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1 / 2)

付委動議一百三十四節付委付委即付事件於委員以籌備或審查也。此動議之作用,乃欲將事件措置裕如,或將事件考求詳盡者也。其順序居附屬動議之五,隻在修正動議及打消動議之前而已。其受前列附屬動議之影響,同於一百二十九節之所陳,即為停止討論動議斷絕,而為他附屬動議所暫擱耳。此付委之議,可以討論,但不能延期,不能打消,不能擱置,而更不能複付委也。其單純付委之動議,不能修正。但有訓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數之委員,及如何委任之動議,則可修正。此議之複議隻可立即行之;若委員已定,而開始辦事,則決不能複議矣。若付委之動議失敗,則隔一事之後,可以再行提出也。其受停止討論動議之影響,同於六十三節。

有同於付委之動議,則以“全體會員為委員”之動議是也。此乃以全體改為委員會,而對於所議之事作一度公式之談話也。若欲全體為委員之時,當提出動議“以全體為委員會”。若得通過,則主座請他會員為委員主座,而彼則下場為一委員。於是,委員主座請眾就秩序,而開議付委之問題焉。在尋常社會,鮮有用全體委員之機會。全體委員會事另詳於一百四十節。

一百三十五節付委議之效力當事件在議中,而有付委議提出,若得通過,則其效力為以在討議之全案暫由議場抽出,而付托於委員之手。於是而成立委員會及授訓令與之,為必要之事矣。委員即接受其事,依訓令而行,酌量辦理,為各種之準備,而後乃報告於下次之會。至於付委之時,若有修正之議當前,而為付委議所收束者,則此修正議委員當照辦理,而並報告之。若得讚成,則加入本題,否則刪之。若為壓止之議,則委員當除去之。此外則無他種之附屬議矣。蓋其餘之四者,當必先行處決,而後方次及於付委之議也。

演明式籌備注冊之議,正在討論中如一百十八節,癸君討地位而發言曰:“我動議付委。”或:“將事付托與委員。”主座曰:“已動議付委矣,諸君準備處分此問題否?讚成者請曰……”雲雲。宣布曰:“已得通過矣。本會籌備注冊之議已付委員籌辦矣。但委員會應用幾人?”

戊君曰:“我動議以五人為率。”眾乃從而討論之。若有他數提出,則照一百零十節式而投票表決之。主座遂曰:“委員如何委任,由主座委之,抑由會眾委之?”會員於是動議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會眾指名!”隨呈表決。若為前者,則主座當於立時或稍間而委任五人為委員,其首名則為臨時主座。至委員會集,乃選舉其主座。若由眾指名之議得勝,則照六節與十五節所詳之手續辦理。此時委員當授以各種訓令,或假以全權。例如有動議如下:其一,“令委員與律師商酌本會注冊之事,而下期報告之”。此授訓令者也。其二,“委員當授以全權,以籌備本會注冊之事”。此付全權者也。參看一百四十一節若有問題當付於常務委員者,其正式之動議為“將問題付某種常務委員”。如此若得通過,則其事歸於此種委員。蓋付常務委員之議,其順序在特務委員之議之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