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標題】中醫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頒布日期】890114
【實施日期】890114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中醫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題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醫醫療機構的管理,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健康,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集體、個體開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中醫院校及中醫研究機構的附屬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中醫康複醫院、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中醫診室及一切以各種名稱麵向社會而主要從事中醫醫療業務的單位。第三條中醫醫療機構均依本辦法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並接受管理和監督。第四條凡批準開業的中醫醫療機構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及個人不準以任何理由破壞中醫醫療機構的設施,幹擾其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執業
第五條中醫醫療機構開業,均應向當地縣(區)級以上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書麵申請,取得批準後方可執業。
第六條中醫醫療機構的布局,由當地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劃。
第七條中醫醫療機構必須具備下述基本條件:(一)中醫醫院(含中醫院校及中醫研究機構的附屬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中醫康複醫院:至少設病床三十張;醫師五人,其中主治中醫師以上一人、中醫師不少於二人;護師、士不少於五人;有相應的藥劑、放射、檢驗等醫技人員和診斷、治療等儀器設備。不足三十張病床及相應條件者,不得稱醫院。(二)中醫門診部:至少有醫師三人,其中中醫師至少二人;護師、士二人;並有相應的醫技人員和房屋設備。(三)中醫診所:有二名以上中醫師及相應的房屋和設備。(四)中醫診室:有一名以上中醫師及相應的房屋和設備。
第八條中醫醫療機構開業的審批:(一)中醫診所、中醫診室,由當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二)中醫醫院(含中醫院校及中醫研究機構的附屬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中醫康複醫院、中醫門診部、其它以各種名稱麵向社會而主要從事中醫醫療業務的單位,由地(市)級或其以上中醫藥、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三)其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批準中醫醫療機構開業;也不準擅自借用其它機構名稱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九條中醫醫療機構在申請開業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機構名稱、設置科目、床位編製;(二)衛技人員情況;中醫診所、中醫診室須提交醫務人員名單及其有關資格證件;(三)業務用房產權證書或租賃合約;(四)診療設備及藥品情況;(五)與申報規模相稱的資金情況;(六)有關規章製度;(七)法人代表有關情況及其資格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