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動議之順序一百十五節順序之定義在此之“順序”二字,乃指處分動議之秩序而言。照公例,凡動議之順序,當以提出之先後為定。其先提出者,得先討議,得先表決。但有一種之動議出此例外,因其性質之異,其順序則在當前動議之先。而此種例外之動議,其中順序,亦自有等級。
一百十六節獨立動議附屬動議動議之不關連於他動議,其效果為呈一新問題於議場者,則謂之獨立動議。凡獨立動議之順序,當循公例之範圍,即一獨立動議隻能提出於無動議當前之議場,而一獨立動議解決之後,他動議方能入秩序。
附屬動議,可提出於他案正在議中而未解決之時。此乃附屬於獨立動議之下,而使之改變方式,或改變情狀。修正案及停止討論案,即附屬動議之張本也。附屬動議必當就於其所關連之獨立動議上施其效力。附屬動議中亦自有順序定例,有此先於彼者。其當先者,雖提出於後,亦能超出前者而得處分也。
一百十七節七種附屬動議及其順序等級附屬之動議有七,為議場中所常有者。凡學議者必當熟習之。此中二者已論之於其所屬之部:其一,為修正議,乃最要而最常者,第三卷專論之。其二,為停止討論之議,則關於討論之案,第八章論之。其餘五者,為散會議、擱置議、暫延期議、付委議及無期延期議,其先後之順序等級如下:
一散會議二擱置議三停止討論議四延期議五付委議六修正議七無期延期議凡此附屬動議順序,皆在本題之前。即如當本題在議之時,有提出以上動議之一者,即當間斷本題,先從事於討論附屬動議而表決之,然後再從事於所變動之本題焉見一百五十八節。在於一問題討議中,若有兩人先後各提出七種附屬動議之一,其後所提出者若順序等級在前,便可即行討議;若順序等級在先提出者之後,則不許之。即如有一獨立動議正在討議中,突有提出延期議者,既而此議在討論之時,其能再提出之議為散會議、擱置議及停止討論議,其不能提之議為付委議、修正議及無期延期議。其動議順序列在當議中之附屬動議上者,則在超之之階級;其在當議中之動議下者,則在被超之之階級。若獨立動議,即本題與及數修正案俱在當議中,則除第七動議之外,各動議皆可提出。倘各皆就秩序提出,則當一一按順序以表決,而本題則暫為放下,俟各附屬動議解決之後,乃再從事也。
一百十八節議案順序之演明式有動議“使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注冊”者。
戊君略去討地位式,餘仿此曰:“我動議修正加入‘在暑假期’句於‘備’字之後。”
主座曰:“諸君聽著,修正案加入字句,如是則議案當讀如下:‘使地方自治勵行會速行籌備在暑假期注冊。’諸君準備否?”此案可討論。
癸君曰:“我動議付委籌辦。”
主座曰:“已有動議將案付委籌辦,此議順序在修正議之前,諸君準備為付委之表決否?”可討論。
寅君曰:“我動議將此事延期一星期。”
主座曰:“有動議延期矣。”可討論。
乙君曰:“我動議停止討論。”
主座曰:“停止討論動議已經提出,可否即行表決本題?”可為限製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