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中醫藥科技成果評審委員會章程(1 / 1)

重大中醫藥科技成果評審委員會章程

【標題】重大中醫藥科技成果評審委員會章程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中醫管理局

【頒布日期】861108

【實施日期】861108

【失效日期】

【文號】

【名稱】重大中醫藥科技成果評審委員會章程

【題注】全文

一、為貫徹《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製改革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部局級中醫藥科技成果的管理,確保質量,特設立國家中醫管理局重大中醫藥科技成果評審委員會。

二、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國家中醫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由局及直屬單位有關領導擔任;委員若幹人,由國家中醫管理局聘請在不同學科上學術水平高、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專家教授擔任。設常務秘書一人。

三、根據學科相近和同行評議原則,評審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組成若幹專業學組。

四、評審委員會委員一般任期3年。每年可作少量調整。聘期屆滿,自動解聘。在聘期中,委員如有變動,需申明理由,由主任委員核準。每年根據申報成果情況,亦可臨時聘請有關專家作為年度評審委員。

五、主任委員負責全麵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常務秘書負責辦理日常工作,並和委員們溝通聯係。

六、評審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一)根據國務院有關科技獎勵政策和成果管理條例,討論、修改國家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管理辦法、評審標準、獎勵名稱和範圍以及實施細則;(二)審查批準國家中醫管理局年度重大中醫藥科技成果獎勵項目和不定期、單項成果獎勵項目;(三)從部局級獎勵項目中推薦申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自然科學獎、發明獎和專利項目;(四)裁決有爭議的項目;(五)研究解決和改革評審工作中的問題。

七、評審辦法:(一)在評審會議前,局科技司要組織同行專家對申報的科技成果逐項進行初審,然後將初審通過的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每年11月中旬前後召開全體會議。所在單位協助委員們要提前安排好工作,保證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需在會前2周告知常務秘書,以便臨時聘請其他專家。(二)每個委員不代表所在單位,隻對評審委員會負責。在審議請獎項目時,應嚴肅認真、公平合理,對會議討論情況要保守秘密,評審的最終結果由國家中醫管理局統一公布。(三)對評審項目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有半數以上委員同意的項目方可作為獎勵項目,得票多少可作為評定等級和排列序次的參考。(四)對有爭議的項目,可行2次投票裁決。如票數相同,則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專業學組組長協調解決。(五)緩評的項目可移至下年度會議再審議。

八、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中醫管理局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