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我國證券公司激勵約束機製分析(5)(1 / 2)

目前中國證券公司的治理機製主要采用了歐洲大陸的治理模式,沒有采取美國投資銀行的治理模式,《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證券公司必須實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的以“三會”為主體的治理模式,證監會也按此要求進行監管。盡管近年來少數中外合資的證券公司如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證券等采取了美國投資銀行的治理結構,沒有設置“股東大會”(股東較少,若設立則與董事會重疊),不設監事會等,但屬於證監會要求“規範”之列。

目前,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大體如下:

(1)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投票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董事會。董事會審議公司重大決策,報股東大會批準;董事長是董事會的代表,在董事會中有實際的領導權;董事會下設各委員會(目前要求設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是董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各委員會是董事會和董事長的參謀機構,為公司重大事項出謀劃策。

由於大部分證券公司並非上市公司,其外部市場的監督和約束非常輕微,對公司經營層的日常監督和考核主要通過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稽核合規部、風險管理部的工作來實現。

(3)監事會。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有相應的獨立性,不應受公司管理層影響,對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有異議的事件進行調查、監督。

(4)管理層。公司管理層由公司總裁、執行副總裁、副總裁等組成,有的還包括財務總監、稽核總監等。總裁是最主要的領導者,掌握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的決定權。

該治理結構不同於美國投資銀行,比較接近於歐洲大陸的證券機構。這種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1)董事長不得兼任公司總裁。這樣做有利於分清職責、相互牽製,但也降低了決策效率。

(2)有些公司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管理幹涉不多,有些則幹涉。

(3)公司風險防範、財務稽核方麵的管理部門重複設置。除了監事會外,董事會下有審計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總裁管理下有風險管理部門,稽核總監下有稽核合規部。這種多頭管理,容易出現責任不清、相互扯皮現象,影響公司的風險防範和管理效果。

近年來,一些中外合資的證券公司,如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證券等采用了美國投資銀行的治理結構,一般不設立股東大會(股東較少),而由董事會代行其職能;不設立監事會,其對公司的監督、稽核、風險控製等職能由董事會下屬的有關專業委員會、公司的稽核合規部、風險管理部以及聘請的外部審計師來代替。這種新的治理結構與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證券法》及證券監管規則有衝突,處於證監會的密切關注之下,但符合國際慣例,實際運作效果也不錯,可以說是一種創新的治理模式,但能堅持多久尚難預料。

四、中國證券公司的薪酬製度

薪酬製度始終是激勵機製的核心。在中國證券公司激勵約束環境尚不成熟的情況下,薪酬激勵成為看得見、摸得著的激勵形式,是目前中國證券公司最主要、最有效的激勵形式。

中國證券公司目前的激勵機製主要由薪酬、培訓開發、工作激勵等部分組成。培訓開發和工作激勵等處於不確定狀態。培訓開發有的公司有,有的公司沒有;有的公司一般是公司組織,並不是每個員工都能參加;工作激勵如職位提升、單獨獎勵等一般隻有少數人能享受到。因此,薪酬激勵才是中國證券公司目前激勵機製的核心。

1.薪酬結構

中國證券公司的薪酬結構目前主要由固定薪酬和浮動薪酬兩大部分組成,也包括社會福利和其他收入。

(1)固定薪酬:包括固定基本薪酬和固定津貼。

固定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和固定獎金。

固定現金津貼的項目多種多樣,例如住房、交通、差旅、餐飲、車輛等。各個公司的津貼內容和津貼水平是不同的,同一個公司不同級別員工的津貼標準也是不一樣的。

(2)浮動薪酬:即年度浮動獎金。一般年底根據業績考核一次性發放。

(3)社會福利:包括養老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這些都是國家強製的社會統籌的部分。公司和個人各繳納一部分,目前繳納,不能支用,一定年限和一定條件下才能享受。因此,對員工來說,是收入中的“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