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轉變外貿發展方式的政策措施(3)(1 / 2)

二、完善雙邊、多邊磋商機製,有效利用WTO爭端解決機製

1.完善雙邊、多邊技術磋商機製。目前,我國在與發達國家建立技術標準評定的相互認證方麵還比較落後,由此導致我國出口產品經常麵臨重複檢驗,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國出口產品成本。我國相關技術認證機構應通過加強同國外權威認證機構,尤其是國際互認機構的交流和合作,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爭取簽署更多的互認協議,建立產品認證、體係認證與實驗室認可的互認機製,以幫助出口企業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

2.在有效利用WTO爭端解決機製方麵。WTO的TBT協議針對發展中國家標準水平和發達國家的現實差距以及發展中國家在認證方麵遇到的困難,製定了一些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條款,我國應該充分利用這些例外條款,加強與主要貿易夥伴國的磋商、交涉和談判,明確反對其缺乏充分科學依據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條款,爭取減少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技術壁壘的影響。另外WTO的TBT和SPS協議中也規定了技術措施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即各參加國應確保給予某一國進口產品的優惠條件不低於類似情況下,其國內或其他進口國家的同類產品。對發達國家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歧視性技術性貿易措施,我國應積極采取雙邊磋商或通過WTO合法的申訴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防止發達國家對我國商品實行雙重標準。在具體措施上:一方麵,針對發達國家提出的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利用好自通報之日起60天的審議期,尤其對其不合理的歧視性技術性貿易壁壘,應據理力爭,加以反對;另一方麵,通過預警機製,及時向國內相關出口企業通報和共享信息,加強對國內相關企業的引導。

3.由全國性的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建立行業內的戰略聯盟,並加強對本行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針對性研究,組織製定和實施行業標準。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等中介機構可以組織國內同行業出口商、外國進口商等利益一致者建立戰略同盟,向國外政府和有關機構闡述我國企業和產業的訴求及雙方共同利益,建立共同交涉機製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參與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從而維護本行業利益,擔起保護企業的職責。各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還可以從技術和法律層麵對國外貿易保護措施進行科學性和合法性評估,為政府應對貿易壁壘提供科學、合理化建議,協助政府解決貿易爭端,維護企業利益。國內行業協會應組織力量對本行業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情況進行針對性研究,提出具體的對策建議。如研究如何充分應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在信息援助方麵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區別待遇,爭取獲得更多的技術援助和照顧;研究《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關於磋商和爭端解決條款的內容、程序及規定,以維護企業正當權益等。此外,行業協會還應承擔非強製性的技術標準包括行業標準的製定,並倡導和推動行業標準的實施。

第八節 研究製定碳稅政策

推進向“低碳經濟”方式轉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經濟模式,是推動我國外貿發展方式轉變和促進外貿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為推進這種轉變,在國內政策方麵,應實施貿易的綠色增長戰略,盡快研究製定碳稅政策,爭取在“十二五”期間開征國內碳稅,並且盡快啟動我國碳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加快培育出口的低碳產業,降低出口的碳密度。在國際方麵,要積極參與有利於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的各類碳交易計劃、清潔發展機製和碳彙貿易,積極參與全球氣候變化談判,在新規則製定過程中占據主動。具體來講:

一、盡快研究製定碳稅政策,爭取在“十二五”期間開征國內碳稅

碳稅是在一國在其國內針對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種,是一種汙染稅,它是根據化石燃料燃燒後排放碳量的多少,對化石燃料的使用、分配等征稅的。我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應盡快研究製定碳稅政策,爭取在“十二五”期間在國內開征碳稅。在碳稅政策的製度設計方麵,征稅對象可確定為: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在計稅方式上,采用從量計征、定額稅率的形式。在稅率的設定方麵,既考慮促進減排和環保的效果,又要考慮大部分企業的承受能力,還要適當參考其他國家的碳稅稅率標準。在稅收優惠方麵,可以對我國戰略性產業和重點扶持行業實行稅收優惠,對在新能源和節能技術的研發、應用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業,給予碳稅的減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