進行類似的惡意起訴?如非傳媒主觀惡意,即使傳媒報道與事實有不符,能否通過媒體的更正答辯進行解決(包括報道媒體在自己的媒體和在其他指定的全國性媒體進行更正答辯)?因此,在8月30日,當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基於近日社會各界(包括廣大媒體朋友)對本案扣押標的,甚表關注”。“為不致模糊焦點”,“將撤回相關扣押”,但“並列第一財經日報社為被告,並要求被告等賠償人民幣1元侵害名譽權象征性賠償金”,從而讓該訴訟事件出現階段性變化,雙方最終以“和解”並低調結束該訴訟事件的時候,與其宣稱“捍衛新聞界尊嚴”的階段性勝利,不如說這是反思製度性支持傳媒的最好契機。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英國學者John Keane的主張值得借鑒。他認為應該較少地把誹謗法看成是捍衛私人公司名譽的手段,而應更多地看成是糾正不平等溝通的方法,以緩解市場經濟條件下溝通自由與不受限製市場自由之間的結構性矛盾。但到底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兼顧其他社會主體的利益呢?可以參照1964年《紐約時報》和薩利文案最終審結時提出的原則進行——有證據證明這指責確實出於惡意。當時,蒙哥馬利市負責警察局的市政專員薩利文針對《紐約時報》對政府當局行徑的抨擊,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先後在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獲勝,但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判定《紐約時報》勝訴。依據是,除非薩利文能夠有證據證明這種指責確實出於惡意。同時,中國的一些學者曾就輿論監督指出,傳媒的懷疑所需要的根據不同於司法判斷所要求的證據。如果機械地要求絕對真實,幾乎是不可能。傳媒懷疑的功能“猶如揭開一個黑箱,箱裏是什麼貨色隻有揭開後才知道。如果以說出箱子裏的真實作為允許揭開黑箱的前提,那黑箱將永無揭開之可能。因此,在對傳媒做出相應要求的情況下,給予傳媒合理的懷疑自由十分必要。

對於傳媒間報道的互相呼應主要是從輿論動員或社會行動動員的廣泛性來說的。傳媒在關於風險事件的報道中,因為種種原因,媒體行動容易受到約束。隻有不同形態的媒體之間、不同層級媒體之間,進行報道呼應和支持才能為傳媒獲得更大的行動空間。中央電視台2001年11月5日創辦的《時空連線》將媒體間互動作為最重要的經驗。欄目組為此專門成立了一個媒體互動小組,保持跟其他電視媒體、平麵媒體和網站的聯係。以該欄目報道的《湖南嘉禾拆遷連續調查》為例,在其剛播兩期時,當地官員就到北京說情,使得第二期僅播了一次,重播就被取消了。針對這一情況,欄目組通過媒體互動,把有關嘉禾拆遷事件到北京說情的內容放到網上。幾小時後,各大網絡、各種報紙的評論紛紛跟進,諸如“央視被收買了嗎”、“媒體被阻擊說明了什麼”等質疑紛紛出現。在眾多媒體關注、社會輿論被動員的情況下,引起了國務院領導的重視。為此,建設部副部長還帶了一個國務院工作組進駐嘉禾展開全麵調查。之後,《時空連線》欄目組也得以再次進入嘉禾,連續做了兩期節目,並徹底把嘉禾局麵給扳過來。同樣,幾年前的蘭州市垃圾豬問題,一度久拖得不到解決。先是《蘭州晨報》作了披露,接著《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相繼進行追蹤報道,不同層級、不同區域、不同媒介形態的聯動,進而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很快,蘭州市迅速動員部署,填埋垃圾場,清理屠宰點,垃圾豬問題於是得到妥善處理。對於傳媒間報道的互相呼應,廣州《南方都市報》的深度報道組還發展了如下策略:(1)集體作戰,即在一段時間裏對同一重大題材進行集中報道,以引起社會的共同關注;(2)稿件轉投,就是將本報無法發表的調查性報道,轉交其他行政級別較高或更敢於突破宣傳控製的媒體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