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1 / 2)

表決六十五節表決方式表決與動議原不能分離者也,故第五章所述動議,已連帶論之矣。今更重複詳之。討論告終之後,主座起而複述動議,呈之表決如下,曰:“動議為本會公開一演說會,諸君讚成者,請曰‘可’!可者應之。反對者,請曰‘否’!否者應之。”如可者為大多數,彼曰:“此案通過。”或曰:“此案可決。”或曰:“可者得之。”如否者為大多數,彼曰:“此案否決。”或曰:“此案失敗。”或曰:“否者得之。”主座最後之言,即為宣布表決,而議案於以成立。此謂之“口頭表決法”,或曰“用聲表決”。如兩方皆無人出聲,即為默許通過,蓋不反對則公認為讚成也。

六十六節舉手並起立用聲表決之法,為最簡便。但須數人數,則當用舉右手或起立之法為當。主座曰:“諸君讚成者請舉右手!”或曰:“請起立!”待至數畢,讚成者當如法應之。書記乃數之,而報其數於主座。對於反對方麵,亦與同法處之。於是主座宣布曰:“十五人表決讚成,而二十五人表決反對,此案失敗。”獨依法表決者,乃數之,不舉手、不起立者闕之。

六十七節采法宜定以上之表決各法,為普通集會所常用者,然開會時當采定其一,不宜同時並用數種,免致混亂耳目也。雖在永久社會中,會員慣用一法,而會長亦當先為指定何法,而後行其表決。若在臨時會議及複雜集團,則先事聲明用何法以表決更為不可少之事,否則會眾無所適從也。

六十八節拍掌不宜用以表決我國集會向有厲禁,故人民無會議之經驗之習慣。近年西化東漸,吾人始有集會之舉,然行之不久,習未成風,訛誤多所不免,則如以拍掌為表決是其一端也。拍掌為讚揚稱道之謂,中西習尚皆同也。乃吾國集會,多用之以為表決,此則西俗所無也。夫既用之為讚揚,而又用之以表決,則每易混亂耳目,使會眾無所適從,故稍有經驗之議會,洵不宜用拍掌以表決也。

六十九節兩麵俱呈表決必兩麵俱呈,而主座又宣布結果,乃雲決定。若隻呈之可決,而未呈之否決,或兩麵皆已呈,而主座未宣布結果,則不得謂之完妥,不能生合法之效力也。其無經驗之主座,常忽略之,而呈表決如下:“諸君之讚成者請曰‘可’!諸君之反對者請曰‘否’!”而已,隨而忽略於宣布,此皆謂之不合法也。其合法之表決秩序如下:一、主座呈問可決者,二、可決者應之,三、主座呈問否決者,四、否決者應之,五、主座宣布其結果。

七十節表決疑問用聲表決,讚成與反對兩者之數相差不遠,結果難辨,則成疑問。若於兩者既應之後,而主座不能定何方為大多數,彼則曰:“本主座有疑,請讚成者起立!”待至數畢,其手續悉如六十六節。又如有會員不以主座之宣布為然,彼可生疑問,演明如下:一動議既呈表決,而主座以為可者多於否者,既而宣布曰:“已得可決。”乃有戊君以為不然,於是起而不待承認,言曰:“主座,我疑表決之數。”遂坐。主座從而言曰:“表決之數已見疑,讚成之者請起立!”待至數畢,雲雲,悉如六十六節。主座可用舉手以代起立,但起立則錯誤較少也。若在大會場中,則常有令表決者分為兩部,一往右邊,一往左邊。惟此種煩難之法,隻宜用之於不得已之時,及臨時之會耳。在永久社會之大會,會員皆列入名冊,如有見疑時,當按冊點名,各隨名以應可否。他法倘生疑點,則此為最適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