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對候選人可能的“偽善”,美國人的態度也受到法律審判無罪推定的影響,與中國人對“偽善”的理解有所不同。偽善指的是說的(言)與做的(行)不相符合,不涉及他心裏究竟是怎麼想的。例如,一個嗜酒如命的人說自己要戒酒,說了好幾年,就是沒結果,我們不能說他是偽善,因為我們不能證明他不是真心想戒酒。但是,如果他一麵嗜酒如命,一麵說自己不喝酒,那便是偽善。對於一個政府來說也是一樣。如果它說自己要民主改革,哪怕說了幾十年沒有兌現,仍然與它堅持自己已經很民主是有所區別的。後麵這種情況會使得人民對它是否真正想民主改革更加懷疑,也更有理由不予信任。
隻有在一個民主製度中,選民才能用相對比較寬容的眼光來看待政治人物的偽善,其中有兩個重要的原因。第一,選民知道,既然是自由的選舉,他們自己就必須對選舉結果負責,如果選出的是一個偽善的官員,那麼他的偽善就是選民為自由選擇付出的代價。第二,他們並不太計較不理想的選舉結果,因為不久後又會再次有選舉的機會。他們對那些想要得到選票的政治人物不太事先懷疑,是因為事後可以跟他們結賬。政治人物也清楚這一點,所以說了的話,一般會努力去兌現。這種情況與在專製製度下正好相反。專製製度的弊病是兩方麵的,一方麵政治人物不用為自己的承諾負責,他們說一套做一套,老百姓對他們無可奈何。另一方麵,民眾不信任他們,即使在他們釋放出政治改革信息的時候,也不會相信他們的誠意,要麼徹底懷疑有這種可能,要麼以犬儒心態去猜度欺騙的動機。民主政治比較能夠有效維護整個社會的信任機製和官民溝通,與自由的公民選舉能夠定期篩除不能定期兌現承諾的政治人物是分不開的。
7法治需要“敬畏”法律嗎
2013年10月26日《環球時報》題為《若有敬畏之心,薄熙來夫婦安有今日》的評論說,薄熙來夫婦犯罪給社會的教訓是,必須“在國家、人民和法律麵前保持一顆敬畏之心”。上至官員貪贓枉法,下至互聯網虛擬社區上“大肆造謠誹謗”,都是因為自以為“永遠不會出事”才膽大妄為,因此,要“堅決促成全體社會成員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反過來,鞏固人們對公德與倫理的敬畏。”
姑且不論這樣籠統的犯罪分析是不是在理,有一點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文章似乎對道德行為提出了一種尚未在國內引起重視的影響力量,那就是人的情緒(emotions)。人們一般認為,製度和理智對人的道德行為有約束和指導作用,隻有依靠製度(法治)和理智(教育),才能在社會中對人的行為形成好的道德規範。但是,近十幾年的道德心理學研究發現,人的道德行為同樣受到情緒和本能的影響,道德行為會伴隨崇高、虔誠、敬畏這樣的情緒。但是,反過來說卻不成立,因為即便能感受這些情緒的人,也照樣會有不道德的行為,以為有了這些情緒就可以遏製、防止或杜絕不道德行為,是沒有根據的。
人的情緒對行為的影響是短暫的,往往取決於一時一地的感受或衝動,因此既不穩定,也難以持久。人走進莊嚴肅穆的宗教殿堂、仰望星空天宇、目睹高山大川或江河奔流,敬畏和崇敬之情油然而生。但是,轉過身走進飯肆酒樓、歌舞廳或其他聲色、縱欲場所,便會有完全不同的情緒。人在官場或生意場上吆五喝六、呼風喚雨、逢場作戲的時候是不會有肅穆虔誠的敬畏之情的。
英國劍橋大學史奈爾教授(SimoneSchnall)和新西蘭梅西大學(MasseyUniversity)坎農教授(PeterR.Cannon)在《起作用的幹淨良心:情緒、直覺與道德》(“TheCleanConscienceatWork:Emotions,IntuitionsandMorality”)一文中指出,人身處的情境和環境對其社會行為有重要的情緒性影響,因此,心理學家對“倫理組織”和“倫理氛圍”的重視是非常必要的。這樣的組織和氛圍所起到的其實是製度的作用,它不排除情緒的作用,但並不認為人會無緣無故,或隻憑主觀意願就能在任何環境中產生有助於道德行為的“崇高”(elevation)和“敬畏”(awe)情緒。在有倫理氣氛的環境裏,人們服從權威、遵守秩序、遵循規範,是自由的理智行為,其前提是,這些權威、秩序和規範包含了公共群體所珍視的普遍價值,如自由、平等、人的尊嚴。
這兩位心理學教授將“崇高”與“敬畏”並列是有道理的。敬畏中雖然有“畏”(害怕),但主要的因素是虔敬。敬畏又叫崇拜或崇敬,人不應該像敬神、敬天地、敬自然那樣敬法律。法律是人製定的,法律有善法,也有惡法。我們反對個人崇拜,是因為個人崇拜把人誤當作了神,並對他盲目順從。法律崇拜並不比個人崇拜更好一些。盲目崇拜現有的法律同樣是一種非理性衝動,同樣有害於人的自由價值選擇和道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