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1 / 2)

修正案之力法九十七節修正之三法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刪除字句,三、刪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之動議,正在討論中,酉君動議修正加入“輪貸”二字於“庫”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於“會員”之後,或修正加入“報紙”二字於“雜誌”二字之後,是也。其二、刪除式:同前案丙君動議修正刪除“雜誌”二字,或修正刪去“為會員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刪除及加入式:寅君動議修正刪去“會員”二字、加入“公眾”二字,或修正刪去“圖書及雜誌”而加入“期刊新聞”,是也。以上各條,皆為第一修正案,而每條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節宣述修正案之方式主座呈修正案於表決,不獨複述修正案,且當述修正後之本案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一茲有動議修正加入某某字於某某之後,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二茲有修正刪去某某下之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三茲有修正刪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於是修正後之本案,讀為如此如此。

九十九節加入方法一切語句與本題有關係者,皆可由大多數表決而加入。既加入矣,則以後該語句或一部分之語句,除由複議外,不能刪去,蓋議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兩次動作也。惟其語句加入之後,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語句於其間,則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刪去之。

演明式其案為“本會設一圖書雜誌庫為會員之用”,正在會議中,而以下之動作生焉。寅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主座接述曰:“諸君聽著,寅君之動議加入‘輪貸’二字於‘圖書庫’之前,於是其案讀為‘本會設一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遂曰:“諸君準備否?”繼曰:“讚成者請曰‘可’!反對者請曰‘否’!”宣布曰:“已得可決,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討地位後,曰:“我動議加入‘免費’二字於‘輪貸’二字之前。如是則讀為‘免費輪貸圖書庫為會員之用’。”

主座曰:“諸君聽著,動議修正案為加入‘免費’句,如是則案讀為如此如此,讚成者……”雲雲。遂曰:“此案通過。”

戊君曰:“我今動議刪去‘免費輪貸’四字於圖書之前。”主座乃複述之,而呈之表決。

戊君發兩動議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輪貸”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決,而意在打消之也。蓋修正案一旦通過之後,除複議外則不能再行表決,而複議之結果或無把握,故戊君動議加入“免費”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決;隨得通過,則戊君動議刪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兩次之討論,而行兩次之表決,而使彼所反對之案,得兩次之機會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動議,則殊無成見於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見許此重複行動,則因“免費”兩新字既采入於修正案之內,則其案已變成一異式問題,故作新案觀,而修正之限製不能加之也。

一百節加入案之否決效力反之,前節如擬加入之修正案得否決,則同式字句或一部以後,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則可加入。如在議之案,寅君既動議加入“報紙”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隨後可再提出加入“宗教報紙”,或“地方自治之彙報”;此雖屬於否決之修正案,而今則另含有他語,為新問題,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節改變意思之必要最當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變易其打消案之意義或其界限,方得成為一新問題,從事討論。若隻改換其語句,而不變其性質,則不成為一新問題。而原有之事件既經打消,不能再從事於動作也。寅君不能動議加入“每日新聞”,因此等之字雖口語不同,而實與“報紙”無異,而此既已打消矣。但關於“地方自治之期報”或“法政宗教報”等件異於報紙,而會眾當樂於表決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對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節刪除之法刪除之修正動議,與加入之修正動議甚相切合,故從事其一,則必牽動其他,二者皆為一法所範圍。任何語句,皆可刪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刪去,則不能再行加入,除非複議乃可。而已刪去之語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異種問題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問題在討論中,丙君動議修正刪去“及雜誌”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決,而得通過。此三字於是被刪去,除複議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對刪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動議修正加入“小冊及期報之關係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雜誌,但非純為加入雜誌之句,是以有別於已經處分之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