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麼多人請願,這並不能用來對齊默曼定罪,因為請願不等於定罪。定罪的司法程序是獨立的,既不受民意左右,更不能受官員影響或操縱。崔旺·馬丁事件在媒體上披露後,3月23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公開支持對此案進行徹底調查,並呼籲對這一悲劇進行思考和反省。奧巴馬還說:“如果我有一個兒子的話,他會長得像崔旺一樣。”奧巴馬可以有自己對這個案件的看法,但不能用它來影響這個案件的處理,他隻能加入到其他公民的調查請願之中,但不能個人命令這個調查(除非這是他職權之內的事情)。民主的憲政法治同時擁有兩個方麵的限製機製,一個是針對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幹預司法的,另一個是針對“民憤”或眾人“義憤”的,後一個是為了防止出現多數人的暴政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
用“程序正義”之說來否定要求重新調查朱令案的請願,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原因,一是不明白請願與獨立司法調查的關係,二是另有目的,故意混淆。朱令案中,孫維曾經是唯一的嫌疑人,有作案的條件,又被認為有作案動機,所以當年中國有關機構才對她進行了調查。如今這些條件都沒有發生什麼變化,而浮出水麵的是她顯赫的家庭政治關係。可以設想,一旦對她開動新的調查程序,當年調查為什麼沒有結果,是否完全獨立,這本身就可能成為調查的內容。因此,有的人會因為自身的利益而反對重新調查的請願。
那麼,什麼是要求重新調查朱令案的理由呢?從法治的角度來說,弄清真相,對朱令、孫維和公眾都有一個交代,這就是司法正義。但對於每一個公民來說,司法正義的理由又可以是個人的。18世紀思想家盧梭說過,人有兩種基本的天性:憐憫和自我保全。要求重新調查朱令案,可以說是出於人的天然憐憫(義憤即與此有關),也可以說是出於自我保全的本能。試想,在一個有人可以毒殺別人而不承擔罪責的社會裏,誰的生命能夠真正安全呢?
但是,還有一種理由,那就是,“動機不良”的人照樣也可以行使公民權利。5月7日英文版的《環球時報》刊載一篇《預先假設有罪引起更多的問題》的文章說:“總是有某些人尋找機會證明中國司法製度‘不公正’。這就意味著,非常小心地處理公眾關心的事件是很重要的。”公正調查犯罪案件不是為了司法正義本身,而是為了不讓某些人有攻擊中國司法製度的機會,這樣看待問題本身就是一種對“某些人”的“預先假設有罪”。你怎麼知道某些人是因為懷著不良動機才提出或參加請願的呢?懷著不同動機的人們難道就不能聚集在一起有所共同的請願行動嗎?
民主國家裏的公民們一起采取某種共同的行動,並不需要有相同的動機。例如,總統選舉時,支持奧巴馬和反對奧巴馬的選民們,他們雖然投出的是相同的讚成票或反對票,但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動機,也會有不同的理由。任何請願也是一樣的。那兩百多萬個為崔旺·馬丁請願申冤而簽名的人當中,有像崔旺一樣是黑人的,也有白人和其他族裔的公民,有的對美國司法製度比較信任,有的就是用這個機會來證明美國司法製度的不公正。但是,不管怎麼,他們都擁有相同的公民請願權利,政府對他們的這一權利必須一視同仁地予以尊重和保護。
對於根本不想尊重和保護公民請願權利的政府來說,“不良動機”是它最方便的借口,有了這個借口,它隨時都可以阻止和懲罰公民們的各種合法請願,從集會、上訪,到網絡上訴苦、呼冤。這不僅僅是剝奪他們的言論自由,而且更是剝奪他們的請願自由——公民的請願自由不僅包括他們說話的自由,而且包括他們不允許政府對公眾請願要求裝聾作啞、不理不睬、暴力維穩的自由。
在政府權力對民眾請願不僅習慣性地置之不理,而且非常敵視的國家裏,人們一般不請願。他們知道請願的危險,知道請願隻會是徒然。然而,即便如此,也還是會有不得不請願的事情發生,那往往是人到了絕望的境地,鋌而走險的最後一步。這樣的請願有時會表現得十分慘烈和極端,如以跳樓、自焚、服毒或其他方式呼喊冤屈、以死抗爭。許多人對這樣的請願頂多隻是同情唏噓,有的甚至事不關己、漠然處之。在一個民心渙散、許多人的良心因殘酷的現實摧殘而變得槁木死灰的社會裏,極少會發生為他人的冤屈而請願的事情。
民眾請願中最可貴的是民眾那裏還在起作用的道德良心。這種道德良心的判斷和要求有時確實會與司法的程序正義結果有所矛盾(如足球明星辛普森殺妻案,槍殺崔旺·馬丁的齊默曼被判無罪釋放)。但是,必須看到,隻有在民主製度中,當法律得到多數人讚同的時候,司法程序的決定才能夠有說服力。一方麵,法律的權威來自民意,另一方麵,如果人民隻有私利,沒有良心,那麼他們的民意便會隻是功利算計的結果,沒有實質的價值意義,社會公正也就根本無法建立起來。因此,民主製度即使在不能讓每個公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良心行事,或不能滿足他的良心要求的時候,也還是會尊重和保護他的個人良心,這也包括尊重和保護他們請願申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