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 / 2)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標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頒布日期】890814

【實施日期】890814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題注】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調動廣大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中醫藥科學研究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進中醫藥科技進步及學術發展,特設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

第二條科學研究基金資助有創造精神和開拓能力的中醫藥科技工作者開展中醫藥應用研究、基礎研究、開發研究及少量軟科學研究。

第三條科學研究基金資助項目包括:重大項目、重點課題、青年基金課題。重點課題三年集中受理一次,青年基金課題二年集中受理一次,重大項目可根據情況,隨時論證確立。青年基金課題的管理,依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青年中醫藥科學研究基金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科學研究基金資助的課題須具備的基本條件:1.選題圍繞提高中醫藥防病治病能力,提高臨床療效及對中醫藥學術發展有較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問題;2.學術思想新穎,立題根據充分,有先進、科學、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3.有良好的科學研究基礎,具有深入開展科學研究的基本條件;4.研究內容代表國內先進水平,目標明確,一般可望在二至三年內取得預期的結果;5.經費預算適當、合理。在條件相近的情況下,對於優秀青年及少數民族、邊遠地區中醫藥科技工作者,優先予以支持。

第五條科學研究基金結合全國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及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綱領,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等實施。

第六條科學研究基金資助包括無償資助和有償資助。有償資助主要用於開發研究,償還比例視具體課題而定。

第七條科學研究基金確定資助的形式,以公開招標與委托、計劃任務下達相結合。重大項目以組織協調、計劃任務下達形式安排;重點課題、青年基金課題以招標形式確定。招標的實施步驟為:計劃指導、公開招標、誌願申請、單位審核、同行評審、擇優資助、簽訂合同、專款專用。

第八條運用電子計算機全國中醫藥科技管理係統參與科學研究基金資助課題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科學研究基金來源於中醫藥科技三項費用、社會捐贈及事業費等。

第二章申請

第十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全國中醫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中醫藥學術需要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專家委員會意見,製訂和發布《項目指南》,指導、協調課題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要求,負責組織科研基金課題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資助者須是實際主持和從事課題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工作者。申請資助者申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課題數,連同正在進行的部局級以上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

第十二條申請資助者須根據本辦法及《項目指南》的要求,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研究基金課題申請書(合同書)》,經所在單位對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的合理性及單位對基本工作條件能否保證等進行審核和簽署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的合理性及單位對基本工作條件能否保證等進行審核和簽署意見。

第十三條《申請書》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管理局、衛生廳(局)中醫處及局直屬單位統一審核、蓋章(一式四份),並集中錄入計算機軟盤(一份),上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

第三章評審

第十四條科學研究基金課題的評審工作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司組織進行。評審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公正合理、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十五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申請課題的具體情況送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學技術專家委員會同行專家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