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會計核算方法(3)(1 / 3)

3.手續齊全。原始憑證的填製手續必須符合內部控製的要求。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隻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麵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製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彙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職工的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後,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辦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4.書寫規範。原始憑證上的文字或數字,要按規定書寫,必須嚴肅認真,字跡要清楚、工整,易於辨認。合計的小寫金額前應標注人民幣符號“¥”(涉及外幣業務時,憑證上的金額前要標注外幣符號,如“US$”、“HK$”等),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後麵不再寫貨幣單位。所有以元為單位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有元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後應當寫“整”字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後麵不寫“整”字或者“正”字。

各種原始憑證不得隨意塗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對於重要的原始憑證,如支票以及各種結算憑證填寫錯誤,則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應按規定的手續辦理注銷留存,另行填寫。

5.填製及時。每筆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後應按規定由經辦人員填寫或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部門,以便審核後作為記賬依據,不得拖延、積壓。

(四)原始憑證的審核

為了保證原始憑證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各單位會計部門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的審核。隻有經過審核合格的原始憑證,才能作為編製記賬憑證和登記賬簿的依據。原始憑證的審核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麵進行:

1.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審核人員應該審核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內容是否符合現行的政策、法律、製度的規定,是否符合本單位製定的有關規章、預算和計劃的要求。審核有無違反規定的開支標準亂支亂用,任意擴大費用開支範圍的情況,有無弄虛作假、貪汙舞弊、違法亂紀的行為。

2.審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審核人員應該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具備作為合法憑證所必須具備的基本內容。原始憑證的格式、內容和填製手續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各項目是否填寫齊全,有關單位和人員是否已簽字、蓋章。

3.審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審核人員應該審核憑證上的摘要和數字及其他項目是否填寫正確,數量、單價、金額是否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

原始憑證的審核是一項細致而嚴肅的工作。會計人員要做好原始憑證的審核工作,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製記賬憑證入賬;對於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後,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堅持原則拒絕受理,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3.3記賬憑證

(一)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單位經濟業務不同,所使用的記賬憑證格式也有一定差異。但記賬憑證基本內容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麵:(1)記賬憑證的名稱;(2)填製記賬憑證的日期;(3)記賬憑證的編號;(4)經濟業務的內容摘要;(5)應借、應貸會計科目及其金額;(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7)填製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