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正義”這個詞是由意大利天主教教士路易吉·塔巴瑞裏(LuigiTaparelli)於1840年根據中世紀神學大師托馬斯·阿奎那的思想提出的,後來經過充實和擴展,成為“天主教社會訓導”和新教“社會福音”的核心價值。在西方,世俗的社會正義觀念是在20世紀形成的,對此貢獻者最著者之一便是《正義論》的作者羅爾斯(JohnRawls)。社會正義要糾正的是19世紀工業革命時期出現的嚴重社會弊病——貧富懸殊,貪婪,腐敗,功利拜金,弱者隨時隨地遭受欺淩、壓迫和剝削,權金勾結和政府的無作為,許多都與當今中國麵臨的問題相似。社會正義強調的是人類生活的集體性,也就是現代社會的公共性,它的基本原則是關心社會中那些最貧困、弱勢的成員。
同公正一樣,社會正義是普遍“正義”(justice)的一部分。人類對正義的思考與對真理和真實(同為truth)的思考一樣古老,因為它們都是人類自身處境的核心問題。人的處境就是人本身,揭示了人的處境就等於闡述了人的意義和概念。正義和真理是探索人自身處境的基本原則,也是追尋人在精神、心靈、道德上變得更好、更優秀的唯一道路。正因為如此,羅爾斯把正義與真理放在一起來強調正義的絕對重要性。他說,“對於任何一個社會製度來說,正義都是首要之善,就像對任何思想體係來說,真實是首要之善一樣”,一個好的社會必須是正義的,因為“正義是其他一切社會之善的根本”。
11公民權利是爭取一切其他權利的權利
“公民”在中國是一種怎樣的身份,比起北京或上海的“居民”或“戶口”身份,公民是更高的還是相對較低的身份?2012年9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異地高考具體辦法。截至2012年11月30日,北京、廣東最新出台的政策顯示,外地戶籍考生並不能在當地報名參加。公然歧視“外來者”的政策受到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許多居民的支持。共和國的普遍公民權利在這些大城市市民的一己利益和特權麵前變得如此孱弱,這不僅是因為許多國民缺乏對普遍公民權利的認識,而且更是因為國家製度並沒有能夠把人人平等的公民觀確立為憲政法治的核心。
已故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Warren,1891—1974)任職期間做出了很多涉及在公民權利上消除種族隔離、提升民權、促進政教分離、透明逮捕程序等的著名判例,他說:“公民權利是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因為那是爭取其他權利的權利。一個人一旦被剝奪了這一無價的權利,便會被其他國人欺淩和輕辱。”可能失去這一無價公民權利的不僅是在北京、上海被歧視的“外來者”,而且也可能是這些城市裏歧視外來者的市民們自己。
憲法明明規定了所有公民的同等權利和豁免權(不得非法拘捕),為什麼有的公民還是被明目張膽地當成二等公民對待?為什麼違反憲法的事情還是屢屢發生?一個關鍵的問題在於,公民沒有被當成憲政法治活體的細胞,而是被當成了各級政府權力都可以隨意用“政策”處置的統治對象。改變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步驟便是確立一種與憲政法治相一致的新公民觀念。
新公民觀並不是什麼標新立異的觀念,而是世界上許多民主國家早已接受的一種公民觀,這種公民觀,用美國芝加哥大學曆史學教授威廉·諾法克(WilliamJ·Novak)的話來說,是現代憲政法治的核心。就美國而言,這種公民觀是在南北戰爭,解放黑奴後才逐漸形成的。諾法克指出,“公民是現代民族國家的統一的法定主體(unifiedlegalsubject),公民憑借這一法定主體身份向國家提出權利要求。現代的公民權(citizenship)包含公民在權利和責任上的普遍性和同一性,那就是,所有的人民都享有作為公民的相同的國家保護與特權。所有其他的局部身份……都從屬於這個至高的,在政治和法人意義上的人人平等的國家公民身份”。政治學家莫芙(ChantalMouffe)也強調,公民是個人的一種“原型身份”(archetypalidentity),與其他身份有關的個人權利或豁免權(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族裔或民族的、地域差別的,等等)都必須服從公民這個最高的身份,隻有在公民權利得到保障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去爭取其他權利。
確立新公民觀念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以美國為例,1868年通過了關於公民身份的憲法第14修正案,但是,直到1875年,最高法院仍在曼勒訴哈波瑟特案(Minorv·Happersett)中判決婦女沒有公民投票權。當時的首席大法官說:共和主義的“公民”與“國民”和“居民”是同義詞,“表達的是一個國家的成員的意思,如此而已”。美國憲政專家亞曆山大·別克爾(AlexanderBickel)說:“公民的概念在美國憲法構建中隻起極小的作用。……最初憲法所約束的是政府與人民或個人(persons)的關係,……隻涉及政府與人民之間,或人民之間,不涉及政府與作為法律概念的公民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