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教育啟示錄61(1 / 1)

第二章 美國教育的特點 第一節 教育法律健全,管理嚴格規範

美國政府對塑造人的靈魂,關係到美國未來和生死攸關的高等教育方麵,法律是非常健全的。但管理得很隱諱,不直接插手,而是通過國家立法對教育實行嚴格的管理。縱觀美國教育發展,聯邦政府始終扮演著對教育管理的重要角色。聯邦政府通過贈地、撥款、政府報告的形式和立法等手段,不斷地對美國教育的發展施加影響,特別是對高等教育。政府在高校的投資和管理上充當主體角色,使教育戰略成為國家的意誌,美國政府對高等教育的重大立法也顯示了聯邦政府對教育的幹預有不斷增強的趨勢。

製定政策法規是聯邦政府幹預教育(特別是高等教育)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在不同的曆史時期,聯邦政府結合當時的社會發展需要,製定相應的政策法規,將其意誌滲透到各類院校,特別是幹預高等教育的發展進程。主要法律有:

1944年的《退役軍人權利法》;1945年的《科學——無止境的疆界》;

1946年富布賴特交流計劃;1947年《杜魯門總統簽署的9835號政令》;

1947年的《為民主服務的高等教育》;1958年的《國防教育法》;

1961年的《國外援助法》和《共同教育與文化交流法》

1964年的《公民權利法》;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

1966年的《國際教育法》;1983年的《國家在危急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

1984年的《投身學習-發揮美國高等教育的潛力》;

1991年的《美國2000年教育戰略》;1992年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和《美國2000年教育目標法》;

1997年的《教育行動綱領》;1998年的《高等教育修正案》

《2001-2005年戰略規劃》 《2002-2007年戰略規劃》

2002年的《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