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職員之義務:
一節會長副會長會長當主持一切會議,並領率會員就事體之正式秩序,當擔任周年大會之演說,並辦理屬於其職務之各事。若遇會長有事不能到會,則副會長代理其職務。而副會長須隨時助會長辦理各事。
二節書記記錄書記辦理開會事宜,並記錄所議決各事,作一議事錄。通信書記當收會中各信,開會時向眾讀之;並答複一切信函,保存會中文件,通知會員得被舉者,函催會員欠費,署名給發會員憑票,編掌會員名冊居址,並管理一切關於會員事件及文件。到周年大會之期,彼當將一年所經過之事及現在情形作一詳細報告,向眾宣讀。以上各事,亦可責成記錄書記分任之。議事錄及文件,可隨時與會眾察閱。如會中有與他會及團體常通書信者,可多設一交際書記,專理與他團體交際之事。
三節理財員理財員當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會中銀錢,並當將所有收支銀錢開列詳細數目,作一報告,呈報於周年大會之期。
四節核數員核數員當查核一切單據及理財員之帳目符合否,作一報告,呈報於周年大會之期。
若有董事會者則董事規則列於此。
五節演說員演說員分三部,每部設一演說員長。第一部,各國地方自治之曆史規模;第二部,關於地方自治之科學及經濟學;第三部,中國地方自治應辦事宜。某月某日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三部之期。各演說員長當將其部一年之經過作一報告,呈報於年會之期。
六節選舉在某月之常務會期,會長當於職員之外,委派委員三人為指名委員,將來年職員指名造冊。指名委員當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辭卻,則當另指名以代之。於後三期會議,當將完備指名冊呈報於眾。至周年大會之期,當行投票選舉。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選者,當另選至職員滿數而止。凡入會不滿一年者,無被選資格。
七節任期除書記及理財兩職外,其他任期不得連任兩年,而一人不得同時兼兩職。惟隔任期一年之後,則可再得複其被選之資格。所有職員任期,至周年大會之日為滿。
第二條會員凡被選為會員者,簽名於章程並繳會費之後,則可領受本會之憑票而為會員,得享本會一切之權利,至年期末為止。此後再納年費,便可繼續為會員。每期會議,會員須當呈票,方得入場。
名譽會員可由會中酌量選擇。舊會員居於遠方者,可得為通信會員;倘來本城欲與會議者,可納臨時費便得入場。
凡會員欲除名會籍者,當致書通告通信書記便可。
第三條來賓凡會員可領朋友同來會議,但須納臨時費若幹,而每會員每次會議隻得許領二人。演說員每人給免票六條,不收臨時費。
第四條會議法則地方自治勵行會一切會議,皆以《民權初步》為法則。書記之外,非有本會特別命令,不得將本會會議報告發印。
第五條本會章程及規則,在正式常務會議可以到場會員三分之二之表決而修改之。但至少須於一會期前將欲修改之條正式通告,使眾周知方可。
第六條擱起條例本會之章程、規則內之條例,其可暫時停止者,遇有需要時可由全體一致而臨時擱起之,以便他事之進行;但不能擱起過於一會期以上。
議事表說明有、無者,有可、無可之謂也。如申訴,有可討論、無可分開是也。數目者,例外之符號也。符號之說明,另列於表下。
符號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